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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理论探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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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理论探寻

一、多样化的行政法基础理论主张

(一)我国当前流行的基础理论

在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关于何为其基础理论,在行政法学者之间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主张。

1.管理论。所谓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

2.控权论。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认为行政法是如何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被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

3.平衡论。“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和基本价值导向”。其主要论点包括:行政法的本质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一部平衡史、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行政法的内容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等。

4.服务论。服务论认为,为了政府能够更有效的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我国行政法学的出现是非常晚近的事,多样化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很难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正确的指引,寻找到中国行政法真正的基础理论势在必行。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多样性的原因

我国存在多样化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主要原因是对构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关键词”在理解上发生了差异。“这些“关键词”是行政法学科的基础 是理解行政法的起点也是误解它的原因 ”。要研究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就要对行政法的“关键词”进行重新认识。正是对行政法学科中这些“关键词”进行重新的认识和定位,才最终发掘出真正属于我国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控权—服务”论。

二、中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控权—服务”论

(一)“控权——服务”论的提出及其原初证成

在行政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不断思考什么是行政法、为什么需要行政法?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控权—服务”论,就是在这样一系列的思考中问世的。但任何命题都不是天生具有正当性的,需要证成。

大禹治水的故事对我们思考如何“治权”有很大的启示。尧在位时,黄河流域发生了大洪灾,鲧奉命治水,但终告失败,其原因是他只懂得造堤修坝进行“堵”。其子禹开河凿渠进行疏导,洪水才被治理好。人类对行政权的治理也采用了“堵”与“梳”的办法。“堵”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严防对相对人的侵害;“梳”则强调正确引导行政权为社会和人民提供服务。把治水与治权进行一个比较,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出它们之间的联系。

治水和治权的方法是在探索其规律的过程中寻找到的,不同的时代采用的方法不尽相同,效果也不一样。有没有摸清行政权的规律、是否选择了正确的治理方法对能否保护相对人起着关键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控制和服务缺一不可。

(二)“控权——服务”论的基本逻辑

1.“控权——服务”论的逻辑起点。逻辑起点决定了研究的基点,以公共利益为逻辑起点是“控权—服务”论区别于其它理论的标准。把公共利益作为“控权—服务”论的逻辑起点,其原因主要有:(1)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法的目的,是行政法成为部门法的基础;(2)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是行政法的根本内容;(3)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及公共行政正当性的最终依据。

2“.控权—服务”论的逻辑结构。“控权—服务”论并非是把“控权”与“服务”简单的相加和并列,“控权”是基础、“服务”是目的,“控权”是先天基因、“服务”是后天品格。它从公共行政的规律入手,把行政法的四大要素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权和行政责任合理有序的组合在一起,最终实现“政府有界、服务为魂、过程可控、政府有责”的行政法目标。

总的来说,“控权—服务”论既符合行政权的运行规律也符合中国转型社会的实践,相对其他理论,具有明显的进步性,是真正属于我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