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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律师的作用能否有效地发挥出来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和我国的法制建设。我国政府主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为我国律师作用的发挥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重点分析这些因素并对律师提出注意事项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乃至我国的法制建设都会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
刑事诉讼;律师;法制建设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的作用
1.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此时相关部门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其惩罚的轻重进行初步估计。可以说侦查工作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工作。在这个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部门抓到,其人身自由已经被控制,与外界失去联系的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完全独立自主的人转变为一个被动又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人。在这个特殊的环境和地位下,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较为孤立,十分需要有一个信得过的人来帮助他。如果此时在他面前出现一位律师,那么将会为他带来现实和精神上的双重帮助。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作用,第一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即解答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困惑;第二是向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案情;第三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四要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诉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结束之后,刑事诉讼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对于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就进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需要依据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做的是对相关手续证件的制作和办理,例如为犯罪嫌疑人复印逮捕证、拘留证等。除此之外,律师还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意见书以及相关的鉴定材料进行复印,清楚掌握案件中涉及的资金、人员伤亡以及被害人的诉讼请求等情况。在该阶段,律师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经验向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有益的观点。律师可以了解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中是否具有刑讯逼供或者忽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利益的重大情节等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报告。如果检察机关核实之后,确定存在问题,那么律师完全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将原有的侦查结果驳回,进行补充侦查。
3.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是律师发挥作用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审判分为一审和二审,此时律师需要依据前期掌握的关于案件的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证据、依据等信息进行公布,运用法律知识对抗公诉人的指控。虽然案件真相不能改变,但是通过律师与公诉人的唇枪舌战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向被告人提出公诉,要求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而律师的工作与之相反,需要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用专业严谨的语言提出令被告人减轻责罚或无罪的意见,为法院提供参考。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这个专业“代言人”的帮助,那么其在法庭中将会是一个十分孤独而被动的局面。如上所述,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向被告人提起诉讼的,所以很多时候法官对于被告人的言论缺少信任,无形中偏向于公诉人。但是律师是一个客观的存在,这种客观的身份能够令他在法庭中发表的意见更具公正性,让法官比较信服,不仅如此,一些被告人面对法官和公诉人不会说、不敢说的情况十分普遍,律师就能够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良好的方式将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传达给法官,令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做出公平的裁决。
二、刑事诉讼中限制律师作用的因素
1.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
(1)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其在工作中不仅不会受到相关法律机构的限制,更加不会受被追诉人的影响。但是我国很多追诉人并不了解这一点,他们认为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自己脱离困境获得自由,所以面对律师的时候,往往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非法的要求。辩护律师不等于被追诉人的代言人,他们面对被追诉人的要求和意见,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对于其认为正确的意见,需要通过专业合法的方式帮其实现,而对于非法的建议则不能接受。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律师能够做到不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影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理性对待律师。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基本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且已经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尤其是一些严重违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面临着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每个追诉人都十分重视诉讼过程,因为审判的结果关乎生死。有的被追诉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益的审判,在刑事诉讼期间对地方律师进行恐吓、威胁甚至身体伤害,令律师不敢或不能继续参与诉讼。另外,还有部分当事人希望律师能够通过一切手段为自己赢得审判,勒令律师做出不正当的行为,如果律师拒绝,当事人就会与其发生冲突,对律师造成伤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待律师的非理性态度,也制约律师作用的发挥。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非律师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指定律师是拥有刑事诉讼资格的唯一负责人,还有一些被告人单位推荐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等都具有刑事诉讼的资格。另外,除了非律师人和律师之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有权进行自我辩护。其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论是选择非律师人还是自我辩护,都没有律师来的专业。很多情况下非律师人和犯罪嫌疑人自身不知道对法官进行贿赂是违法行为,利用人脉和金钱企图为犯罪嫌疑人脱罪或减罪,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2.来自受害人和社会的限制
(1)普通民众对律师的认识。对于辩护,专业律师和普通人的理解都不一样的,律师经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和系统培训之后,认为为一个有罪的人辩护,同样是正义的。但是我国民众对于辩护的看法不同,目前有很多民众认为律师这一职业,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脱罪的,认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是为了追求利益,毫无正义可言。
(2)受害人及其亲友的限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明文规定,律师在履行其职业工作的时候,不允许受到人身伤害。这一规定是站在律师工作性质的角度为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律师遭受受害人和亲友报复的情况十分普遍。这是由于受害人与其亲友不能理解律师的工作,这也为律师工作增加了限制,令律师在工作期间存在心理负担。
(3)社会及舆论的限制在当今信息传播快速的时代,来自社会中的各种发言都能一时间众人皆知。舆论在社会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并强大起来。律师的工作职责在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大量社会舆论的影响下,有的律师会不敢面对或者不想受到舆论谴责而放弃工作职责。
3.来自公权力的限制
(1)来自行政机关的限制。国家机关对于律师这一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国家机关人员应该按照我国法律尊重、认同律师的作用和价值,支持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很多国家机关的从业人员都对律师存在误解,导致律师的公权力受到影响。除此之外,国家机关需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相应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经费,让贫困的群体能够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但是国家机关对这部分资金的补贴较低,令很多群体请不起律师,也影响着律师作用的发挥。
(2)来自侦查机关的限制。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和侦查人员具有较大的对抗性。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很有可能遭受到侦查人员的侵害,律师的介入令侦查人员获得证据的难度提高。侦查机关和律师之间的对立局面令律师的工作开展受到限制。
(3)来自检察机关的限制。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律师与人民检察机关之间也存在较高的对立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是对案件的诉讼权利,而律师在诉讼中则在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两者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很多检察官都认为检察院比律师拥有更高的地位。
4.来自审判机关的限制
审判机关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法官和律师应该互相尊重,律师尊重法官的判决,法官尊重律师的观点和行为。不过我国有部分法官对律师这一行业存在误解,认为律师是一种商业化的工作人员,他们为了获得金钱和利益,违背良心、歪曲事实,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制造了困难。所以法官在审判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令律师的作用发挥受限。
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律师在行使其刑事诉讼权利的时候,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因素限制,很多因素在短时间内难以转变,所以只有从自身出发,谨遵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1.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律师应该本着认真谨慎的原则,对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材料进行仔细分析。不能因为是司法部门送来的资料,就全盘接纳。在实践中,司法部门提交的资料也有可能出现计算结果不对、方式不对、证词前后矛盾的现象。律师要能够重视每一个细节,仔细寻找材料中的瑕疵,以此为辩护点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判决。当然,发现材料中的瑕疵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律师仔细对材料进行阅读和分析,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辨别。
2.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察人员沟通
律师在刑事诉讼期间及时和办案法院和检查人员沟通,能够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以及收集到的信息传达到法官和检察官的手中,通过这一方式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思维。所以律师应该具有和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的策略,如果不能当面交流,那么就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传达,令他们了解自身对案件的观点和发现的问题。
(1)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律师在法庭中的发问十分重要,将问题设置好,不仅不会引起被辩护人的反感,还有可能潜移默化地转变庭审人员的立场。律师在设置发问问题的时候,应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辩护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形成原因等进行提问。调整好问题的顺序,采用具有感染力的方式进行提问,为法庭辩论典型良好的基础。
(2)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俱到没有重点。这是律师进行辩护期间的技巧,在法庭辩论中,律师要从一个或者两个关键问题入手进行充分提问和分析,切不能纠缠每个细节。例如,律师发现了公诉材料中的瑕疵,可以在论证其他问题的时候加以辅助,却不能揪住不放,因为细小的瑕疵否定对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3)要严格依法执业,不接受不合理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与律师沟通的过程中,难免会提出不合理要求,律师要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不能为了个人私利去迎合当事人的违法要求。我国对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律师为了金钱利益扭曲事实、违背法律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具有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刑法》中关于诉讼人伪造、毁灭证据的规定。所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形成风险防范意识。当然我国法律规定毁灭、伪造证据均应该得到惩处,但是惩处的主体并不仅仅在于律师,还有可能是案件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以及检察阶段的检控人员等。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主要接触证人和证据的就是侦查人员,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部分人员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给予规定,律师的执业风险因此加大,所以律师应该养成风险防范意识。
四、总结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每次进行司法改革或者对某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的时候,律师都会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立法方面都是由法官、权威学者以及一些政府官员实施,律师起到的作用十分微小。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很多因素的限制令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滞后。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律师这个职业并不受人尊敬,虽然我国政府近年来重视法制建设,律师的数量和素质也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诸多因素的阻碍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我国律师在这样的环境下,只有通过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才能最大限度为我国法律事业做贡献。而我国政府部门也应该为律师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尽量降低律师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不受困扰地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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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文国 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