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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主持人定位要准确
听证主持人不是“裁判”,绝不可现场评判“输赢”,而是必须事后客观的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阐明自己的观点,交由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处罚或如何处罚的决定。听证参加人发言记录是听证会最重要的原始资料之一,编制时要严格忠实听证参加人发言的原貌,不能随意增改、删节。听证笔录应当与现场同步进行,可以手写也可以电脑录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现场速记的方式,同时要注意保留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参加人对文字记录提出异议时的修正依据。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听证报告》内容应包括:(1)听证案由,(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5)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中,《听证报告》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处理意见和建议”,“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特别是不采纳也要回应,要给出理由,使最后结果有理可依、有据可查。这样做对听证参加人、对社会都是一个交待,对价格主管部门则是一个很大的约束,避免“暗箱操作”之嫌。最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但是,为慎重起见,最好以召开案审会的方式集体作出处罚与否的决定。
二、听证辩论环节要得体
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否则,行政处罚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听证过程中,应以价格主管部门举证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对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充分的证据,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过程中应当首先举证证明:(1)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2)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3)当事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证证明行政处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合法,一是行政处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行政处罚意见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范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是否相吻合。在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展开互相辩论。案件调查人员要具备过硬的心里素质,为此应事先做好精心准备,提取证据要充分,询问笔录要扎实,法律法规适用要准确,并事先安排好谁当一辩、谁当二辩,可预先设置模拟现场,以正反两方的形式进行反复演练。辩论时,调查人员要义正词严,有理有据,坚持己见,避免词不达意、逻辑混乱,临场卡壳,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故弄玄虚、扰乱视线、设立辩论陷阱、顾左右而言他的行为,要及时提请主持人予以制止。听证主持人在宣布辩论终结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三、听证全程信息要公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其目的在于听取意见,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形式,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保证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行政处罚的听证原则中,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公开原则要求:(1)听证信息公开。通过媒体公告,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事先向社会公开。(2)听证过程公开。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让群众了解听证会的全过程,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听证结果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所有与认定本案处罚事实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听证的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听证为价格主管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就将要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是否具备合法性要件,以对抗方式展开论证。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对价格主管部门具有监督功能。听证运用公开程序,审查价格主管部门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违法或不当,使价格主管部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制约价格主管部门的随意裁量,以促进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民主化、透明化。二是对当事人具有保护功能。听证通过开放的姿态,倡导理性对话,通过面对面的质证、陈述、辩论,给予当事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减少不满情绪和抵触,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接受程度。
四、听证会务准备要充分
价格行政处罚听证确定受理后,要注意做好会务组织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比如会场布置、座次安排、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仪表、服务等。会场座位可布置成“回”字型,明确划分各类代表席、旁听席,中心区域用会议桌完全封闭,避免摄影、摄像和无关人员进入中心区域,影响各方发言,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进入会场采访的记者须事前与价格主管部门沟通,领取采访证方可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区域活动。在会务组织工作中,须注意把握三点:一要多做换位思考,从社会公众角度,甚至从挑剔者的角度来审视听证会的组织工作,发现可能出现的纰漏,事先予以解决;二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将各项筹备工作分工到人,层层负责;三要加强协调领导,发挥价格主管部门整体的力量。系统内各部门、各位参与人员,要密切配合,相互补台,通力合作,做好工作。
作者:王江王新政单位:济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