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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善论下行政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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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善论下行政法

一、行政立法的人性

行政立法的人性化最核心的因素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肯定与维护。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都是第一位的。近几年,我国行政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加强了。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的事实来证明:2003年8月11日起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收容变为救助自愿,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功能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真正成为了自愿,公益和纯救济性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时,不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开证明,政府和单位都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准备结婚的男女不必接受婚前检查,彰显了尊重公民私权的立法理念。

二、行政法的平等与自由理念

我国学者杨解君认为,“任何法律都是关于人或是与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也不例外。对行政法的理解必须以对人的认识为前提”,而对人的理解,关键是对人性的理解,而行政法的人性基础决定了行政主体必须尊重相对人的人性尊严。行政主体必须要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行政相对人也不会因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形式行政权力就处于从属的地位。平等往往是自由的先决条件或者最佳补充,如果没有主体地位的独立与平等,就不可能存在其意志的独立性与自由性。“人愈是自由,他本身就愈是独立自主,愈是会善意对待他人。”只有平等与自由紧密结合,才能防止行政权的扩张与滥用。

三、行政诚信

诚信是鲍勒诺夫朴素道德理论的首要内容,诚信是一种精神因素,有着人的本性的基本内涵,它存在一定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上,这就决定了诚信的相关内容是整个道德体系的基础和根本。政府诚信也概括为行政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信义诚实原则,期待利益原则,行政诚信。行政诚信体现为以下几点;

1、行政政策,行政决定的稳定性,连续性及合理期限内的不可更改性。也就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2、政府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行政言行的负责行,就是指行政主体极其公务员在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或采用其他各种方式对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应当及时,合理的兑现承诺或履行法定义务。即行政主体应对其所实施的行为积极主动,勇于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奖励的实施过程中不能“言而无信”,“朝令夕改”。行政奖励要做到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同等的受奖机会和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民族,性别,身份,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情况不能成为行政奖励特殊和例外的理由。行政相对人也要参与行政奖励,包括申请,参加听证,提出建议,提出异议,参加复议和提起诉讼。行政主体只有与行政相对人通力合作,才能实现有效行政的目标。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判断立法和其它国家措施合宪行性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必要适当。总结人的本能一是生的本能,一是死的本能,生的本能代表着人生中爱和建设的方面,死的本能则是人生中的自毁的力量。性善论和性恶论都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是从善的方面出发,就比如要相信权力很可能被滥用但却并非任何时候都会滥用,不能否定权力内部自律的价值。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有相当一部分在与它是否合于人性,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法律从人类本性的需要中找到了它的哲学。”6只有建立在人性准确的理解的基础上,法的存在与适用才有本质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