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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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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研究

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问题立案后,外汇局要求被查主体的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进行调查笔录和事实确认。但被查主体的负责人以各种借口逃避不来,找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事实确认书,影响办案的进度。在进入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材料时,被查主体采取多种非法手段逃避检查,如篡改账务凭证、不提供真实材料等,阻碍外汇执法的准确性。

现行涉及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法规规定制定较为模糊,给行政处罚工作带来不确定性。比如业务部门移交预期货款逾期未注销案件,按照汇发(2008)56号文件规定:外汇局对企业预付货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照通知规定办理预付货款注销手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条例》中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统一制定了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违规金额的大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轻重,详细规定罚款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度过高,容易出现同一种违法事实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在对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立案后,一些企业领导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借口开始找地方政府出面干预,以从轻不从重的理由找法律法规减少处罚等等。由于被查主体多为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这些地方政府的干预严重扰乱了外汇执法秩序。加之行政处罚金额范围区间过宽,缺乏统一判定标准,导致行政处罚金额初始判定较高,执行金额却为最低档的情况时有发生。

外汇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相关建议:

1.完善外汇法律法规。一是结合外汇业务实际情况,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制定较为详细的移交资料清单,规范移交标准,程序化检查移交工作。二是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线,对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条例》不协调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使外汇管理法规上下贯穿一致;进一步细化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2.明确行政处罚标准。一是统一违法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例如汇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应当逐笔处罚。单笔处罚的标准为每5000美元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这种细化的处罚标准,使得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二是细化《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处罚标准,对自由裁量弹性进行分档和设限。把违法程度分为若干档次,对每一档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作出描述,每一档设定一类处罚标准,使裁量项目准确清晰。例如可以按照违法金额的大小制定处罚标准,假设为1%-3%,检查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违法金额1%的处罚下限或3%的处罚上限,缩小处罚裁定空间。

3.加强检查培训力度。建议一方面加强对外汇检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对新上岗人员采取强制性培训措施,掌握基本检查技能,知晓基本检查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外汇检查工作。另一面针对性开展外汇检查技能学习,组织外汇检查人员进行模拟办案训练、应急案件训练、现场调查训练等等,努力营造浓厚的检查学习,全面提高外汇检查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系列培训检查人员要确保取证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切实防范外汇执法风险,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通过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行为,扩大外汇执法警示效应,有效促进涉外主体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良好的外汇收支秩序。

4.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建议省局加大异地交叉检查力度,减少人情干扰。在检查部署中,即统一检查方案,统一检查内容,统一定性标准,统一处罚尺度。上级局外汇检查部门负责交叉检查人员的统筹调配,制定检查方案,组织、督导和协调检查工作,审核检查报告,制定统一的违规行为处罚尺度,督促违规行为管辖地外汇局严格执法。例如今年对建行的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由省局根据违规问题统一制定处罚标准,有效地避免了方方面面的干扰,有效地帮助辖区外汇局摆脱检查多、处理少、处罚难的困局。(本文作者:王娟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