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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尽管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作用显而易见,但是案例教学法目前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案例教学的适用具有局限性。一方面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纯粹的案例教学适用于普通法系国家。我国主要法律渊源是制定法而非判例法,判例仅起到指导作用,因此大多数教师仅将案例作为释解法规的辅助工具。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往往无法在分析案例时给出较为完整的或更为全面的并与案例相关的知识体系,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与培养法学思维、业务技能及创新意识之间的矛盾难以避免。更为突出的是,由于我国判例罕有约束力,即一个案例讲授之后对于今后实践指导的价值已被自身法律体系的特征大大降低,所以虽然讲授的案例在学理上具备相对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司法实践来讲,从根本上不具备英美法案例的指导意义和效果。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大大降低了其适用的广度与深度。
第二,学生接受有困难。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收集资料、思考和分析问题,同时还必须对相关的知识体系较为熟练,如果做不到这些,便无法形成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与观点,而目前高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课时,以及考核标准又不能鼓励学生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此外,案例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授课模式,而这种模式比较适用部分思维敏捷、口才较好,具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学生,对于另外一些性格较内向、保守的学生,尤其对那些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学生更是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教师能力有欠缺。案例教学对于主讲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如果不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专业素养是很难胜任这种教学模式。因为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没有深入地分析案例,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知识点,设定好新问题,课堂上就无法组织学生进行很好的讨论分析,无法在学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也就无法提高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创新能力。如当教师将行政法原理介绍给学生时,应引导学生通过行政法案例分析这个原理的正当性,让学生在接受既成原理的情况下,同时能够理解和质疑这些原理。像行政法中的行政优先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法案件中就可能与法律优先原理冲突,培养学生通过分析作出自己的判断,改变了过去传统行政法教学中,行政法原理是不能质疑的,学生只有接受的模式。然而,目前很多教师自身理论功底不深厚,又缺少实践经验,对知识点和问题把握不住,归纳总结问题能力有限,因此课堂讨论也是流于形式,案例教学的价值没有体现。
第四,案例教学实施受限。如何选取有效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真实发生的各种典型性、综合疑难案例较主观编撰的案例往往更吸引学生,更具有说服力。如典型性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对其理解和分析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分析疑难案例有助于拓展学生思维,提升学生思考问题能力的广度和深度,但由于受目前教学考核体系下强求统一的教学计划和繁重的教学内容等因素的限制,教师首先要完成教学考核内容,学生首先要获得满意的学分,因此,各种典型性案例、疑难性案例无法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呈现,即使教师耗费了大量时间收集和设计好了案例教学的内容,也会因为学生没有时间和认为没有必要做各种准备工作而失去了案例教学的意义。
二、完善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路径
行政法案例教学是指在行政法的教学过程中将行政法案例作为教学基本单位的行政法教学方法,它本身不是行政法教学内容,也并非有些教师所认为的案例教学就是举例说明或案例运用越多越好。如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行政法案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贯穿案例教学始终,整个教学是以案例为基本点,通过对话、通过讨论、通过分析、通过总结来阐释某一行政法或行政法基本问题。目前,行政法案例教学在全世界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受我国教育成本核算等重要客观因素的制约,案例教学法的推行还需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欲使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发挥其应有的教学作用,弥补传统教学法上的缺陷,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重视案例的提供。教学案例是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的对象,因此选择、提供案例的好坏是案例教学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提供案例应当是主讲教师的工作,提供什么样的案例,什么样的案例不能作为教学案例使用,都是主讲教师应认真思考和讲究的问题。以行政法课程为例,笔者认为应提供两类案例,一类是中外行政法发展史中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经典案例,像一些西方国家行政法的经典案例对世界行政法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当让学生了解。这类案例,教师应从权威部门获取,如行政诉讼案例应当选择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复议案例和行政执法案例应当选择由国务院法制部门提供的,以保证提供案例标准的统一。另一类是各个教师根据授课内容和授课学生水平选择提供案例。这类案例可以由教师掌握划分为不同层次:
(1)仅仅针对某一个知识点的小案例,帮助学生对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2)涉及到多个知识点的中案例,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3)涉及到与其他部门法内容相关的综合性的较为复杂的大案例。比如,该案例不仅与《行政法》有关,还涉及到《宪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内容,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学科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值得一提的是,一个需要在课堂上展开讨论的案例必须在课外由学生进行充分准备,也就是说,案例提供由教师承担,而案例准备则必须由学生完成,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
第二,确立学生为案例分析的主体。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案例分析,需要对案例的事实进行认定,对案例的法律适用和争议之知识点进行法律推理,按照法理逻辑进行分析和评议。在我国传统的行政法教学中,案例的分析几乎都是教师进行。但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中案例分析的主体应当为学习者,行政法案例教学就是一个运用行政法规定和原理进行推理和思考的过程,即学生依据行政法的法律逻辑,认定事实、适用法规、解决问题;同时还需依照行政法的理论逻辑,即通过行政法的原理推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因此,应采用多种灵活的教学方式以确立学生为案例分析的主体地位,如分组讨论、角色扮演、指定任务等各种不同的教学形式组织和丰富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性,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提高教师的归纳总结能力。案例教学中主讲教师的讲解是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复杂和有较大难度的教学行为,那么如何提高教师的归纳总结能力也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1)在课堂教学之前进行充分准备。针对具体案例做到:了解案件的发生背景、掌握相关立法状况、比较有关理论争议、寻求案件解决途径的依据,这样才能针对学生的不同问题和回答给予充分的归纳,提高教学效果。(2)区别不同案例给予不同的讲解方法。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如果一个案件是典型案例,教师在讲解时就应该条理清楚,态度明确,给学生一个明确的答案,并运用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理论阐明该答案的正确性,如德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1956年德国柏林高级行政法院的重要案件,通过案件如何确立该原则、该原则确立的重要性,以及该原则在世界各国的运用等,教师应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给予总结。如果一个案件是争议案件,教师应当将理论界相关论点及实践部门的解决办法介绍给学生,包括目前学者们给予的见解。如“公立学校教师是否属于公务员范畴,当其权益受到侵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该问题,各地类似的具体案件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有特定限制的,即只限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公立学校的教师不属于各级公务员序列不是绝对的,在国外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像法国就将公立学校的教师作为公务员对待。国家对教育也包括对教师的管理实际上是政府的公共职能行为,是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而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而且随着我国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教师与学校间已成为平等基础上的聘任关系,教师终身制被废除。在这个基础上,教育部门对教师与学校的管理,很类似于劳动局对企业与职工的管理,后者的外部行政行为性已得到公认,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前者的外部行政行为性质。(3)在总结中善于发现问题。行政法案例的分析虽然由学生完成,但是学生的见解无论如何都是不全面的,需要教师针对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教师在总结时应当善于发现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必须态度明确,纠正学生明显错误的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地运用所学的行政法知识思考和推理相关问题,使学生在教师的总结中真正受益。
第四,改进教学考核制度。由于行政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教学管理部门在评估考核教学任务时,应考虑加大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到总课时的1∕3,加大学分绩点,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案例准备,以更积极的态度讨论案例,达到“学”与“用”、“学”与“需”的结合。同时,案例教学法通常适合小班授课,人数应在20人左右。针对我国本科班级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组方式,隔周轮流在班级分析讨论,没有参与分析的小组可以参与旁听,并可以提问和事后评议,从而活跃案例教学氛围,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作者:何虹单位: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