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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
邓小平一贯强调,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也要接受监督。党在加强自身建设中,离不开各党派、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帮助,需要听取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需要接受人民和社会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是反映各界人士意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有利于克服党内出现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不良作风,防止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有利于防止家长制作风,实现民主管理,调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清除党和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腐败现象,不断铲除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有利于集思广益,处理问题会更加全面,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更加切合实际,更能体现人民的利益,从而减少和避免决策与工作中的失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秩序要靠法制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任何事情,失去约束,自由将无从谈起。鉴于我国目前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建全,同时随着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的减弱,各种假冒伪劣、恶性竞争、坑蒙拐骗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在民主与法制基础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必然要求实行强有力的民主监督,以保证各经济利益主体在规范的制度环境下进行有序竞争与快速发展。
(三)是实现政协职能的需要
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对一些宏观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有真知灼见;二是社会联系广,信息量大,能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脱,视野宽阔,能比较客观地提出建议和批评;四是上达中央,下通各界,能够较好地打开民主渠道;五是亦“官”亦“民”,政协委员中有许多是来自社会各界及基层的代表,也有来自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和领导,相互之间便于沟通,取长补短,协商探讨,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好这些独特优势,更加广泛地接触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帮助群众反映问题,使政协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紧密,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更贴近群众关心的热点,有助于提高监督水平,体现监督特色,取得监督实效。
二、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监督意识欠缺
政协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其中,监督意识对监督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当前民主监督中却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欠缺的情形:从监督者角度看,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易监督的情况,其原因在于政协中的不少同志对民主监督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理解,认为民主监督“作用不大”、“抓监督影响关系”、“不如法律监督”、“无权无钱无信息”无处监督的思想。从被监督者角度看,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民主观念和监督功能受到压抑,部分被监督者认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操闲心”、“找茬子”,也有的职能部门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甚了解,认为政协在“四大家”里只不过是摆设,随声附和而已。这些思想认识问题使民主监督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监督力度较弱
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一个协商机构,他不同于中共中央,没有领导权;不同于人大,没有立法权;不同于国务院,没有行政权。它所具有的是对领导、立法、行政的监督权利。这句话表明了民主监督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因为权利不等于权力,政协只有监督权利而没有权力作保证。无论是协商还是监督都是商量式的,他通过的决议,提出的批评建议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执行力。对于批评建议听不听,接不接受,采不采纳完全取决于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素质的高低、统战观念的强弱,以及政协主席的“余威”(曾任过党政要职)。不经过协商,不接受监督,既不违纪也不违法,不受任何制约和处罚。对此,政协限于自身非权力机构的性质,也拿不出过硬的措施加以禁止,民主监督缺乏力度。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民主监督在工作程序上,目前随意性大且易于流于形式,监督环节不健全甚至脱节。从制度层面来看,虽然1989年先后出台了全国政协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1995年1月全国政协委员会修改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使民主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民主监督在执行操作上还不够严密具体,操作起来局限性大、弹性大、随意性大,直接妨碍民主监督工作的“到位”。也正因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完善,政协委员们的许多好意见、好建议多年来并未得到理想的采纳,而政协组织对此往往无能为力、爱莫能助,以致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同时,我国的民主政治虽已有长足进展,但还不完善,由此带来的是各种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在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主监督不能不受到限制。如有的党政领导看似开明,却常常对提意见者穿小鞋、搞打击报复。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行径一旦被揭发,便大打出手,压制和践踏民主。这样一来,往往给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带来了难度,实践中造成了怕“越位”,怕监督惹事,怕开拓担风险,认为自己不是“主官”,说话不管用,办事无力度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四)监督协调性较弱
从作用和功能上看,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一种高层次、有组织、有着广泛代表性和政治性的民主监督,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行政的命令性,但具有层次高、范围广、成本低、效率高、形式活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优势。然而单纯的政协民主监督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实践中许多委员们常常感到定位不明、渠道不畅和无处着力。定位不明是指难以区别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民主监督、人大法律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界限;渠道不畅是指政协委员们获取的监督信息与监督所需要的信息不对称;无处着力是指政协委员们大都是单兵
三、增强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对策
(一)增强民主监督的意识
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协来说,必须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协商意识。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工作的活力在委员,强化主体意识就是要不断调动委员参与民主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尊重委员的主观能动性,为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氛围,创造好的环境,引导委员珍惜民主权利,认真履行职责。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政协委员又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把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作为己任,务必将民主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鉴于政治协商是政协组织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还得强化协商意识,把协商意识融于民主监督活动过程之中,使民主监督工作更加具有亲和力、说服力。
民主监督实效性的提高还离不开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党委除了行领导分管政协工作外,更重要的是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并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党委应积极支持和帮助政协各级组织推进履行协商监督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甚至法律化。
(二)健全民主监督组织机构
在政协机构中设置一个常设性的权力机构民主监督委员会,以从组织上作保证,使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这个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应由法律授权组建,直属政协委员会,并向常委会负责,而不受其它势力的支配。在民主监督方面,它应拥有比其它政协机构更大的权力,负更大的责任。其职责包括:负责把政治协商中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形成建议案和提案,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组织开展视察、调查和咨询、论证活动,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受理政协委员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和现象的举报,转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成员是否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民主监督中的日常事务工作。在民主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可在各党派、团体中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并设专兼职监督员,从而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网络体系。
(三)创新监督形式
随着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传统的在会上提提意见和建议、委员联名提出提案等工作方式效果非常有限,结合新时期民主监督实践,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创新:一是推行不可性研究和论证。这种方式既可以减少行政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们的专业特长,从而达到完善和改进决策,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社会公共资源浪费和不必要的损失的目的;二是建立专门监督小组。针对社会公共管理某一方面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该方面工作进行视察、评议;三是与新闻媒体合办专栏或节目。通过开办“政协论坛”、“委员之声”、“政协建议专栏”、“民主监督”之类的专栏或节目,邀请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各界人士等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评说,反映群众呼声和针砭时弊;四是创办反映社情民意的内部刊物,以“直通车”形式,把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建议直接送达地方党政领导和部门;五是推行对拟任干部投信任票。党政部门对拟任干部,拿到政协常委会议上投信任票,让政协对干部任用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用政协民主监督来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六是开通网站、信箱、热线电话等;七是建立咨询服务中心;八是推行和完善听证议政制度。
(四)促进民主监督法制化
政协要进行民主监督,如果没有权力作为后盾,其民主监督必将是软弱的。因此,赋予政协监督权力是非常必要的。赋予政协监督权力并不是把政协组织变成像人大一样的权力机关,而是要把政协的地位和协商监督职能逐步法律化,使民主监督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全国人大要抓紧对有关民主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把民主监督发展为有效的制约监督,并使之法律化,做到行有所据,有法可依。可以根据宪法精神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逐步上升为法律,把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中关于民主监督的性质、作用、内容、形式、方法、程序等重要规定认可为法律,并纳入党政的决策程序,体现在政府工作机制中,使政协的民主监督不仅具有政策依据,而且具有法律依据,不仅对主要监督对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约束力,而且对参加政协组织的各派、人民团体和个人也要具有约束力。
(五)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要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建章立制、加快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进程是基础。对民主监督中较成熟的方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提高,形成相应的规章和制度。对提案、评议、视察、调研、特约监察、反映社情民意等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要制定办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办理的形式、方法和时间要求,明确办理的程序和责任,建立重要提案和建议的跟踪反馈制度,落实好监督结果。就当前来看,首先要健全知情、协商和反馈制度。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不知情,就必然无的放矢,参政议政就会流于形式,监督也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知情不仅包括情况通报,还应包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法规的检查,参与重点案件的审理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调查论证等。要改变目前有些地方“你要我协商”的状况,化被动为主动,做到凡是政府的重大决策,应事先拿到政协来协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民主监督制度要明确具体,尽可能量化、细化、实化,以利于掌握和操作,使之有章可循,减少随意性。对于通过政协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正确的应加以采纳;凡是对某些问题在看法上不完全一致的应加以解释。
(六)加大监督合作力度
民主监督与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有机结合、协调联动,民主监督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来,民主监督的渠道才能顺畅,民主监督的柔性监督,才能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形成合力,达到刚性监督的效果。目前高度重视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委的政治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稳步、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实现民主监督效能的最大化。例如,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共同选择有关监督课题,共同调研,把两方面的意见建议融为一体,不但可以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质量,而且能促进问题的解决。
[摘要]民主监督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主监督发挥的作用不尽人意。增强民主监督的意识,健全民主监督组织机构,创新监督形式,促进民主监督法制化,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合作力度,是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进而推进和谐社会创建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民主监督和谐社会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