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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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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宪法与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发展给宪法带来的影响

行政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行政法的实施会对宪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行政法对宪法产生的影响也分为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

(一)积极影响

由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法中必然蕴含某些宪法理念、宪法精神。而行政法的实施不仅仅关系到行政法的发展,更是对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的宣传。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存在大量的社会问题是法律无法及时进行有效规制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更是无法跟上复杂社会现状的变化步伐。这样,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与宪法的稳固性之间便存在激烈的矛盾。而宪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经常性的宪法修正势必会影响它的权威性。行政法的存在则能迅速反映现实需求,适应现代社会的快速变化,有效缓解宪法所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可见,行政法的实施、发展不仅仅是对宪法表述。相反,行政法具有积极能动的反作用:在以宪法基本理念、精神为指导的前提下,行政法深层次的发展将有利于宪法的创新与完善,是进行宪法修正的基石,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消极影响

当然,行政法的实施、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行政法自然也不例外。行政法具有具体性、灵活性、应急性等优点,能够及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但是,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有效的制约与引导。否则会脱离宪法的制约,特别是在缺少常规性宪审制度的环境中。也会影响到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良性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实施、发展也容易对宪法产生消极影响。倘若行政法的实施与发展离开了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的指导,行政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无法立足于世,也将丧失其民主性、科学性。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良性发展

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所以,为了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我们应该努力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一)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回应行政法发展带来的挑战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宪法自身的规定也必须做到健全、良好,是一部真正的“良法”。

(二)始终坚持“宪法至上”的基本法律理念

作为法治的最终、最高体现,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倘若宪法不再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宪政的实施也将其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所以,“宪法至上”的基本法律理念才是法治社会与宪政国家应当积极追求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行政法领域,既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在日常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依宪行政”。只有做到“依宪行政”,才能以此为基础“依法行政”。

(三)健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监督行政法发展

行政法的实施、发展对宪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与影响。但是,其中又存在着某种与宪法相脱离的可能性。我们又该如何做到在促进行政法发展的同时,实现宪法的发展、完善。由上文我们得知,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推动作用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宪法发展与完善的实现不能只限于表面文字,应依照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发展。所以,在以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为指导的前提下,更好的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完善。并且,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宪法与行政法的协调,促进二者关系向着良性方向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促进宪政时代的到来。

作者:楚世鹏单位: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