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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中自行判断的运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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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中自行判断的运用

1以《行政处罚法》统领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农业行政处罚工作涉及领域宽,范围广,案件复杂多样,涉及特别(专业)法律法规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行政违法案件千差万别,形形色色,自由裁量权使用频率高,而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又很宽大,如《兽药管理条例》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选择,此时自由裁量权的选择应遵行《行政处罚法》“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进行考虑,即“过“”罚”相当。此外还应考虑有无“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而不应该简单的认为只要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内作任意的选择就行。这样做虽然并不违法,但行政是否合理、用权是否适当的把柄就留给当事人和社会,甚至案件后期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具体执法和办理违法案件工作中,按主体、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条款等规定,毫无凝问要适用特别(专业)法律法规。但在使用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幅度很宽大的自由裁量权时,在以《行政处罚法》为原则的基础上,还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相关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定性的相关,二是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如在处理定性为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可以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选择,这样宽大的自由裁量权,怎样选择?此时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对此类案件处罚的相关条款,参考平衡后再综合其他情节作出选择,这样的好处一是避免了使用自由裁量权中常被误解的“自由”和“任意”等人为因素,防止了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

二是所作出的自由裁量权又有了相关法律的辅助支撑(产品质量法是可以作用于农药的,而且还是法律。),同时也使特别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法规在作用类似案件时保持了协调和一致。这样就比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中由我“任意”选择要恰当得多,于法于理都有个恰当的说法。

3符合常理

所谓符合常理,就是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所作出决定应当体现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当合乎日常生活中一般人都能理解并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主要是符合惯例和传统。不能凭个人好恶、一时之兴,随意改变人们习以为常的做法,具体要考虑的是大多数人的一般的、常规的理解和认识以及历来的普遍的做法,如确需打破惯例,也应当具备充分的有说服力的理由,以避免武断专横之嫌;二是在具体内容上体现公正、公平、适当,避免出现不同的情形相同对待,而类似的情形却处理悬殊,注意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其处理结果的相对可比性。

4有必要的、充足的理由支撑

说明理由是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其指的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有的观点的解释和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的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行政相对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日趋受到重视和保护,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程序的设立,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而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政行为作出者提出了应当准备必要的、充足的理由支撑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合理性。而其中最易引起争议就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时应自问几个为什么,甚至进行换位、假设、开展模拟申辩、听证等等,从多方面、多角度、甚至从答辩的角度对所作决定进行全面的分析推敲再作出决定,尤其是对将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这一方面可找到合法、合理的充足的理由支撑,同时有利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而且也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并且对将来的司法审查也有帮助。

作者:晏聪明单位:云南省文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