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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价值体系中,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亦不同。对于管理论而言,其基本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政治目标;控权论则藉严格的控权规则主导行政法律秩序,以此实现行政法制;平衡论则希望通过制度、机制的构建,达致行政法诸层次价值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实质行政法治。
(一)管理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行政机关制定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与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起着法律的作用,这便使立法机关凸显行政化倾向,且行政权力也未得以充分限制。第二,在管理论支配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忽视了行政救济制度的创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缺乏。第三,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首长单方意志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这些行政决策缺乏征求意见环节,更不会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决策者会把行政相对人的辩论与表达意见看作是对其权威的蔑视和威胁。第四,就行政相对方一方而言,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绝无参、决策的机会与权利。因此,此种行政决策建立于封闭的、专制的、不科学的基础之上。对于行政决策、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依据其对法律的固有认知和对事实有限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第五,管理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规则注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性规定,更不会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从而不具备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基本架构。总之,管理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势必为时代所替代。
(二)控权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强调限权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并依行政程序严格行事,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行政”。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服务被服务的关系,而非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基于这样的理念,传统控权论者极力主张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自由的保障。第三,控权论强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可以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注意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但这种控制仅仅局限在实体法控制层面。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议会在英美法系国家居于重要的行政监督地位,而这种监督强调实体法的限制;除此以外,司法审查则运用程序的理念、原则与规制,对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事中与事后监督。前者是实体性控权方式,后者则是程序性控权方式。第四,行政手段的多样性,不仅仅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方式,还融入了行政协商、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等方式。第五,控权理念注重事中、事后监督,这与管理理念形成显著分野。鉴于此,行政控权论特别注重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运用法院的审判职能监督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进而对被侵权者进行司法救济。可以说,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程序法的灵魂。
(三)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过程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沟通———合作———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注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协商、合作与沟通。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加深,加之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主体注重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合作与沟通。例如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立法听证等行政方式都反映了行政机关在平衡论理念指导下对公民权的尊重和重视。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基于此,行政程序立法还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理顺程序立法与宪法中公民权利自由条款的关系,并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当作公民基本权利对待,用程序法规则加以明确规定其实现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将行政相对方程序性权利予以法律上的明确。若发生侵害事实,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规定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鉴于此,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条款的法律后果。总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凸显二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重视法律制定阶段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控制。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既要严格限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又要严格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在过去管理论的影响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分偏重行政目标的实现,而忽视对行政行为过程的有效控制与行政手段与方式的采用。鉴于此,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实现平衡理念的必然选择,从而强调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将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相结合,而这端赖行政程序的设计与救济制度的创设。综上所述,管理论注重研究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强调行政行为的效率“,以提高国家管理的效率”的行政治理理念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与管理论不同的是,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独立,片面地注重“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经过历史的检验,在该两种理念指引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阻滞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行政法治理念亟须向平衡论转变,因其在程序立法层面具备以下优势。
二、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优势
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平衡论比较全面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在关系”,将其与传统的行政法理念截然区分开来。通过比较平衡论与管理论、控权论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平衡论的价值取向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外在优势所谓平衡论的外在优势,即实现平衡理念的现实条件。在笔者看来,经济体制改革与思想观念的演进、党的治国理念的转变都是平衡论实现的外在优势。1.适应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客观形势。日渐开放的世界格局,各种文化与思想日臻交融,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得以渐进,面对该局势,中国不能独守成制,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深化,旧的行政法理念已不能适应现时发展的需要。而市场经济体制呼唤竞争自由、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已经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并融入到人们的日常行为。较改革开放之前,无论是思想的革新还是客观形势的渐变,这都使得平衡理念下的行政程序立法拥有广泛而牢靠的社会经济基础。2.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兴起的客观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权利与权利意识淹没于管理论的浩海之中,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被忽视,公民的一切事务端赖政府的安排,发言权与参与权被遏制。在这种境遇下,民主法制遭到践踏,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宣扬。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与权利意识逐步觉醒,自我观念得以萌发,从而日益重视自身利益的实现。伴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与独立精神得以进一步伸张。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开始从传统法律文化的框架中萌生出来”。鉴于行政效能的实现与公民权的有效保障,平衡论恰好为此提供了绝佳的理念支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平衡论具备其外在优势。3.符合党和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人治的弊端,凸显出法治的可贵。因此,依法行政已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念的基本认识。国务院在《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程序正当”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要强化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明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于1999年将该理念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进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权的公开化、规范化,使行政权处于程序的规制之下。
(二)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内在优势笔者所言的平衡论内在优势,即,该理念本身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正因如此,迎合了上述所论述的外在优势,外在优势与内在优势共同构成了平衡论的整体优势。1.适应程序控权代替实体控权的价值取向。由于行政实体法无法穷尽所有的行政法律现象,而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将规则无限地扩张到原则的范畴,这就使得行政法的实体规制力度与效果日渐式微,从而实体控制则有被虚无之虞。在西方,程序控权已被实践所证实,在基本理念上大异于传统控权模式,在行政法哲学转型的演进中,其作用日臻凸显。既然立法者难以穷尽所有的行政法律现象,那么行政权在行政实体法的空隙中得以生存、扩张,在此情况下,强调程序理念、注重制度设计的程序控权有能力担负起控制行政权的重任,有鉴于此,自20世纪末以来,党和国家逐渐认识到利用程序性规范来规制行政权的行使方为一个有效的途径,这就使得行政程序立法迎合了时代要求。2.认识到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均可被滥用的客观现实。强调公民的主体意识与独立精神,促成公民权利的自由行使,在一定程度上能极大地发挥公民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民权的极大作用已被证实。强调行政权能的实现,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实施,在短时期内快速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加人民福祉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与当前我国国情的客观现实,权利与权力亦有可能被滥用,前者的滥用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泛滥,行政行为的成本必将增加,从而阻滞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后者滥用,必会损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公民的合法权利难以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和形象遭受坏损,使得“行政权的行使背离了其本来目的和方向”。鉴于上述两方面的情况,我们提出运用平衡论指导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以平衡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使两者处于动态平衡之状态下。3.实现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的平衡。忽视理性精神的法律必将误入歧途,但缺乏人文关怀的法律如同暴君般冷酷无情。理性为法律所必需,但人文关怀的因子也应该为立法者所适当摄取。管理论影响下的行政立法缺乏人文精神的关怀,将法律看作是实现社会管理的手段,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都要服从行政效能的实现,把实现社会秩序和行政效能当作行政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我国长期受管理论的影响,行政法认识不到公民的主体地位和个人权利,长此以往必将阻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管理理念下行政法制人文精神的缺少成为其致命弱点。”
控权论与管理论截然相反,其强调行政法制应当建构对人的主体意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肯定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现代人文主义,提倡人的主体性、崇尚人的自由与权利,把人的幸福个发展看作法律的终极目标来实现,控权论将该理念吸纳其中,毫无疑问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平衡论认识到了管理论与控权论对人文精神偏执一端的窘境,提出在追求行政效能的同时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主张把时代精神融入行政行为之中,强调行政权力实现方式上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动态平衡。时代的变革决定了理念的不断更新。传统立法理念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新的时代呼唤新的立法理念,新的立法理念必将影响立法的价值取向,从而打上时代的印记。平衡理念指导下的行政程序立法的上述两方面优势,决定了当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指导理念———平衡论。总之,以平衡理念作为行政法哲学的基础,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践行之,必将开创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新局面。
作者:辛一科单位: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