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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价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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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价值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剧增,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如何折衷与协调它们的关系,使行政权力行使的效率与个体效益的公平保护间实现利益最大化就成为行政法的价值所在。行政法自然就具有法的公平、自由、效益、秩序等方面的价值。具体说来,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

一、行政法价值的必然选择——控权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英国学者韦德认为,对行政法的定义,首先可以概括地说: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这是问题的中心。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重要职能和作用是对行政权力实行法律控制。所以,控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行政法的价值基点和重心。

行政法的价值在于控权。行政权的授予是由宪法及有关组织法授予并加以保障的。控权与授权并不排斥。行政机关只有先有权力,才能谈得上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是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须经过法律赋予。从我国社会状况的现实看,政府是由人民授权产生的,但是政府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已经有了强大的权力。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必须强大到足以维持社会稳定并抵抗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施加的压力,如果政府认为应当这样做的话;但是政府不能强大到企图使它自己的官员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因此,行政权本身无须行政法加以保障,因为它已有其他法律的强大力量足以对它进行保障了。对于处在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和组织来说,行政权更不需要保障。行政权力本身就具有支配、控制权力客体的力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有权命令、支配相对一方,在它们之间无须行政法对行政权予以保障。

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只有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本应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它又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执行这种权力的人本应是社会的“公仆”,但却很容易异化为社会的“主人”。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在内容上必须以防止行政专横,强调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利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价值体现是控权。

二、控权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合乎我国国情

“平衡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甚为流行,其观点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笔者认为,把平衡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价值取向并无多大意义。平衡论者认为,平衡论也就是兼顾性,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应该说,兼顾这三者的利益,是我国所有法律调整利益关系应遵循的价值准则,并非行政法所特有。从这点上讲,把平衡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就显得华而不实。

【内容提要】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只有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把控权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合乎我国国情,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行政法价值的实现应以行政自律为基础,兼以权力制衡与权利制衡。具体包括:行政自律,以立法权、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以相对方权利制衡行政权。

【关键词】行政法/价值/控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