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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宪政与行政法的平衡联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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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宪政与行政法的平衡联系

一、行政法的平衡性

(一)行政法平衡性概述

行政法的平衡性是指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保持平衡状态,运用制约、激励与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行政法的平衡性通常通过行政诉讼法表现出来。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在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行政法的功能是有争议的,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这就体现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平衡论。

(二)管理论与控权论

在平衡论之前,有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传统的行政法

模式。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来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两种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模式以“权力”为视角,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都未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行政法的平衡即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新时代的行政法的功能应当是通过引入相关制约、激励、协商机制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平衡和稳定,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就利益角度说,行政法应当兼顾公益和私益,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更不能将二者对立;就价值角度说,行政法应当兼顾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效率,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价值的均衡。行政法治不仅关注公民个人和集体免受可能发生的行政专横权力的侵害,而且关注促进政府有效行使其职能,维护法律和秩序,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合理的尺度。行政法学理论课题的主旨就是在保障行政权力正常有效行使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两方面取得最佳的平衡。

二、宪政平衡性与行政法平衡性的关系

(一)宪政的平衡性是行政法平衡性的前提和基础

德国行政法学奠基人奥托•梅耶说过,“宪法典是静态的宪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宪政国家是行政法的前提”。我国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也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行政法必须建构在宪政基础之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而宪法是宪政平衡性的表现,宪政的平衡性突出表现在宪法的平衡性上。由此可以得出:宪政的平衡性是行政法平衡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实现宪政,才能实现行政法的平衡,即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是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的重要范畴。宪法的核心价值约束着包括行政权在内的所有政府权力。因此,行政法不仅仅是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其本身就应该具有与宪法相一致的价值观。

(二)行政法的平衡性是对宪法平衡性的补充和完善

行政法的平衡性不仅是宪政平衡性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的作用。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法平衡性的发展对宪法的积极影响,努力推动中国宪政的生成与实施;同时,竭力减轻行政法平衡性的发展对宪法的消极影响,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清除障碍,从而实现宪政平衡性与行政法平衡性之间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为法治国家的形成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努力推动中国宪法、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以获得更大的发展,从而促进宪政和行政法治目标的完整实现。

作者:韩茹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