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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理由的格式要求
说明理由以哪种格式才能准确体现法律的意图?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具体以哪一种格式作出,上级有关机关虽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也存在很不完善的地方。如现行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这样的:当事人名称,认定的违法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你对上述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不陈述、不申辩,视为放弃(涉及听证的还另有一份听证权利告知书,前面部分与权利告知书相同)。你对上述行政处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最后是处罚机关、日期。
笔者认为,这份(听证)权利告知书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第一,这份权利告知书设计是以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为前提。这样的假设是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实践中,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是要陈述和申辩的,不论其是否有理。如果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怎么办?如果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是否采纳?这些情况都无从得到反映。没有反映,即可视为“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从而导致该行政处罚决定归于无效。
第二,这份权利告知书仅仅告知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以及享有的权利。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哪些依据,违法事实与处罚结果之间有怎样的联系,特别是法律责任条款有很大的幅度,这一具体的处罚结果是怎么来的,依据、理由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无从得以体现。
第三,听取当事人意见与说明理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强行性规范,不仅必须要听,而且还要充分地听,言下之意就是对无理的陈述和申辩也要听。然而,目前使用的这一格式,对于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样没有体现。其结果就是:“说”了也白说,“听”了也只当耳边风,使得“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内容包括事实性根据、法律性根据以及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客观性基础之上,把事实和法律融为一体的主观分析。尤其是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的主观分析更应引起注意。说明理由时,事实、法律与行政行为之间的理由论证要实现“正当化”,即“要求首尾连贯、内在统一以及各种原理之间的归结性协调”,“采纳含糊、矛盾或不充分的依据,而未能具体解释出该行为的理由,等同于未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未达到质和量的要求时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英国,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所提供的理由必须正当;否则,法院就可以“禁令”和“调卷令”进行控制。并且,当“行政裁判所必须说明理由的裁决在理由不充分或错误时,当事人可以认为这是法律错误提起上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相应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应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笔者认为,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格式应当设计为笔录的这种格式。因为笔录客观地反映了说明理由的全过程,使说明理由既能达到一定的质和量,又能够起到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证明作用。而权利告知书仅仅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相关程序,根本不能证明行政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样的说明理由和“听”都很不全面,其质和量很难达到要求。一旦涉诉,行政机关就因不能举证而败诉。可见,说明理由的格式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证据问题。采用笔录格式,一是体现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尊重,经过执法人员充分的说理,他可能由此认识到自己为什么受处罚并在处罚后的行动中严格遵循法律。而一纸权利告知书,寥寥数语,显得极为呆板和生硬,执法中执法人员可能采取简单的方式送达了事,而不愿说明理由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二是它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当事人有哪些陈述和申辩,有无道理,执法人员进行了哪些方面的说理,是否全面、充分和合理,黑字白纸、一目了然。通过这种双方交互式的对话,不仅拉近了执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减缓抵触情绪,而且对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甚至信访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笔录格式
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理解,提出如下格式供参考。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笔录时间:地点:告知人:工作单位:记录人:被告知人:住址:告知人:本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的×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拟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5种权利,并且不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你听清楚没有?被告知人:……告知人:根据调查,你于×年×月×日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第×条之规定,属×的违法行为,本局对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定有证据为据,对此你是否需要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告知人:根据×(法律、法规)第×条之规定,可以处(处罚种类和幅度)×,鉴于你有×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第×条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拟对你处(具体的处罚种类、数额和天数)×,你对这一处罚是否需要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告知人:(涉及听证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规定罚款在×元以上的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
被告知人:……最后,按笔录要求向其宣读笔录内容或让其阅读,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和捺印,拒绝的予以注明。在笔录中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中,对疑难案件证据的采信必须根据有关的证据规则进行充分的说明。二是违法事实与处罚结果之间要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特别是在运用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免除处罚、不予处罚都要有要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幅度、档次的选择要与依法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事实相适应,对这些处罚结果的理由都要进行充分的说明。三是对专业性的术语或与人们惯常的思维方式不一致的事项,执法人员要以当事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四是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论是否有理都要记载。对有理的,执法人员要当场明确表示采纳,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采纳,并在处罚决定书中特别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无理的,执法人员亦要有理有据地予以驳斥。
作者:邹润学单位:贵州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