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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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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

摘要: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无不体现着此两种价值的冲突与融合。及时性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正确适用有利于我们准确定位刑事诉讼中的公平与效率两者间的统一关系。

关键词:公正;效率;及时性;刑事诉讼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的两大价值目标。所谓刑罚的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提出刑罚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分离。”“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是相统一的,二者不可偏废。据此,本文从及时性原则角度入手,阐述刑事诉讼中的公平与效率间的关系,认为在正确适用及时性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地适用刑罚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转,从而达到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一、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概念

想要深刻探究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便是了解公正与效率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中的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具体表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层面上。实体公正即指适用法律正确且合理,而程序公正则更强调适用法律的程序,即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法院机关正确适用实体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并且将案件的已生效裁判落实到位。而程序公正则要求司法机关要按法定程序严格办案,始终保持司法独立,审判中立公开,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尤其注重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等。其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一致,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序公正理念和标准的形成,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的最终产物。

(二)刑事诉讼中的效率

效率又称效益,它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所表明的是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之比。效率引入法律领域源于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对法律的渗透,也就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运用。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效率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司法领域也已然成为了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而诉讼效率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诉讼成果之间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适当、节俭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完结相关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冲突与交融

1.公正与效率的冲突

从理论层面来说,公正与效率是不存在天然冲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就会变得异常突出。具体说来,公正与效率的冲突集中表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三者关系的协调上。实践中程序公正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因此就必须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此种做法必然会与效率产生冲突。而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产生的冲突必然会影响到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我们在考量诉讼效率的时候,更多关注的是结果,但是程序正义这种制度构建显然是与提高诉讼效率相冲突的。

2.公正与效率的交融

公正与效率看似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但其实不然。笔者认为二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其间也有交融。公正之中必然蕴含着效率的要求,而效率的实现也需以公正为前提。英国有这样一句法谚:“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在刑事诉讼中这句话表现的更为明显,迟到的正义会给当事人带来各种法律上的伤害。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认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同时也使得法律公信力大大降低。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这样说:“早到的正义也不是正义。”效率固然重要,但是程序公正依然不可忽视。也许我们放弃了程序正义,效率会提早到来,但是这种效率却不是以实体正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效率未必是正确的结果。

(1)公正依赖于效率的支撑。司法的核心就在于它的公正,而司法的存在也正是由于它的公正。刑事诉讼作为调节双方矛盾的助力器,帮助很多人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正是由于人们相信刑事诉讼中有公平的存在,才会使用这样一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公正的地位牢不可破。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有公正,公正本身也不可能发挥到淋漓尽致,因此要想将公正发挥到最大限度,就需要效率作为支撑,具体表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层面上。一方面,就实体公正而言,首先,实体公正需要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断。同时,还要对案件中所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和补偿。而这些目标的完成都离不开效率。试想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地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定性,及时发现案件中的错误,案件所涉当事人又怎么可能会被公正、客观的定罪和量刑?另一方面,就程序公正而言,程序公正需要整个案件的运转处于一个公正、客观的程序之中。其中,想要达到程序公正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要保证案件在一定时限内顺利结案,并且消耗的时间越少越好。

(2)效率得益于公正的保障。刑事诉讼的效率是完全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公正性的存在,刑罚的效率价值才有谈论的意义。其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合理性与结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存在也是得益于公正这一条件之下的。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刑事诉讼,就是因为人们相信其中有公正存在。既然如此,那么如果公正都不存在了,谈论效率又有什么意义呢?

二、刑事诉讼中的及时性原则

正是由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三者之间的这种既冲突又交融的关系,才使得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难以定位。也正是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学界才会众说纷纭。而其三者间的关系定位也正是笔者试图通过对及时性原则的分析来进一步推敲的。

(一)及时性原则的涵义

所谓及时性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可以及时有效地开展刑事程序,使得案件可以快速解决。然而这又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一大难题。究竟怎样执行刑事程序,才能正确地适用及时性原则呢?笔者认为主要是要在快速与缓慢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就可以了。一方面及时性原则要求我们不可以过于快速。因为证据的收集与整理需要时间,当事人准备诉讼需要时间,检察机关了解案情需要时间,法官判决案件更需要时间。以上种种都表明过于迅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更不利公正的实现。然而及时性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不能无故拖延。案件的拖延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存在消极影响。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案件的拖延,可能会使他们产生焦躁心理,觉得自己被忽视,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身心健康。再次,案件的反复拖延,也可能造成证据的灭失,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由及时性原则看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1.及时性原则的效率价值

效率是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同时效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办案效率的标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一国的法治水平。事实上,效率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因而及时性原则也是迎合这一理念的制度设计。试想如果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低下,那么就会浪费司法程序的资源,而且对于社会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筑以及刑事案件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基于以上种种目的,目前世界各国都试图在诉讼程序中寻求一个最佳的模式,确保人们可以高效、快捷地进行诉讼,以达到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实现预期的法律目的。而及时性原则正是基于这些要求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此外,有学者指出:“法律中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两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即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还有的学者认为:“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法律效益化,是现代法制与传统法制的重大区别之一。这是因为,法律的效益反映了法律的权威程度。这是通过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来确证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的高效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表现,而法律的低效化则表明人治主义居于主导地位,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社会成员及其组织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依赖感,因而也就不能自觉地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正因为诉讼效率反映了一国司法制度在实现民主、公正途径中的科学化和进步化程度,现代世界各国无不将追求效率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目标。

2.及时性原则的公正价值

公正,自古以来就是法的永恒价值命题。它的内容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常新。及时性原则的公正价值意义很大程度上在于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控制和预防犯罪以及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首先,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负责侦查工作,收集、审查并且判断证据的性质以及考察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以此来查明关于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而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用到及时性原则,即诉讼及时。因为一个案件拖得越久,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取得就越不利。比如说证人口供,如果案件拖得过久,证人很有可能会淡忘案件事实,甚至遗忘案件过程或细节。此外,还有一些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消失,或者遭到破坏,如犯罪现场的血迹与脚印等。一旦我们发现证据被毁灭,赃物被转移等情况,就应该立刻采取保全措施,及时调取证据。另外,案件过于拖拉,也会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使其有机会破坏证据,掩盖真相,这又将加大案件的审理难度。

其次,在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公检法机关就应当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作出相应的惩戒,使他们意识到刑罚并不是虚无的、飘渺的,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一方面,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且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而另一方面,也给社会上的其他人敲响了警钟,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给存在这种犯罪心理状态的人当头一棒,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念头,从而有效地减少甚至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后,迅速、及时地执行刑事诉讼程序,杜绝诉讼无故拖延,本质上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这是因为,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追诉人需要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被追诉人都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尤其是当他们的罪名落实,这个时候其人身自由可能会被限制或剥夺,也正是这个时候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侦控或者审判人员的非法侵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往往就出现在此环节。此外,由于案件审理的拖延,也会给被追诉人及家属带来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利于被追诉人及家人名誉的保护,进而影响社会公平。

三、关于公正与效率关系定位的思考

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试图阐释对于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定位公平与效率的思考。

(一)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首先,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诉讼效率都各自有其独立的价值。其中,程序公正兼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和自身的独立价值。其次,实体公正有着天然的对效率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要求只能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不遵循程序正义的效率对于实体正义产生的只是负作用。再次,效率并不会天然遵循程序公正的要求。只有在程序中纳入相应的制约机制并规定完善的救济程序才能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效率。最后,当程序正义与效率发生冲突时,优先实现公正而不是效率,要始终将“公正”作为核心与准则,做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反思

公平与效率时常发生冲突。笔者思考有以下原因:首先,“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广泛存在,这极有可能会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放弃了效率;另一种则是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但却摒弃了程序正义。其次,公检法部门政绩考核使得司法工作人员片面追求效率,往往忽视了公平。如果不是政绩的诱惑,又怎么会有“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两张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存在。

(三)关于如何定位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构想

首先,转变公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使公众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其次,公检法机关需调整政绩考核方式,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应做到二者的统一。此外,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将会大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更加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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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彬彬 单位:安徽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