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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行政法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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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行政法意义

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关系不平等认识的缺陷

1、就传统管理论而言。传统“管理论”始终强调行政主体的管理身份、主导地位,强调相对人的服从义务。但是,当今行政手段的多样性是不容置疑的趋势,行政合同等一系列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沟通合作越来越多,所以很难再以“管理者—被管理者”来笼统界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关系。

2、就平权型和隶属型法律关系而言。一方面而言,即使行政法律关系中一部分是隶属型的但还有行政合同等非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存在;另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双方当事人在现实中的身份、地位如何,只要是在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

3、就权力本源与权利本位而言。“权力本源”的基本主张是权利来源于权力、权力高于权利,这显然与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和价值不符。从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情况而言,现代行政法是在行政权日益膨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侵害公民权益而产生。

二、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新型界定的意义

1、完善行政法律关系的建构,弥补传统行政法律关系表现形态的不足传统行政法一直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极性即只强调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只作为其相对方且往往与行政客体概念相混淆。经上述分析,我们已经清楚认识到无论基于“管理论”还是基于“权力本源”观念,这种单极思想已经无法反映现代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之间的全部行政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参加者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行为的一方必然有承受该行为的一方,只有如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双方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所以都应称之为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亦是如此,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与之对应的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受行为,亦或反之。也就是说

2、使行政法应有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行政法被视作“控权法”即控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部门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其作用和价值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更重要。行政法就其作用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传统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片面认识,致使传统行政法时期更强调社会秩序的维护,行政主体作为“守夜者”角色,保证社会稳定是其行政行为的主要目的,而忽视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重视。而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重新审视和界定,将充分体现现代依法行政的民主精神,有利于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更新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以服务至上为原则,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求。概而言之,对二者关系的重新界定促使形成能够体现政府和公民新型关系的服务型行政。

3、为实现行政法治提供理论依据传统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界定认为只有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处于主导、支配地位而相对人只能是服从,在这种界定下不利于行政法治的实现。因为行政法治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互动,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既需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需要行政相对方依法行为和积极参与。

作者:李柏霖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