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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方式研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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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方式研讨

一、行政执法内涵界定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颇具实践意义的理论课题之一,就是行政执法。当前,我国的学术界、法律界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在行政执法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上,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说。皮纯协、许崇德教授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一书中,从广义的范畴定义:“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而杨惠基先生所著《行政执法概论》一书,则是从狭义的范畴定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文所阐述的行政执法,是从狭义的范畴来说的。

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机关有着“吃皇粮”的殊荣,本应该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从当前的状况来看,存在一些执法单位,特别是那些县、区一级设立的执法机构,搞“自收自支”制,将收费、罚款等和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起来,能多罚多收,利益就多得,少罚少收,利益就得少点,长此以往,一些单位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更离谱的是,还有少数单位全依靠罚款才能生存下来。造成出现这些问题的缘由有:立法不明确、不具体,笼统而又含糊;执法机关法律责任不明确,不清晰,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操作出现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完备,不管是行政程序法,或是行政实体法,都存有空白;而那些已颁布的法规、法律,有过于粗疏的地方,过于抽象、笼统地规定法律责任,可操作性不强。

(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当前,存在一些行政执法队伍,其素质不高且执法不严。众所周知,作为执法者,需要较高的思想觉悟与社会主义道德,要具备一定的防腐拒变能力;要以身作则,要从严执法,只有自身廉正,执法方能威严。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搞执法犯法,并徇私枉法,搞滥用职权,严重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执法人员违法调解、不移送刑事案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搞以罚代刑,凡此种种,其背后往往有着权钱交易的影子,这与执法人员索取或是收受贿赂是分不开的。在某些行政执法部门,有一些没受过专业培训就上岗的执法人员,也有些执法部门因为人员临时的缺失,干脆聘用临时人员来执法,这些人员不仅没有专业知识,且大都不懂法律。试想一下,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自己本身就是法盲,又如何能确保严格执法呢?

(三)行政执法趋利现象严重由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职能的区分上不明确不具体,有些职能互相交叉,不明确的权责划分导致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事没有人去管,而有些事却争着去管,这也是行政执法中比较明显的问题之一。有时候,行政执法单独依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任务的,这就需要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和协调,共同解决问题,但通常因为立法、体制等很多方面的制约因素,造成执法过程中出现碰撞或是“真空地带”。除此之外,行政执法有权无责的问题也时有存在。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原本就是很严肃的事件,它直接关系到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一个显要的窗口,体现出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地区的依法行政水平。可见,有权无责的执法行为不仅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而且侵害了国家、社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行政执法物质手段效益低下我国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方面花费巨大。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是偏高的,但遗憾的是,其效益却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一是政府部门行政人员过多,政府财政供养难度增加,导致出现人浮于事等不和谐因素;二是行政经费支出不规范,浪费现象严重。国家税收与公共财产是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物质保障,应当以政府预算的形式由立法者来予以分配,立法者给予行政主体分配时,应该体现出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乏力孟德斯鸠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与其他权力一样,行政执法权如果缺乏监督制约也会出现滥用职权并导致腐败现象,现实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贪污腐败现象,就正是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及监督的力度不够。从监督机制上来看,目前存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至今尚未建立或规范,如有些少数地方的行政机关,没有设立其法制机构,或是法制机构的人员太少,经费不足,加之这些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自然不能担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就监督力度来看,监督走过场,做样子,流于形式的现象还非常普遍。

三、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希望借此能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社会效果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相关立法,极力做到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政府实际工作出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针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相冲突。政府立法工作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主,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有些部门想借机扩大自己权力以谋取部门私利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要自觉遵循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制订完善的立法计划和规划,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在此基础上清理现行的有关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合法的法律法规必须废除,不合理的予以修改,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对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必须加紧制订相关法律,确保行政机关执法时有法可依。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执法严谨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务必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政令的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严格行政执法。此外,还要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办理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时,行政机关需把执法的法律依据以及执法程序与执法结果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要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把执法责任的落实程度,当做行政机关部门综合考核及其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严惩行政执法过程中责任不落实的执法人员,给予其严重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确保执法严谨。同时,严格依法办事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要有法律意识。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执法人员心目中占主导地位的应是法理,情理不能与法理颠倒位置;严格依法办事必须从法律的视角认识和处理问题,要有法律思维,执法人员应从法律的视角寻找问题的症结,同时,严格依法办事还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内在要旨,法的基本规则体现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法的执行过程中要不折不扣地遵守,严格依法办事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要有法律操守。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邓小平同志说过,思想路线确定以后,人是组织保障,假如解决不了人的问题,再好的建议与想法,也都无法实施。从整体上看,目前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还差强人意,与预期的执法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积极进取,与时俱进。同时,有关部门也必须开展如下工作:其一,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提升整个队伍的能力与素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要择优录用,实行公开竞争,竞争上岗,并且要严格要求,做到人与事合理匹配;其二,实行培训加考核制,尤其是在年度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能力与知识水平,特别是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相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并与他们的任职、晋升等挂钩。要从严治政、强化监督、严格管理以及严肃纪律,杜绝“害群之马”出现。要“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本领,从而不断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需更进一步构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有效地采取多种监督方式与监督手段,如,成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全面检查,专项监督或个案监督,进行案卷评查等活动。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的同时,应尽早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需把监督行政处罚当作重点与突破点,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全面加强,并拓展延伸。同时,行政监督过程必须是公开、民主的,公开。民主既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监督公正性、有效性的重要基础,为此,必须从制度构建、工作落实两个方面入手,注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派、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增进监督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促进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