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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视角解读行政判例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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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视角解读行政判例法

一、行政判例生态意义之体现

行政判例法的生态意义首先体现在于其节约性。建立行政判例法制度,参考以往的判例,吸取其他法官的判案经验,使法官能用已有判例确立的标准去处理新的案件,而且使那些看似闲置无用的判决书在法官判案时得到充分的利用。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立法,节约立法成本。同时能够节省法官审案的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行政判例法的生态意义还体现在其是制约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经济方式。九十年代初我国正式确立了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的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机制。但是,与浩繁的行政行为相比,法律规范涉及的行政行为毕竟只是少数。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只能通过审查一个案件来达到规范一类行政行为的效果。透过已经形成的判例,行政机关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如果自身实施了类似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就非常可能被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与其承担败诉的后果,还不如自行纠正。

二、行政判例法生态意义之原因

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制并不完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抽象,立法缺少科学性。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相对滞后和固定性使行政审判实践难以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行政判例法的确立恰恰能解决这一困境。行政判例法拥有判例法的共性即外扬性和开放性,首先它可以妳补成文法的欠缺,能够以具体通俗的案例来阐释法律或某项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使其具体化;其次它以其自身的灵活性缓和立法与客观形势不能同步发展的矛盾,丰富行政审判依据,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解决当下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再次它还能够为行政立法准备素材、积累经验,促进行政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除此之外,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法官根据判例法对同类案例做出同样的判决,这有利于司法的公平正义的正效应的实现。裁判结果的相同性或大体一致性是保持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所必需,是人类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应有之义。通过裁判结果的相同性或大体一致性,人们能够对遵循或不遵循某项法律规则的后果产生合理的预期,能够对司法公正和正义产生合理的信赖,从而自觉地遵循法律,律师也可以对其当事人提供较为准确和客观的建议。这种正效应的产生是行政判例法具有生态效益的另一根源所在。

三、行政判例法生态意义之实现

要在我国实现行政判例法的生态意义,就必须首先建立相应的行政判例法制度。作为成文法国家要建立判例法制度视乎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笔者认为其实不然,法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中成文法的代表国家,其行政法部门却拥有一套的完备的判例法制度,其根源就在于当时法国的行政成文法无法应对日益复杂和繁多的行政争议,于是以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审理个案的判例为基础的行政判例法开始逐渐成形,这一历史经验可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所借鉴。我国可以先将各级法院生效的行政判例逐级评审筛选,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优秀判例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编辑。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些案例统一,这些判例就成为以后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先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行政法领域完全排斥成文法,成文法可以吸收行政判例法中体现的法律原则,行政判例法可以作为该部门法中成文法的有力补充,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立法成本和司法资源,从而实现行政法领域的生态平衡和“环保型”立法。

除了从观念上接受行政判例法之外,其生态意义的实现还依赖于行政案例整理编纂制度的建立,以及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只有通过对行政判例系统的整理和筛选才能挑选出最具有代表性和法律价值的案例来实现行政法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益价值。而行政判例法是行政法官个人理性和智慧的结晶,判例即“法官造法”,需要法官优良的品德和出众的才智为基础。

四、思考:行政判例法生态意义之界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行政判例法决不再是刚建立时少而精的案例成为先例,而是判例浩如烟海,这将极大地增加行政判例法的形成和运用成本,其中包括整理、印制和保存方面的显性成本,还包括有效地检索已保存的案例而必须支出的隐性成本,与其一同增加的还有律师和法官的工作量。从这个角度上看,行政判例法似乎走向了其生态意义的对立面。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判例法的生态意义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鉴于此,我们必须明确行政法领域生态平衡之界限:即行政判例法是对成文法的补充而非取代成文法独占行政法领域。行政判例法只有在此界限内,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环保节能”的生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