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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犯罪具有双重属性,同时存在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针对行政犯罪,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时也不存在刑事优先处理的原则,有的行政犯罪必须要先给予行政处罚。文章认为应始终坚持“罚当其行”的原则,防止出现以刑代罚和以罚代刑。如果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法同时执行,一定要合理对其进行合并适用。如果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同时执行,执行某项处罚时,另外一项处罚则不相适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理;衔接;合并
一、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联
从理论上看,只有存在违法行为,才有对应的处罚。所以必须要明白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之间的差异,这样才能明确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但是有的时候却存在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模糊地带,下文将简单说明两者之间的关联。
(一)质的差异说质的差异说顾名思义就是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与量无关。从本质上看,行政违法是不服从行政命令的法律后果,而刑事违法是违反社会公正的法律后果。首先两者在客观上就存在明显的差异,其次行政违法是违反国家行政命令的行为,没有造成具体实质性伤害,而刑事违法具有法益侵害性,也有实质损害后果。①所以从质的差异说能够明确何为行政违法和何为刑事违法,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命令,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侵害社会的普遍理论价值。但是理论与实际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的法益存在分歧,因为有的行政违法不仅违反了行政命令,还损害到社会利益,如果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就忽视了社会利益,所以部分损害到社会利益的行政违法必须要纳入到刑事违法范围内,提高刑法的作用。
(二)量的差异说量的差异说就是两种违法都会侵害到社会利益,最大的区别在于侵害程度不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在威胁程度和不法侵害上有所差异,刑事违法是重大违法,行政违法是轻微违法。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没有本质的差异。②量的差异说只是针对侵害法益程度上的差别,同时也是反映出两者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如果是根据量的差异划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只需要在违法行为侵害的程度上进行界限,那么量的差异很难对其进行明确的解释。另外,从量的差异说上看,这样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忽视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本质属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如果只根据量的不同进行判定,就无法准确判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
(三)质量的差异说质量的差异说就是既有质的区别,又有量的不同,无论是从质的角度还是从量的角度,都属于片面的看法。从社会伦理不法内涵上看,两者具有质的区别,一种是量的区别,另外一种是对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的区别。刑事违法主要是针对社会共同价值进行保护,这种不法行为源于自然法的规定,不是专门设定的法律。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如果存在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都同时使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③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注重的是数量,而不是质量,同时也会因数量的增多而向质量方向转变。无论是质的差异说,还是量的差异说,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而质量的差异说,能够正确、合理认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从质的差异上看,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从量的差异上看,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都会危害到社会的利益,所以都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所以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之间存在本质上区别,却无法分割其内在的联系,两者之间具有双重属性,在应用过程中,必须要确认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适用性。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处理原则
(一)科学合理运用和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就是一个诉求请求只有一个诉权。在现代法系中,一事不再理就是已经判决的行为不能进行二次审理和起诉,确保裁决的效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包括法的安定性、国家权力有效、保护被告人和追诉机关的效力。④目前一事不再理的原因已经应用到各种司法行政案件中,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的权力,防止出现乱用和反复使用司法行政权力,最大化保证我国公民的自由和个人权益。一事不再理中的“再理”说明了无论几次受理和处罚性质都是相同的。简单地说就是一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只能受到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理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为人受到多次或者是相同的处罚。但是行为的违法行为具有双重属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进行处罚,同时也不能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二)准确把握刑事优先原则如果某种案件同时涉及民事问题、行政问题、刑事问题,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这就是刑事优先原则。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出,刑事优先原则得到了有效应用,特别是在行政、民事和刑事交叉的地方进行了详细规定。⑤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强调了优先处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要与其他部分责任区分处理。所以刑事处理优于行政处理,也进一步体现了刑事审理的重要地位。从刑事优先的原则中可以看出,刑事违法高于行政违法,所以要优先处理刑事违法,另外刑事证据优于行政机关追究责任,但是行政证据却对司法机关而言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同时存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时,按照刑事优先的原则,在刑事处罚前不能进行任何的行政处罚,这种做法利于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打击犯罪。
(三)客观坚持罚当其行原则罚当其行就是对行为人的处罚与其违法性质相当。其实就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就必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普通的违法,那么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违背罚当其行原则的情况,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适用行政权,那么就会导致以罚代刑的状况发生。在环境案例中,部分地方的行政机关由于考虑的因素过多,对行政处罚的力度大大降低,本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案件,却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种处罚方式,严重损害了刑罚的权威,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所以必须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约束,并保证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罚能够通过制度的方式进行良好的衔接,防止出现以罚代刑、有案难移和有案不移的情况。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要防止以刑代罚的事件发生。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具体适用
(一)合并适用的具体情形合并适用的前提是同时违反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受到刑事处罚,可以看作是两种处罚。由于两者之间必须要同时遵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另外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具有较大的差异,所以两者之间不能相互衡量和比较,行政处罚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处罚的不足,能够对犯罪者进行严重的打击。⑥在行政犯罪中,可能同时存在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受到双重责难,这一点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能够充分证明。在实践中,如果对行政违法者只进行刑事处罚,那么这种处罚很难达到惩治犯罪的理想效果。在刑法中,刑罚只包括财产罚和人身罚,这种刑事处罚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行政犯罪和环境犯罪中,我国刑罚只是规定了罚金刑,没有从根本上进行制止。另外还可能存在为了弥补经济上的损失,还会进一步加大犯罪力度的情况,这在环境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可见,刑事处罚的效果没有行政处罚的效果好,行政处罚能够彻底消灭违法行为持续发生。但是合并适用的前提第一个是同一个主体,特别是在共同违法犯罪中,个人的违法和犯罪,不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合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共同涉嫌犯罪和违法时,才能使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合并适用。第二个是同一个行为,例如在某一个具体的行政犯罪中,且具有双重责难,这种情况下的同一个行政犯罪行为可以使用合并适用。第三个是处罚种类具有异质性,就是合并适用前必须要满足刑种和行种具有不同的属性,也就是说罚金和罚款、自由刑和行政拘留等具有同属性的处罚,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应的吸收和折抵,不同属性的处罚就是罚金和行政资格罚、自由刑和罚款,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合并适用。
(二)折抵适用的具体情形通常情况下,刑期折抵都是在刑事先行羁押的问题上进行。在我国的刑法上,对刑期折抵有着充分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受到某种处罚后,又因同一个案件或者是同一个原因的情况下,可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折抵适用,这样也能有效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⑦在发生同属性的处罚措施竞合的情况下也比较适用折抵。首先是自由刑和自由罚的折抵适用,自由刑就是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自由罚就是行政拘留,而在我国行政机关中,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拘留,但是在一些环境案件中,公安机关只能进行行政拘留,却不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期限折抵扣除,无论是行政拘留、有期徒刑还是拘役,都是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就可以实行折抵方式。其次在罚金和罚款上可以折抵适用,无论是何种方式,都是以金钱给付责任,只是罚款金额存在差异。只要行为人构成犯罪,不能因已经罚款,而免除罚金刑,最后通过计算只需要把罚款金额进行折抵扣除即可。
四、结语
综上所述,除了本文阐述的折抵适用和合并适用外,还存在行政禁止规定、刑事处罚禁止令的衔接适用。只有正确处理两者的衔接适用,才能有效保证两者衔接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实现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目的。
作者:罗玉川 单位:惠州市惠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