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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是继补偿费后提出的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有效保护矿山环境,防治在矿山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经济激励措施。但是陕西煤炭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还不够完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尚存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的不完全市场性,征收标准过低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环境保护行为的弱自律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保证金制度应加强监管惩罚力度,强化市场机制引入第三方等恢复治理矿山环境。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商业机制
一、引言
2006年我国对煤炭行业进行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其中,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制度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确立的一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办法。陕西省作为能源大省,也积极投入到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践,主要针对煤炭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及地质灾害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往的生态补偿费进而转变成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这对诊治该省目前愈演愈烈的矿山环境问题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补偿费转变成保证金的形式后,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二、陕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回顾
1983年,我国开始了矿产资源领域生态补偿实践,探索生态补偿费制度。陕西省于1997年颁布了《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活动单位和个人按月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征收矿产资源开发补偿费目的是为了恢复在资源开采过程中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还要补偿当地居民因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损失,比如不能耕种的土地、房屋的坍塌裂缝的损失等。征收补偿费在一定程度虽然可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是要将补偿费设定在符合社会福利的最佳水平,其难度比较大。税费政策的不合理,也使地方损失较大。以榆林为例,仅2005年为国家贡献的能源价值就超过620亿元,而地方财政收入仅为23.8亿元,反差太大,地方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治理环境。加之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是按销售量或自用量确定的,而不是按储量来确定,这既流失了税源,又助长了掠夺式开采,同时多数煤炭企业没有把环境治理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治理经费无法落实。神木县规定吨煤收取2元用于治理环境,神东公司不执行,吨煤只给0.2元用于村民损失补偿。如此粗放型开采和对环境治理的轻视给这座煤城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疮疤”。据了解,目前全市已有3202户成为“生态灾民”。在榆林大部分采煤区都出现了泉水断流、井水干涸、水地干旱、树木枯死等问题。到2008年底,榆林市因煤炭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面积达419.41平方公里,其中塌陷88.143平方公里,受灾人口过万人,损毁房屋3680余间,耕地2.7万多亩,林草地近7万亩,全市湖泊由开发前的869个减少到现在的79个。
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于2007年底,陕西省政府通过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陕西省煤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这些政策的出台,对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保障榆林市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煤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与生态补偿费之比较
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起步较晚,最早采用的生态补偿费意在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对矿山企业征收费用补偿因采矿造成的矿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对矿区居民造成的损失。现在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保证金制度,并已经在全国展开实施,希望能更好使采矿活动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化。因此,对这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是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表1从不同方面对这两者进行了比较。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在缴费方式方面,补偿费征收与使用具有事后性,它不像保证金那样事先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中,而是放在了企业利润之后。而保证金则体现了对环境恢复的优先性考虑,不论市场行情如何,企业利润如何,要想取得资源的开发权就必须缴纳保证金。从收缴主体上看,不管是保证金还是补偿费,其征收主体都是政府机构,从而造成了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主体的不完全市场性。单从补偿费收缴标准来看,补偿标准制定的基本依据仍然是煤炭市场的行情,而不是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价值,征收目的与来源的错位使生态金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如果市场行情不好或者企业销售收入减少,那么企业就有理由少交或不交。事实上,很多地区都实行固定的标准,比如广西的标准为销售收入的5%一7%。内蒙、包头和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则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
相比补偿费的收缴标准,保证金更加趋于合理。首先保证金的征收不再以企业利润为依据,而是以可采资源储量为基础,可见保证金具有了级差地租的性质。由于不同开采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所以保证金缴纳的影响系数也会不同。表2给出陕西煤炭保证金的收费标准。
从验收返还方式来看,不予返还的补偿费制度是一种对环境资源“买断”的做法,缺乏对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机制。保证金制度则调动了企业治理恢复环境的积极性,使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由软约束变成了硬约束,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
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的不完全市场性
生态金征收与使用涉及两大利益主体,生态金供给方,既煤炭资源的需求方(煤炭企业);生态金需求方,既煤炭资源的供给方(当地居民)。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摸索,逐渐形成了产权清晰的生态金征缴制度。其基本运行方式是,需求方委托生态恢复公司或环保商业评估机构测算出生态金的数额,供给方也可以委托不同的资质机构对需求方的报价进行论证。通过博弈,双方就生态金交易的数额、时间及方式达成契约。煤炭企业只有在缴纳生态金后,方可获得开采许可证。在契约存续期间,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无论煤炭市场行情如何变化,企业的效益如何,由于保证金缴纳的事先性,从而确保了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资金的足额到位。作为居民户,自然也不能视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意增加生态金的征收数额。
但在我国土地为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当地居民行使土地资源的使用与管理职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居民直接面对企业,行使生态金征收与使用的职能。政府的介入削弱了生态资源的市场属性,生态金供给双方的产权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征收与使用的效能大打折扣。行政机关代替当地居民与企业确定保证金标准,令人们不得不怀疑他们有无资格或条件成为保证金征收的市场主体。因为,当一个行政主体行使煤炭资源与生态资源产权的互换职能时,生态资源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市场联系被掐断了,双方都不可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就保证金展开真正意义上的讨价还价。
(二)保证金征收标准过低
保证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定保证金征收的项目及标准核算依据存在较大问题。保证金标准制定的基本依据是矿区生态环境资源拟被破坏损失的价值和恢复成本。核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投入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算的工程,需要以较全面的环境会计与环境审计为前提条件。目前制定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标准虽已经高于以前的补偿费,但总的来看收费标准仍然过低,生态治理资金难以落实。《办法》规定,采用矿山可采资源储量、单位缴存标准和不同采矿方法对环境影响程度系数之乘积分期缴存的方式,缴存标准确定为3元/吨。按照这样的标准,有些企业所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远远低于其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的成本。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提取10元,而榆林的3元/吨的标准远远低于山西的征收标准。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没有承担环境成本,导致治理经费难以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被悬空。
(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利用率低,影响效益发挥
部分企业虽然实施了一些环境整治项目,但所占资金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未经报批直接使用该项资金,因而形成违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方案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设计单位资质、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监督。地方企业往往因审批不便而影响编报项目的积极性,导致资金闲置致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未能及时发挥应有效益。
(四)相关利益主体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弱自律性
1.央企或私企生产经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弱自律性。保护生态环境一靠法制,二靠自律。在制度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后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相比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老煤炭生产基地开发模式,榆林市煤炭资源的开发模式呈现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的特点。无论央企或私企,生产经营人员都呈现出很强的流动性,这点与老煤炭工业基地有很大的不同。例如,神华集团的煤炭生产基地遍布晋、陕、蒙交界的广大区域.但集团总部却设在北京。无论管理人员或一线工人几乎都不在当地买房,而是选择生活、环境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或来源地作为最终的归宿地。许多小煤炭业主也在榆林、西安,甚至是北京等发达城市购置了房产。在榆林,上至各级官员,下及平头百姓都清楚地意识到,如果仍然延续传统的采煤方式,随着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地居住的生态条件会不断恶化,而随着煤炭资源的枯竭,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依存的自然条件也将不复存在。生产主体的强流动性,使生产者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缺乏行为自律;相反,为了谋求日后更加安逸的生活条件,他们必须加大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力度。
2.当地居民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弱自律性。强流动性对生态环境保护自律行为的消极影响还表现在当地居民身上。现代人类生态保护文明仍然没有摆脱对人类自身利益保护的狭隘意识,人类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会顾及生态安全。因此,出于自身生存安全的考虑,当地居民理应充当生态环境最后的保护神,“家园意志”构筑了抵御生态环境破坏的最后一道防线。令人遗憾的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也在各种可观的补偿费的诱惑下慢慢失守。
五、政策建议
(一)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
虽然相对于全国其他省份,陕西省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标准过低,甚至低于恢复治理成本,矿山环境治理经费不能得到保障。但是,如果提高标准则会加大企业负担,甚至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阻碍经济发展。然而,政府承担对社会经济进行监管的经济职能,在这一职能下,政府应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营造合理的竞争环境,合理配置资源。政府也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社会职能,这类职能具有社会公益性,不能由市场完全解决,政府应该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
建议降低首期保证金收取金额,以减轻企业资金流短缺的负担,鼓励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同时,与矿山企业签订协议,在采矿活动过程中及采矿活动结束后,对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如果验收合格则退还保证金,如没通过验收,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限定期限内如未完成,则取消其终身采矿资格,并要求其缴纳矿山恢复治理的全部费用,委托专业生态公司进行治理恢复。这样既可以鼓励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又对其加以约束,大棒加馒头不失为上策。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的对其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入第三方
市场机制是目前为止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必须为其提供完善的政治法制环境,没有这样的制度平台支持,经济社会生活也难以步上和谐稳定的轨道。因此,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形成煤炭企业退出与生态企业进入的接续,运用市场机制完成保证金的使用与效果评估的连接。
按照常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经济代价比较高,商业利润低,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公共事业范畴,市场运行机制通常不适合环保事业。但是在一定的制度支持下,公共事业也可以通过商业运行机制加以建设。可以通过政府政策,加大对煤炭企业保证金的征收标准,鼓励拥有资质的生态恢复公司、监理公司、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市场,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引入这些企业的前提是煤炭企业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积极性不高并且没有制定出可行性方案。这样,矿山企业就必须足额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让这些企业对环境恢复治理,并对治理后土地的使用权优先考虑向其出售。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矿业公司和生态公司进行公平交易。矿业公司采矿结束后转让毁损土地。生态公司在政府政策支持下低价获得损毁土地的使用权及矿业公司所应缴付的全额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自由决定土地用途,同时生态公司可以收取固体废弃物,比如城市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然后用这些废弃物填埋废矿,并恢复矿山环境。这个过程中生态公司还可以获得固体废弃物处理费。整个治理恢复工作结束后,由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生态公司可以优先利用土地或者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转让使用权。这样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不但可以与固体废弃物处理有机结合,而且其运营方式也变成了更具竞争性的商业化运行机制。因此,在完善陕西省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引入第三方进入市场应该成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三)对小煤矿进行整合重组
地方小煤矿在经营管理方面,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投入不足,不但浪费资源而且严重破坏环境。而煤炭行业产业集中度低正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根源所在。大型煤炭企业整合地方小煤矿,可以提高煤炭行业的产业集中度,是实现煤炭行业集约发展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利于控制未来煤炭产量的过快增长,也有利于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同时解决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问题,也更有利于保证金的征收及管理。然而整合并不是一般的“一刀切”,根据陕西省煤炭资源的特点,有的地方煤炭资源分布较为分散,比较适合小型开采,因此对于有实力的小企业在政策上应该积极鼓励。
(四)出台相应政策,提高矿区居民的家园意识
矿山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针对前面相关利益主体自律性弱、流动性强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比如,积极鼓励煤矿业主在本地扎根居住,对于选择在矿区安家的业主可以给予政策优惠;同时,榆林土生土长的本地居民,政府可以出台相皮政策让煤矿负责在当地建设新农村,供村民居住,而不是只给村民补偿费,让村民自己解决住房问题。这样,可以使矿区人民真正以矿区为家,积极保护当地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保护自己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