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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上的物权有关问题的探析
行政法上的物权制度应当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任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分为以下两种。公务用物物权,所谓公务用物物权,是指行政主体对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的财产所拥有的权利。行政主体所从事的活动种类复杂,有的活动行政主体是按一般商业公司组织,而有的活动则是采取公务法人形式。应用于公务活动中的财产必须具备该项财产根据自然性质或者经过人工加工后,专门地或者主要地适用于某种公务目的。公益用物物权,所谓公益用物物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众利益而提供给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该项物权所针对的财产由公众直接使用。
(一)对于填补目前行政法上财产理论的空白起的作用
行政主体要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达到其行政目标,手段系统不仅仅是人的手段、行为手段,还包括物的手段。所谓人的手段,使指行政主体利用公务员或其他公务人员进行行政活动;而物的手段是指行政主体利用各种公产或公物来达到行政目标。因此,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必须具备这三个手段:人的手段,包括行政主体理论、行政相对人理论、行政相关人理论;行为手段的行为理论:物的手段就是行政公产理论,人的手段是从相对静态的意义而言的,而行为的手段是从动态的角度而言的,而物的手段则是二者的契合点。
(二)行政法上物权制度确立对政府和国企职能转变的影响
国家所有权所代表的财产不仅规模巨大而且范围极为广泛,其中有些财产肯定要进入市场,有些财产则不能进入市场。行政法上物权制度的建立,将国有财产明确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生产性的可以用以盈利的,其本质与民法上的财产无异,适用民法规范,经营主体自主经营,公权力不得任意介入;另一部分是非生产性的,或者供行政机关公务使用,或者供一般公众使用的,其运用要符合行政法上的目的,绝对不能应用于私法上的目的。
(三)行政法上物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国际学术和经济交流
行政法上物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与西方先进国家接轨,建立国际交流平台,促进国际学术和经济交流。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在行政法上都引进了“公产”或“公物”等概念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在国际法上,财产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国际法的适用。行政法上物权制度的确立,将国家所有的财产区分为公产与私产,对于国际经济发展与交流也是有裨益的。
作者:金晓盼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