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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他们的社会经济状况、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等各方面因素的不同,导致了各国的行政法也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对于差异,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才能从根本上对其进行鉴别。本文试从三个方面对英国行政法和法国行政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更深刻的了解英国和法国行政法所蕴含的独特魅力。
一、权利救济方面,法国实行双轨审判制,英国实行统一审判制
无论是英国行政法还是法国行政法,纵观其发展史,一个共同的趋势即是对人性的尊重和对权利的保护。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并符合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活动构成违法行为,违法公共利益的活动构成不当的行为。对于违法的行为和不当的行为必须由有权限的机关加以矫正,这种矫正的措施称为行政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对受害人权利来说就是一种救济手段。[1]
法国拥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在解决行政活动是否违法时,不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而是由行政法院管辖。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脱离普通法院的管辖,在普通法院审判之外,建立独立的审判制度,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普通法院受理一般的民事诉讼,实行双轨审判制。行政法院自成一个体系,其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得到了法国人民的尊重。而这一点和英国的行政诉讼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英国,只有一个普通法院体系,大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实行统一审判制。在英国人民的心目中,普通法院是防止英国行政机关专横,维持英国法治原则最有力的工具;是公民自由和权力最可靠的保障。诚然在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存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他们平日里也受理很多的行政案件。但是各个行政裁判所是彼此独立的,他们受理的也只是某一类特定性质的争议,还并没有组成和普通法院平行的体系。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面,法国实行行政均衡原则,英国实行行合理性原则
在西方,其行政法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日趋扩大。这种扩大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随着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的干预,行政事项迅速增多,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此出现了扩大的趋势。另一方面行政活动针对的是整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法律人能力的有限性,法律很难作出面面俱到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留给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正确的行驶自由裁量权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滥用自由裁量权则可能严重损害公民的权利、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现代行政扩张以后,各国都高度重视的一个中心任务。
为了有效的控制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国在20世纪80年展了行政均衡原则,他是作为法治原则的补充应运而生的。行政均衡原则,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同时无法根据法律条文或者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该原则的本质是行政法院通过行政行为的均衡性审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2]
违反行政均衡原则的主要情形包括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然而在英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合理性原则”更深刻的体现了英国行政法的特色。“合理性原则”中的“理”,应该是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为根据的“理”,应该是法的精神和一般原则的“理”,应该是法律目的所求的“理”。根据英国法院的判例,认定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标准主要是背离法的目的,不相关考虑与非正常判断。
综上可知,行政均衡原则它包括的具体标准是一种可操作性的标准,它是一个客观性极强的原则。而合理性原则,究竟合理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是合乎理性要求?什么情况下又是合乎正义要求?对于这些困惑,却始终不明确。显然,合理性原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极其不确定,主观性非常强的原则,它就像“普罗米修斯的脸”一样变化多端。
三、在司法制度中,法国法律没有遵循先例原则,而英国法律存在该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是”遵循推理判断“原则的通常称谓。“遵循推理判断”的字面意思“让判决不变”,他的准确意思是遵循推理判断,因为推理才是司法中先例具有约束力的重要因素。[3]
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院判案原则上是以成文法为根据的。一个法院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只对本案有效,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案件的判决没有拘束力,不存在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而在英国,判例是英国法的主要法律渊源,遵循先例也成为英国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同时法官对他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不仅仅要考虑到先例,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还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所确立的原则,这个时候不管法官个人是否真正赞同该原则。
虽然法国法律中并不存在先例原则,但并不表示先例不发生法律作用。法国行政法院中许多重要的原则几乎都是由先例产生的。为什么先例会在法国行政法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国的行政法院不适用民法和其他私法的规定,而行政事项纷繁复杂,同时行政法上的规定又只限于特殊事项。所以行政法官经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在判决中决定案件所依据的原则,从而使行政法院的重要原则几乎都由其事件中的判例产生。另一方面,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发挥重要作用,与判例本身的质量也是密不可分的。最高行政法院对重要案件的裁决,一般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并且行政法院的法官大部分都来源于国家行政学院的高材生。这样就在程序上和人员构成上保证了判例本身的质量。综上,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