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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私权价值体现思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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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私权价值体现思索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都以公权为基础建构行政法治的规则体系和规范实践。由公权启动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问题也许具有历史的渊源,具有它生根延续的土壤,然而,这样的底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复存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权利,或者私权利的普遍性完全改换了行政法的底土。因此,公权建构的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制体系已难以对其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自我修复。在对本内容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弊端都是公权惹的祸。私权一方面使我们对行政法的认知有了新的思维进路,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构建很多人性化的行政法制度。

一、公权建构下行政法体系的时代误差以公权建构的行政法制度,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适过程中存在着时代误差,在保护公众尤其是个体权益方面存在着时代误差。

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权逐渐异化为行政特权行政法体系的构建都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这已经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英美法系将行政法理解为控权法,行政法所控制的权力就是行政权。在美国无论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还是广义的行政法定义都是以行政权为始点和终点的。在法国:“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所谓行政活动是指形式意义的行政而言。由于现代行政扩张的结果,在少数情况下,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也包括实质意义的行政在内。”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行政权同样是行政法的关系形式。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无须论证的,行政权成为公共权力的性质主要表现为“使各特殊领域和个别的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行政法从公权展开并以公权为核心进行体系构建在各国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所反映。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法中不能没有公权这是不争的事实,行政法以公权为基础的体系构架就健全一国行政法体系的动机来看是合理的。

合理性表现在:一方面,将行政权置于行政法的焦点之中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另一方面,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的职能相对落后,在这样的历史阶段整个国家所扮演的是“守夜人”的角色,其政权一般不需要介入到公众生活中去,尤其不需要介入到私人生活中去,法制也当然不必要将行政置于风口浪尖。然而,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结束以后,即福利国家时代到来之后,社会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整个社会秩序不再单单通过私法而形成,行政的功能在宽度、广度、深度等方面都有所强化。人们更多地关注公法,更多地关注公共行政的法治化。但是,正是将公权置于行政法的核心境地便使行政权发生了异化,由正当的权力变成了特权。公权展开的行政法的前提是对公权有效性的认同,在公权有效性认同之下展开对公权的控制,也就是说,公权展开的行政法体系构建其大前提是行政权本身是一种有为和有用的权力,只有在有为和有用肯定以后,才进入到对其有用和有为过程的制约。从行政权异化为行政特权是以公权建构行政法体系的最大悲哀。

(二)行政事务管理对私权的介入行政事务管理本属公共管理或公务管理,是指由行政权行使者在推行行政事务过程中,在执行立法机关所表达的意志过程中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手段技术、程序规范的一个支撑。行政事务管理的目标在于以最佳的手段获取最大的社会效果,而从这一社会效果中受益的是广大的社会成员。

1.行政规则成为行政主体取得私权的依据。这里的行政规则是指由行政系统所设计的规则,行政系统在设计这些规则时其意志是独立的,即其可以在不受严格约束的情况下设计一些规则,并把这些规则作为个人取得私权的依据。

2.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私生活的干预。“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按他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他的行动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出于自己的构设,亦即指向他一贯努力追求的目的,而非指向他认为使他做他们想让他做的事而创设的必要境况。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以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实获得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在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个人具有某种确实获得保障的私域”是自由与否的本质性衡量标准,个人的私域是属于私人的东西,它具有相对的排他性,对于侵犯它的个人具有排他性,对于侵犯它的组织具有排他性,对于侵犯它的国家机构同样具有排他性,除非这种国家机构有自然法或现实法上的依据,否则私域不受以任何名义出现的介入。而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行政主体总是把限制个人、束缚个人,使个人臣服作为他的目标。行政管理活动从来不会让个人自由行动,让私域得到洁净,而是把个人的私域与行政活动所追求的目的联系起来。

二、行政法私权时代的合理性行政法对个人物质活动空间的拓宽在行政法典中应当充分体现出来。精神活动空间是个人最重要的生活空间之一,它往往与个人的意识因素有关,在文明社会中个人精神生活的重要性甚至强于物质生活的重要性。一般而论,与个人政治生活空间有关的规则是宪法规则,但并不是说行政法与个人政治生活没有关系。公民对政治决策的选择和对行政法过程的参与是政治生活空间的两个基本方面,行政法当然应在这两个方面扩大个人的生活空间和行为方式。

(一)行政法的私权价值对个人自我保护的肯定

1.对个人通过自身行为的自我保护予以认可。人的安全首先是人作为个人的一个判断,即对于自身处境的一个判断,当他认为有来自外界的某种威胁时他就有不安全感,反之,在行政权力看来是一种不安全的东西而个人则有可能认为对自己没有造成威胁。因此,从私权出发的行政法,应将安全与否的判断权交给个人,并允许个人在受到来自外来的威胁时采取自我保护的手段,个人都有自我保护的手段,公共权力就可以降低很多保护的成本。

2.对个人通过群体行为的保护予以认可。个体与一定范围的群体具有相容性,个人能够存在于群体之中而并不认为个性已经埋没,反倒认为是实现自己个性的路径,那么,行政法对个人通过群体行为保护或者实现自己应当予以认同。行政法对个人自我保护与个人通过群体行为的保护认同正是行政法的另一种思维逻辑。在公权理念下,行政法也可能具有保护个人权益的内容,但这种保护不是个体自我独立地去实现的,而是将个体自我的保护置于行政主体的监管之下,这样的监管或保护模式其保护的有效性不如前者,因为它所选择的是间接保护模式,同时它将行政主体置于了非常不适当的位置上。

(二)行政法的私权价值对个体能量释放的回应社会的进步有赖于个体能量的发挥,现达国家的法治实践表明,广泛运用立法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可以推进社会变迁,包括社会技术的革新、社会结构的调整,当然最主要的是个体能量的发挥。

1.私权展开下的行政法应当允许个体情绪性能量的释放。个体情绪性能量释放是以意愿的表达方式或不同经济、政治、社会见解的表达表现出来的。政治学中的利益表达实际上就是个人情绪性能量的一种释放,个人可以作为单个的个体释放此种能量,也可以作为不同群体的参与者释放此种能量。行政法留给个体进行这样的能量释放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可以使政府公共政策在形成时体现公正精神,又可以使个体心理得到满足。

2.私权展开下的行政法应当鼓励个体创造性能量的释放。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区别之一就是其具有较强的探索精神,求知是人类的本性。我们乐于使用我们的感觉就是一个说明;即使并无实用,人们总爱好感觉,而在诸感觉中,尤重视觉。无论我们将有所作为或者是无所作为,较之其他感觉而言,我们都特爱观看。理由是:所使我们认知事物,并显明了物之间的许多差别,在五官中,视觉占最多。我国宪法对于公民个体能量发挥持肯定和认可态度,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有诸项权利和自由可以得到证明。在宪法对个人能量持肯定态度的情况下,行政法便没有理由对个体能量进行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