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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腐败模型下的网络监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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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腐败模型下的网络监督

[关键词]网络监督;反腐;有效性

[摘要]为了提高网络监督的效果,必须实行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有步骤地推行网络实名制,建立健全网络反腐制度化平台,并着力建设支撑网络监督的基础制度。本文在构建单个腐败案件惩治有效性模型和统计意义上的惩治腐败有效性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网络反腐的主要功能,认为网络反腐能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被调查的概率和腐败分子被惩处的概率,从而大幅提升惩治腐败的有效性。

一、网络监督的反腐功能——基于惩治腐败有效性模型的分析

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分为两大类:一是针对个案的惩治有效性;二是统计意义上的惩治有效性。网络监督对于这两个指标都有改善,但主要还是对统计意义上的惩治有效性的提升作用,这也是反腐败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

1.惩治腐败有效性模型的构建

就单个案件来看,惩治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让他(她)受到的惩罚超过腐败得到的好处。如果用E1表示单个案件的惩治有效性,用P表示对腐败分子的惩罚,用B表示腐败行为给腐败分子带来的收益,我们就可以构建单个腐败案件的惩治有效性模型[1]:

从理论上讲,E1可以是0到∞之间的所有数值。当E1<1时,意味着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小于腐败行为所获得的好处,此时腐败动机和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当E1≥1时,就达到了使腐败行为得不偿失的目的,可以有效控制腐败动机和行为。然而E1也不可以无限大,其大小受到法律制度中“罪罚相当”的公平正义原则的制约。理想的状况是当E1大于等于1但不能大于1过多,这时的惩处才是有效的,才能对单个腐败案件的行为主体产生足够的控制效应。

就全社会范围内的腐败案件来看,惩治腐败存在一个概率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腐败犯罪具有强隐蔽性的特点,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将一切腐败行为绳之以法,而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受到惩罚。我们可以把惩处概率k定义为实际受到查处的官员数量与客观真实的腐败官员数量的比值,即k的取值界于0和1之间。要成功惩治一个腐败行为,在时间上一般都必然要经过先后三个主要阶段,即发现、调查和判处。由于不是所有腐败案件都会被发现,不是所有被发现的案件都会被调查,也不是所有被调查的腐败分子都会受到相应的有罪判处。因此,惩处概率k主要受三个变量的影响:被发现的概率k1、被调查的概率k2和被判处的概率k3。于是,我们可以这样构建统计意义上的惩治腐败有效性模型:

与单个腐败案件惩治有效性模型分析类似,只有E2的值大于等于1且不能大于1过多时,惩治腐败的结果也才会产生实际效果。

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腐败分子所获得的收益B是一定的(可以看作常量),因此,惩治腐败的有效性主要来源于四个要素:惩处的力度P,被发现的概率k1、被调查的概率k2和被判处的概率k3。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网络监督提升惩治腐败有效性的过程。

2.网络监督提升惩治腐败有效性的分析

对于模型②中所涉及的四个变量P、k1、k2和k3,惩处力度P是由正式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网民对公职人员实施监督的行为对P基本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但网络监督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它三个变量k1、k2和k3,进而提升惩治腐败的有效性。

首先,网络监督能大幅提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k1,这是网络监督在反腐败方面最主要的功能。应该说,腐败被发现的概率k1比k2和k3更为重要和关键,比如在k1小于0.5的情况下,即使k2和k3都达到了1,那么三者的乘积k1k2k3(惩治概率)也不可能达到0.5。

其次,网络监督能提高腐败行为被调查的概率k2。打击腐败不仅仅是权力和权力之间的较量,而且是权力与利益之间的较量,腐败分子通常有强大的利益集体势力的保护。因此,要取得腐败犯罪的证据,就必须克服所遇到的阻力。传统的反腐手段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只有相关部门掌握相关信息,处理的形式和进度只有当事人才清楚,查处过程中一旦遇到干扰和阻力,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

第三,网络监督也能提高腐败分子被判处的概率k3。判处应该是惩治腐败分子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它涉及到腐败分子能否最终被绳之以法。由于权力干预等原因,进入了调查阶段的腐败案件不一定都会得公正的判处,这样,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但是,网络监督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许多腐败案件的查处审理工作就是在网民的广泛关注和密切跟踪下不断推进的,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判处的概率也大大提升了,最终减少了惩治腐败有效性的流失。

二、当前制约网络监督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网民提供的信息不都是真实客观的,从而影响网络监督的效果

一是网络举报被利用来诬陷诽谤他人。由于网络具有自由、隐蔽等特点,一些举报人可能会进行不实的举报,利用网络提供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等。这种恶意举报对被举报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浪费了国家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网络上经常出现情绪性言论。有些网民对社会上的某些腐败现象非常愤慨,但是又拿不到确凿的证据,于是在网络上大张旗鼓地发表煽情的言论,夸大腐败的范围和程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腐败分子的罪恶感,从而使其更加心安理得地、肆无忌惮地实施腐败行为。

2.网络监督中的暴力行为会侵犯个人隐私

在网络上,公民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是一部分网民在揭露腐败行为的同时有意或无意地将腐败分子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造成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实,这其实就是网络暴力行为。2010年3月,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韩某的“色情日记”被公布在网上。随之而来的是,韩某的详细资料以及女主角的照片也被“人肉搜索”出来了。这是对贪官作为公民应享有的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是对相关女性的个人权利的践踏。

3.互联网普及率不高,网民分布不均衡,不能完全反映民意

截至2010年3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04亿人,尽管网民总量已经稳居世界第一,但是网民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为仅为28.9%,互联网普及率仅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网民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城乡结构不合理。从年龄结构来看,我国互联网网民主要还是青年人,39岁及以下的网民占82.9%,40岁及以上的网民只占17.1%。[2]网络的参与主体是年轻人,思想活跃却不无偏激。

三、完善网络监督的建议

1.实行全方位的信息公开

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承担公共职责的公共组织都要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利益冲突申报都必须作为重要的公共信息纳入公开范围。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这预示着更多的群众将会有更多的信息作为杠杆来撬起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

2.有步骤地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可以增强网民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网络监督行为。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在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韩国的经验。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在接受网民留言、照片和视频等操作前,必须先对网民个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

实行网络实名制之后,韩国的网络暴力行为明显减少。韩国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初期,也遭遇到很大的反对和不理解,但是目前韩国民众对实名上网已经习惯和认可了。当前我国是否应该实行网络实名制还存在诸多争议,但是只要加大宣传力度,分步实施,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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