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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影响行政法理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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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影响行政法理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从其发生与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从来都不是封闭、孤立的,而是与外界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与行政之间更是如此。互相影响与促动成了二者架构行政权运行合法性的基本内核,每一次行政改革或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演变,都会给对方注入一种新的发展活力。因此,新公共管理对我国的行政法学必然会产生影响。具体分析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影响,可以加快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步伐,行政法学的发展反过来又能指导我国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新公共管理概述

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自由放任政策,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几乎可能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而度过他的一生。”[1]这种说法也许有点夸张,但那时国家行政职能普遍很少确是事实,通常仅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寥寥数项。政府只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社会经济活动完全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支配和调节。伴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纯市场调节的弱点便暴露无遗:过分的自由主义导致财富过分集中,分配悬殊;所谓契约自由与意思自由,反而成为强者对弱者的剥削与压迫;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等特点,导致经济危机爆发、社会停滞。

20世纪30年代初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冲击着整个资本主义体系。长期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市场失灵”及其导致的大灾难使人们转而过分地相信政府、相信行政权,认为政府及其行政权是万灵的,能够医治“市场失灵”等种种“病症”。于是,国家行政职能大为扩张,行政的疆域大大地突破了国防、外交、治安、税收、邮政等传统的边界[2]。

但从20世纪70年代起,由于石油危机、经济“滞胀”、传统官僚体制失效等原因,西方各国普遍出现了空前的经济衰退和财政、管理和信任危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开始反思政府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从而引发了政府的改革浪潮。同时,西方社会科学中各种与政府管理密切相关的学科取得了迅猛发展。在公共管理实践和社会科学发展的推动下,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被称为“新公共管理”的政府改革运动,它起源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并很快扩展到其他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一般认为,新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社会行为主体及其组成的网络化行动结构,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广泛运用各种方法和方式,在公共参与下对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新公共管理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的特征:(1)新公共管理的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2)公共管理主体的广泛性、公共管理过程的民主化;(3)公共管理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宗旨;(4)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

二、传统行政国家的理念

行政法学研究首先面对的便是观念上的革新,正如世界著名管理大师杜拉克提出的:“当前社会不是一场技术,也不是软件、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3]传统行政法学的理念与功能和行政国家观念密不可分。所谓行政国家,是指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主体关系中,行政权力和活动扩张,具有制定同权力机关立法效力相当的行政命令权和制定同法院判决效力相近的行政裁决权,行政权力大量直接管理和介入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起到最活跃和最强有力国家作用的一种国家现象[4]。

以国家行政观念为基础的传统行政法学的困境源于全能政府的理念。其主张管理公共事务的最优选择是由政府直接运用行政权进行全权管理,主要采用各种命令与强制的手段来实现管理目标,强调社会、个人的无条件服从;其结果造成政府规模大、成本高、效能低,忽视了公民的主体地位,也使行政法沦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工具。显然,这种观念已与市场经济价值观和运行机制、公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政治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受这种传统价值观的驱使,政府职能无法根本转变,政府权限难以恰当定位,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疆界无法划清,行政改革目标难以顺利实现,行政法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