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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水平的科技行政管理。应该具有民主和法治精神。为此,在我国的政府科技管理中建立公众代表听证制度。不仅可以确保科技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而且有利于确保科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对在我国科技行政管理中建立公众代表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及具体设想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科技行政管理;公众代表听证制度
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是指政府科技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某项行政决定时.听取由各方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的利益团体意见的制度。其基本内涵是: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如不经过听证.科技行政机关就不得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决定:在涉及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就决定有关事项表示意见的机会;为使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能在规范性文件和计划中得到应有的反映,科技行政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让其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意见或进行口头辩论等等。
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将科技行政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使科技行政机关作出有关决定时,必须指明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并说明理由。这样可以避免科技行政机关随意作出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在科技行政管理中建立公众代表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不仅是科技行政过程民主化的表现和科技行政决定理性化的前提.而且是科技行政活动结果具有正当性的保障。建立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可确保社会各方对科技行政的有效参与。科技行政管理活动往往会涉及到多方利益,各利益主体均需要通过听证制度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而所有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听证往往缺乏可行性,且效果未必最佳。完全开放的听证。可能导致决策为事实上存在的力量关系所左右,未必公正。代表参与制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遴选代表参与听证,既可以保障各方意见的充分表达,又能避免时间和精力的过度消耗。
(2)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可确保社会各方利益的充分表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利益群体而不是个体成员为单位的社会正在形成,各利益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群体力量维护自身利益。与此相适应。在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只要确保各方利益团体的参与。就能在较大程度上代表各利益主体的主张。
(3)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使参与听证的各方受到同等尊重与公平对待,各方的利益和主张得以充分表达。代表参与的过程实际上是民主讨论交涉的过程,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兼顾。民主讨论对于公益的形成不可或缺,它意味着各方的主张或异议得到充分表达,互相冲突的各个方面的价值或利益得到综合考虑与权衡,在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公益。
2在科技行政管理中建立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要使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
2.1民主原则“民主行政是现代社会的大势所趋,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在科技行政管理中.公众代表听证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实现行政过程的民主参与,因此。必须融人民主的精神。具体表现在:第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代表人由民主方式产生;第二。公众代表听证制度所涉及的各个利益团体均应有代表参加,保障听证代表有充分的代表性;第三,在听证过程中,各方代表均有机会陈述观点和意见,并最大限度地代表各利益团体的利益。
2.2公正原则“公正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公平、正当和公道的精神或习性。它与正义同义。”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应保障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得到同等的尊重与对待,并予以实质性的考虑,在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对公共利益和各方利益的判断,因此,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听证制度必须贯彻公平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第一.代表产生过程的公正。与即将作出的行政决策或即将执行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利益团体,应当得到平等对待。均能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代表人数在各利益团体之问合理分配.每个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平等竞争成为听证人;第二,代表地位的平等。每个代表应能平等地获得信息、平等地发言.其发言与主张能得到平等的实质性考虑,并同等地享有要求相关主体说明理由的权利,同等地享有对不服的行政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2.3公开原则在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中贯彻公开原则,有利于保障代表人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拒绝行政长官意志的渗透。确保各方利益能够充分表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兼顾。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听证代表人的产生标准公开:第二。听证代表人的产生过程公开;第三,公示产生的听证代表人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第四。信息公开,保障听证代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2.4效率原则“行政活动的目的在于以最敏捷、最经济、最圆满的方式成功地完成政务计划。"现代社会的任何制度设计和运行.都必须考虑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听证制度中的要求如下:第一,代表人数的确定符合经济原则:第二,代表人的产生有时限规定;第三,利益团体在限期内不能出生听证代表,行政机关有权指定。
3在科技行政管理中建立公众代表昕证制度的具体设想
3.1明确界定公众代表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的科技行政管理活动中都需要运用公众代表听证制度。对于公众代表听证制度是否加以采用,首先.应考虑听证事项是否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重要权益:其次.应考虑人数、成本等因素。具体而言,若相关事项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影响较大且利害关系人的数量不很多,则应考虑让利害关系人全部参与听证;若相关事项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但利害关系人全部参与听证则人数过多,成本较高。就应考虑采用公众代表听证制度。
3.2科学确立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由各方利益团体自行产生。这种方式符合社会自治的要求,但容易导致代表产生困难和效率低下。因此。这种方式多适用于社会白治较为发达的情形。
第二种,由行政机关指定产生。此种方式迅速便捷,但难以实现听证的目的。因为听证代表均由行政机关选择,难以真实表达被代表人的利益。并且会使听证变成走过场.无法充分反映问题的不同方面。从而影响行政决策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第三种,由行政机关与各利益团体协商产生。行政机关与各利益团体协商确定代表产生的标准。并限定期限。
由各利益团体自行产生。代表名单予以公示。接受公众评议或监督,行政机关进行审查,除非遴选过程违法,否则不得任意更换。
第四种,采用长期代表与临时代表相结合的遴选方式产生。将代表分为长期代表和临时代表,分别产生。长期代表由选任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临时代表公开招聘,临时性委托事项结束后,临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种方式,抽样选举产生。在确定抽样对象的前提下。运用统计和计算机技术,从各阶层、各地区、各利益团体中产生代表。
在以上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中,我们认为,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在科技行政管理活动中,采用第三种方式较为可取,它既能充分发挥各利益团体的自主性.又不会导致听证代表产生的困难。听证代表的数额及分配由科技行政机关和社会利益团体共同决定,各利益团体代表的产生.由各利益团体自行负责;同一利益团体内部存在不同意见时,可基于代表人数.依照不同意见,分别产生代表,或者按行业加地域的方式分别产生代表。利益团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产生代表时,由行政机关按照代表标准推荐产生代表,但需经过法定程序由被代表人认可。
3.3合理确定听证代表的人数听证代表人数的确定可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明确听证事项所涉及的利益团体各方,弄清究竟哪些利益团体必须参加听证,听证代表应在哪些利益团体中产生,此即确定听证代表产生的基础;其次,确定听证代表的总数。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要解决的是各方均需表达意见与不能人人当面表达之间的矛盾。在听证代表总数的确定上要考虑两个因素:决策成本与外部风险。通常情况下,参加人数越多,决策成本越高,外部风险越小,听证代表人数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但考虑到参与的有效性和决策成本的适度性,有必要确定一个最高限额。
3.4合理确定听证代表的组成结构要保证公众代表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就必须确定听证代表的合理结构。听证代表的组成结构应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听证代表要覆盖听证事项所涉及的利益各方:
第二。利益直接冲突的团体的代表应力量均衡。不能比例失调,相关的利益团体均应有代表产生,且人数应当相同;
第三,行政决策所涉及的相关专业均应产生专家代表。专家代表原则上不作为各利益团体的代表参加听证,地位中立更有利于保障专家代表的客观公正。新晨
3.5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资格与地位听证代表应具有一定的资格限制.且一般代表与专家代表的资格条件应有所不同。一般代表的资格条件主要应包括:与听证事项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确实代表某一方面利益群体的利益;有履行代表职责所需要的一些必要的能力。如注重凋查研究、长于表达、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等等。专家代表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理性、客观、公正等等。
就听证代表的地位而言,听证代表应作为被代表人的全权人,而不是部分权利的人。因为。部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有很多障碍,并且听证代表是经过严格的资格限定和遴选程序产生的.能充分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当然,为了确保听证代表不违背被代表人的利益,可建立相关的制约机制,如,听证过程的全程公开,听证代表向被代表人及时反映情况。被代表人有权及时更换不称职的代表等等。
3.6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从科技行政管理中的公众代表听证制度设计的宗旨出发.听证代表在听证过程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知情权。听证代表要更好地履行其职能,需要对听证事项有足够的了解,有关各方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同时,代表还有权查阅资料。有权要求就有关资料作出说明。
第二。参与权。听证代表可以平等地参与听证的全过程,有权从自身的立场出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主张、观点。
第三,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在利益被行政机关忽略的情况下,听证代表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并对忽略的利益加以慎重考虑。
第四,寻求救济的权利。在行政机关说明的理由难以服人或行政机关拒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听证代表有权申请复议或申述。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听证代表应承担如下义务:
第一。完全、真实地反映所代表的公众的意愿,不得以自己的主张取代公众意愿。
第二。及时向被代表人反映听证的情况,尤其是被代表人的利益是否得到考虑,应及时向被代表人说明,不得隐瞒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