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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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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事业开始进行专业化、科学化和世界化的改革。我国的法治事业在近三十年迅速成长的过程中取得了长驱的进步,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法学界学者和专家们在为法学事业不懈努力过程中,找出了一些不可疏忽的问题。本文重点讲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刑事证据制度理论研究不足,原则问题严重等方面来论述。

关键词:

刑事证据制度;问题;刑事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具体举措方面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简述

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不仅会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速度,也会制约我国庭审进化的幅度。我国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许多程序虚而无实,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局面,与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关系。由此,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阐述了上文中关于审判为中心关于诉讼制度改革的话语。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得到重视,设立证据法,在2000年的时候曾一度占位主流地位。2001年到2003年之间,全国人大为了设立证据法还成立了法工委。但是后来专门设立证据法的构想破产,只不过是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将刑事证据制度考虑在内。所以,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来说也取得了不可否认的进步,其中可以作为标志性的进步是关于,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跨上了一个新台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2010年关于证据制度两个规定的相关内容考虑在内,使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但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立法过程当中,科学性和完备性方面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

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联系的是证据理论的不足。在《刑事诉讼法》逐渐改革和成熟过程中,基本上没有把刑事证据考虑在内,刑事诉讼法只把自身程序的设计和完善当作自身成长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学者对证据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在证据制度的研究和讨论的学术界中,虽然讨论相当热烈但是一些关键性问题研究相当浅显,或者没能达成共识,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一)对证据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的问题

在对证据传统的定义上,存在两种不同学派之争,第一种学派以什么是证据为研究的追求目标,即“本质派”。另外一种派别是想弄清证据的价值是什么的问题,即“价值派”。虽然,自有证据制度以来,人们在不断追求事情的本质,想要弄清证据的本质,可是受人类认识范围和条件的局限,想要弄清证据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成为了难题,无法克服。到最后,理论界开始放弃了对“证据本质探索”的哲学追问,取而代之的是“证据的价值”的追问,对证据存在的价值做以探讨,即对证据之所以存在,和存在的目的做以讨论,也是一个很明智的选择。所以必须要承认,哲学概念上的证据和法律含义上的证据之间的区别,也要自觉地完成研究视角随时代、社会和人们的变化而改变。再者关于证据的表现形式问题更是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各个学说展现开来,有“事实说”、“法理说”、“媒介说”、“反映说”等观点。“事实说”显然不和逻辑,不但将哲学与法理相混淆,而且在实践当中也是矛盾重重。“法理说”中虽然很注重证据实践方面的重要性,但是过于刻板,把证据的概念限定在了合法化的范围之内,把证据审查的标准和证据认定的规则与证据属性联系起来。“反映说”只是把证据视为主观的范围之内,把反映内容与反映对象相混淆起来,这是严重不对的。“媒介说”正确认识了证据的证明过程是一个回溯某种事实的过程,是经过一系列过程和手段,把那些隐含在那些所谓证据的人或物上面发掘出来,因为证据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能被我们了解和掌握,是依附于人或物这些媒介之上的,所以证据就是一种介质而已。

(二)刑事证据制度都包含的原则问题

刑事证据制度应该包含的基本原则,各国理论界都没有同没有达成共识,我国更是如此,但是仔细看来应当包括裁判原则、合法性原则、关联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质证原则等。这里面,要强调一下“裁判原则”,在我国虽然没有在立法上对证据裁判原则做一明文规定,但是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暗含整个《刑事诉讼法》之中。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国家的认可,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对证据裁判原则做以明文规定来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而英美法系的国家虽然都没有对证据裁判原则做立法上的明文规定,但是会有一些相联系的辅助性规则,例如证据的相关性规则和可能性规则等,这些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所要表达的效果是一样的。

参考文献:

[1]白帕云.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J].法学家,2013(3).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王国忠.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已构想[J].人民检察,2015(10).

作者:杜璇 单位: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