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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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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摘要:近几年,面对行政领域内的多发状况,国家相继出台过多项政策以对行政权的行使予规范,诸如权力清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致力于反腐败问题的法律“新宠”———国家监察委员会也于近期正式被纳入我国宪法体系,一系列制度均致力于对行政权的约束,本文同样旨在从行政程序制度的角度为规范行政权行使提出建议。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

西方国家对于程序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一直是其法治工作中的重点。相较之下,我国对程序制度的构建不够重视且仅在少数部门法中予以体现。权力赋有内在侵犯性,日益膨胀的行政权自然也是如此,基于对行政权的规范,我们有必要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予以重视,发挥程序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规范作用。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概述

行政程序违法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具体指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方式、步骤、顺序和时效,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包含两大内涵。其一,行政程序的构建要保证法治所需的形式上的公正性,诸如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要体现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参与性等;其二,行政程序的构建同样致力于实质法治的追求,通过客观法秩序和主观公权利两大利益的平衡,旨在实现每个个案的正义。我国现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仍面临多种阻碍,诸如立法上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法可依”上出现缺位;中国当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是程序制度构建和完善的重大阻碍,因为文化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形成的,对之变革同样需要足够的耐心和努力;此外,我国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还面临法律责任制度中关于责任实现形式的不够细化等问题。

二、完善我国当前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完善我国当前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首要任务。只有真正做到立法上的完备,才能保证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出现程序违法进行法律追责时有法可查。通过完备的立法体系,实现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与国家已有的行政许可法等专门性法律中的程序法规相衔接,做到责任追究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做到统一性和专门性法律的协调,实现法律责任追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统一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做好顶层设计,为专门性法律制度的设立指导方向。

(二)法律文化的培养

法律文化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系统的过程,不仅仅是程序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完善和发展的题中之义。其中,法律文化的培养有赖于国家经济、文化、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撑,诸如加大宣传教育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等。要改变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依旧是一场持久战。无论如何,我们都应为之不断努力,坚信法律总有一天会成为全社会不可撼动的信仰,发挥程序法制衡行政权的独有价值。

(三)借鉴国外的制度设立,细化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形式

一方面,我们要保持原有的法律责任形式,诸如无效、撤销、确认违法、赔偿、补偿等。其中,无效和撤销依旧为主要的责任形式。另一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制度设立,其中包括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增加补正、转换等责任形式。尤其要借鉴法国的行为分类制度,根据不同的分类,适用不同的责任形式,避免陷入形式主义的漩涡。假设羁束行政行为出现了程序违法,但当事人对实体结果无争议,如若仅是为了严格程序价值的追求,撤销了行政行为,则是行政资源的浪费。面对此种情况,应当注重平衡行政效率和程序价值的保护,以及行政相对人的真正利益需求。据此,对于该类程序的违法不予以撤销,当然仅限于程序的轻微瑕疵问题。同时,对于这样不予撤销的结果,为起到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作用,可以追究行政主体的政治责任,实现效率和正义价值的统一,最终实现个案正义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基于行政程序角度之考察[J].法学评论,2002(2).

[2]赵娟.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D].中国人民大学,2005(5).

[3]汴文忠,赵美薇.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37(1).

作者:兰路晓;刘瑞彬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