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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学科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上海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大多将放射卫生的监管职能与职业卫生合署在同一个科室或部门,少数卫生监督机构将放射卫生的监管职能与医政管理合署在一起。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平移后,大部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将放射卫生监督职能由原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的科室转至医疗机构监督的科室,未独立设置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更无专职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员,学科建设的人力资源和物质保障明显欠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射线技术和核技术在医学领域已逐步实现了普遍的应用,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数量正逐年增加,无专职科室和专职卫生监督员的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已不能适应医疗卫生发展的需求,满足放射诊疗卫生监管的需要。
1.2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在监督检查和立案查处的过程中往往碍于“情面”,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时,尤其涉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时,往往因“人情”和“内部问题”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成为一种形式。长此以往,严重削弱了执法力度,降低的执法威信。系统内各单位之间未能充分协调好工作关系,未能建立完整的执法网络和良好的工作机制,不能发挥整体效能,形成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机整体。
1.3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卫生监督机构通常在专项检查时短期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而缺乏常态的监管。在执法能力方面,放射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仍需不断提高,现场处理能力有所欠缺,严重影响了放射卫生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1.4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与之相关的处罚内容也随之更改,如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所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应及时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接,但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无明文规定可依,阻碍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
2讨论
2.1加强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的学科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学科建设的人力资源建设和物质保障投入,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独立设置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培养区县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学科带头人,市级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首席卫生监督员。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取相应的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培训基地,培养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和放射诊疗卫生监督专家。
2.2实行放射诊疗量化分级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的管理,可试行在量化分级基础上结合诊疗项目风险的综合监督,通过施行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长效常态的监管模式,提高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水平。目前上海市对公共场所已开展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监管效果显著提升。因此,在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方面可开展量化分级管理,提高操作性和监管实效。另外,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把控放射诊疗卫生安全。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自律水平和守法意识。
2.3加强放射诊疗管理知识培训掌握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前提和保证。目前,我国主要有与放射卫生防护相关的法律3部、法规2部,规章30余部。截至2010年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按放射卫生专业特点分9大类,体系框架共105项标准,9类标准包括基础标准9项、职业照射防护标准17项、医疗照射防护标准21项、公众照射防护标准10项、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4项、检测规范和检测方法标准34项、防护设施与器材标准5项、管理标准4项和其他标准1项,其中推荐性标准46项、强制性标准58项。随着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重心的转变,加强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人员及卫生监督员的培训,仍应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在众多的涉及放射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掌握放射卫生执业和监管能力,提高医疗机构的自律守法意识和能力,法制观念和防护意识是增强和搞好自主管理的思想基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以及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2.4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新时期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仍然存在难点和薄弱环节。建立长效常态的监管模式,首要问题要解决配套制度的问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充分解读职业卫生职能平移后法律法规的条款适用的争议问题,如:相应法律条款适用问题的明文规定、放射诊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首席放射卫生监督员的培养制度、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等。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上海市卫生监督机构的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能力,保证放射诊疗卫生安全。作为“大医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卫生职能平移后的重点工作,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将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和规范的过程。
作者:王伟阳汤宇斌陈雪峰单位: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