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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峨眉山”商标侵权案件
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虽然“峨眉山”商标的注册人仍是金顶集团,但该商标早已作为知识产权出资算入成都公司的前身——四川省水泥厂青白江分厂的资产,四川省水泥厂青白江分厂以及后来的成都公司至少享有“峨眉山”商标的使用权。金顶集团对成都公司使用“峨眉山”商标不仅无异议,甚至在2012年7月20日金顶集团曾书面致函成都公司称原则同意成都公司无偿使用“峨眉山”商标,也同意三星堆公司在受托加工生产水泥时可以使用“峨眉山”商标。可见,即使成都公司之前不具备“峨眉山”商标的使用权,无权授权三星堆公司使用“峨眉山”商标,金顶集团也已书面形式追认了成都公司的授权效力。因此,就媒体披露的事实看,认定三星堆公司使用“峨眉山”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证据不足。
在实践中,类似因商标权归属争议影响商标侵权处罚的案例很多,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抢注商标引起的注册商标有效性争议。
抢注人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原使用人异议或诉讼期间,抢注人要求工商部门查办商标原使用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
2、商标权转让引起的商标权争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实践中转让协议生效到商标转让公告往往有较长的时间差,双方出于效率的考虑,常在转让协议中授权受让人使用商标。如果双方因商标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发生争议,则受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如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争议。
3、商标使用权授权行为有效性争议。
常见争议如无权处分和无权,乙未经同意将甲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授予丙,在甲明确表态前,乙的授权行为的效力待定,可能因甲的否定而无效,也可能因甲的追认而有效,甚至有可能因乙表见而有效。例如甲长期通过乙委托丙生产带有甲的商标的产品,后来甲取消了乙的授权但未通知丙,乙隐瞒这一事实继续委托丙生产带有甲的商标的产品,乙可能因有有权的表象——如盖有甲公章的合同、授权书及长期信赖等等——被认定为表见,使丙的使用权有效。在授权行为效力确定前,丙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的所有构成要素,但可能因授权行为事后被追认而推翻之前的证据。办案机构查办类似商标权属存在争议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很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商标权属争议一般是民事争议或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工商部门无权对民事争议做出裁判,办案机构也无权代替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但商标权属悬而未决就无法做出处罚决定,然而有的案件已经具备了认定商标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如果不予以处罚,则可能被认为是不作为,如果贸然处罚,则可能形成错案,并可能被商标注册人恶意利用给争议对方施压。例如在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争议过程中,工商部门可以认定苹果的IPAD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该案件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如国际国内影响比较大、牵涉中美利益之争、唯冠公司濒临破产等,在法院诉讼程序尚未结束前作出处罚决定有较大风险,但如果迟迟不予处理又面临唯冠公司的压力。
三、我国立法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案件处理的态度
商标权属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相关案件,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有两个条款涉及上述问题:其一是新增加的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本条在肯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自始不产生效力的基础上,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已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工商部门处理决定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该规定在公平与效率价值的选择中偏向了后者,倾向于维护即成法律关系稳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司法、执法和交易成本和风险。对执法办案而言,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使该注册商标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也不会影响已执行完毕的处罚决定的效力。同时,应该注意该条款只规定对“已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工商处理决定和“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这一限制有利于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可用行政复议、诉讼甚至拒不履行等手段拖延至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二是新增加的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案件查处程序。”该条款明确在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工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该条款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适用条件,限于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商标权属争议所指比较宽泛,既可能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归属争议,也可能是已注册商标的权属争议,争议的对象包括商标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争议的表现方式包括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向法院起诉。二是工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查处,并非必须中止,是否中止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如果商标权属争议的处理结果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并且争议人通过申请裁定、提起诉讼等方式明示主张的,办案机构应当视情形中止案件。如果商标权属争议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或者争议人仅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表示异议,经催告后仍拒绝申请裁定或提起诉讼,办案机构则没有必要中止案件查处。
四、查办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案件的注意事项
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商标权属争议的案件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厘清相关法律关系,对案件和争议结果作初步判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商标权争议,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判断该争议是否会影响行政处罚结果;如果存在影响,则需要判断该争议对案件的影响可能有哪几种走向。判断过程中可能要综合考虑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法学理论,办案人员可以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咨询法官、律师、法学学者等。虽然工商部门无权对争议做出裁判,但是通过分析判断可以了解争议的走向,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指明方向、提供参考。
2、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等”还是“罚”。
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已经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应当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是牵涉利益特别多、争议特别复杂的争议,建议等待相关部门的最终裁定或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争议主体之间能够就商标权归属、授权效力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当事人对处罚没有异议,那么办案人员可以在充分搜集证据后作出处罚决定。“等”或“罚”的确定依赖之前对案情和争议的判断。
3、灵活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不能马上做出处罚决定,但是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譬如在IPAD商标争议过程中,唯冠向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市场上在售IPAD,由于唯冠仍是IPAD商标注册人,苹果公司的IPAD有商标侵权的嫌疑,符合立案条件,工商部门根据举报立案并采取合适的行政强制措施,然后等待法院的裁判结果,这样既可以在苹果败诉时方便案件查处,又可以防止唯冠起诉工商部门不作为。
4、广泛搜集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规避办案风险。
并非所有的商标权争议都像IPAD、峨眉山、赖茅等商标权争议那样被媒体报道,办案机关很难知晓那些异地、影响小的商标权争议,并且办案经费和时间也不允许每个案件都去仔细核实是否有商标权争议。为规避办案风险、减少被争议的可能,办案人员应当向商标注册人索取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权有效证明文件,厘清商标注册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力求案件不留后患。
作者:谈锋王林泉钱进单位:江苏省无锡工商局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