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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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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自然人主体地位的缺失

虽然自然人在行政法中具有一定的主体性,然而其在行政法中却缺失主体地位。首先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自然人在行政法中的称谓并非行政主体而是行政相对人。其次,根据哲学上关于主客体关系的理论,主体地位的确定既取决于客体的性质,也取决于主体的本质力量。只有当主体具有主体意识和能力并作用于客体的时候,他才可能够被称为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由此可见,行政法中主体地位的体现应当是能够在行政行为中成为拥有自主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实践者。然而在行政法实践中,自然人在行政法中缺乏能力,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方,其无法与另一方处于平等地位,收到平等的对待,几乎无法左右行政行为的结果,即没有能力作用于客体。

二、平衡各类“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使得社会可以更好的的发展。面对共建和谐社会的大趋势,行政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部门法更应当平衡各类“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构建出行政法中各类“人”的和谐关系。

(一)作为行政主体的法人应当依法行政。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行政行。尤其应当强调的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因为这些法人代表着强大的国家公权力。而自然人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人一方则显得十分弱小,想要保证行政行为的正义就要依靠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作为行政主体的法人应当进一步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可以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三)作为行政主体的法人应转变观念,公平地对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应当转变他们那种自己是“官”高“民”一等的思想,使之可以公平地对待对待作为行政相对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从而在现实意义上拉近双方地位的差距,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构建一种和谐的关系。

(四)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实行实名负责制。作为行政主体的法人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可以被称作是行政主体,不必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这些人在行政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不依法行政的现象。这对平衡各类“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应当实名负责制,每一个人在代表作为行政主体的法人实施行政行为时都署上自己的姓名。这样做有利于督促公正执法,有利于了解行政纠纷的事实真相,有利于保证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的地位和权利。

(五)完善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的抵抗权和参政权。现代行政法赋予了它们知情权,听证权,阻止权,公开竞争权,自主选择权等抵抗权。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却很难被真正实现,故而应当从立法层面上合理完善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的抵抗权的规定,使得各类“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得到平衡。

(六)加强行政沟通和行政合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和作为行政主体的法人之间并不一定是对立的关系。双方加强行政沟通有利于相互了解,相互理解。而后就可以进行行政合作,共同斟酌双方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

(七)确保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的受益权。各类“人”在行政法中地位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问题。而确保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的受益权则有利于这两权的平衡。一方面它保证了私权利不被公权力所牺牲,使得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它又有助于行政权利这一公权力的扩张与发展,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亦可更加的多元化。公权力与私权利可以达到何平衡,那么分别代表私权利和公权力的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部分法人和自然人和作为行政主体的法人之间地位关系也就可以达到平衡。

作者:李廷彬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