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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家辅助人制度既能保证控辩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权被滥用,又有利于整个诉讼程序公开、公正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法律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选任资格及诉讼地位,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及民事诉讼中已有的实践经验,确保专家辅助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质证功能得以真正实现。
关键词: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审判;鉴定
随着科技水平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犯罪形式与手段也层出不穷、花样繁多,导致很多疑难刑事案件的出现。因此,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也需要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现代化侦查。在刑事科学技术不断向前发展的进程中,特别需要能够起到重要证明作用并具备丰富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的法律专家的参与,这就产生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早已运行,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国之前采用的是司法鉴定制度,鉴定人要处理那些关键性技术难题。但是,在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着鉴定程序不够透明、鉴定人作证过程没有实质意义、控辩双方权益不平衡等问题,制约着我国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直到2013年初,我国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实际上提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从而在形式上体现出刑事诉讼理应具备的对抗性特征,使得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地位、资格及法律责任
(一)专家辅助人所占有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虽然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对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并没有进行特别说明。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和一般的证人之间有着非常突出的差别,证人由于目击了整个犯罪案件的发生,因此其地位是不可取代的,所作证词也有着非常显著的法律效应,但是诉讼专家辅助人则缺少最为直观的现场目击,而仅仅凭借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来对案件进行判断,提出看法与质疑,其地位与作用可以替代[1]。由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规定较为简单,与鉴定人制度还有某种相似性,且没有明确专家辅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也导致了专家辅助人所做意见的证据属性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无论如何,从保证法律鉴定更加趋于完善的角度来说,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还是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的。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与选聘条件
对于这一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仅仅提到专家辅助人要具备足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但就专家辅助人的选聘条件与选任过程则没有做出详细说明,有待进一步明确。通常来说,专家辅助人都应掌握深厚的专业知识,受过系统、良好的教育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自身所学及从业经验对鉴定内容做出判断,并可以在法庭中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选聘条件与选任资格如何确定,我国应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充分吸收和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综合考虑进行确定。在辅助人资格上,只要有相应的知识体系,并且技术熟练、经验丰富就具备被选聘为辅助人的资格。但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最好是从那些已经登记在册的鉴定人中进行选聘较为合适,而且也易于实行。
(三)专家辅助人质证过程
法律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不是单纯地得到真相,而是通过对罪犯的惩罚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以防止其他人再实施同样的犯罪活动。我国的诉讼改革,增加了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使得刑事诉讼的参与者都可以合理地行使自身权利。因此,当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时,会使得整个质证过程朝着辩方的方向倾斜,从而突出了质证过程的对抗性。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质证程序可以进行以下的过程设置:一是要在庭审之前公示专家辅助人所持的意见态度;二是专家辅助人在进行庭审作证时要运用“直接询问、间接询问、交叉询问”的询问形式[2]。需要说明的是,专家辅助人进行质证并不是帮助法院或法官的工作,而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以解决诉讼中的证据争议问题。
(四)专家辅助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增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发点是对庭审中的鉴定程序加以质疑与分析,从而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漏洞问题。但是,相关制度却没有对专家辅助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专家辅助人就鉴定结论做的质疑或者是解释都不应该必然地产生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专家辅助人真正履行其义务责任,在出庭作证过程中敢于说真话、说实话。同样,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如果专家辅助人滥用权利,为个人利益而做出有悖于事实根据以及客观规律的鉴定意见,严重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就应该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
(一)保证控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强对抗性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是控辩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存在可以弥补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强控辩双方实际参与诉讼的能力。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直接关系到控辩双方的利益,如果鉴定意见或质证环节出现差错,势必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控辩双方一旦对鉴定结果产生疑问,专家辅助人可以运用其专业知识做出解释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鉴定结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讼诉权利。同时,专家辅助人的介入也弥补了辩方专项技术及专业知识的缺失,切实增强了辩方的举证能力和质证能力,使辩方的权利得到维护,能够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对控方证人当面质证,有效地加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
(二)有利于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开、公正进行
目前,我国的公、检部门普遍存在着“自提自检”“自检自鉴”的现象。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对专业性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类问题的出现。同时,专家辅助人制度能促进侦查、检察、辩方以及审判部门等各方厘清权限和职责,从而有助于诉讼进程快速、有序地开展。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减少鉴定人出具错误结果的概率并能敦促法官在诉讼中不盲目轻信鉴定结论。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效地防止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及专业垄断等破坏司法公正性的行为发生,能够减弱法官对证据取舍的任意性,从而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去伪存真,有利于整个诉讼程序透明、公开、公正地进行[3]。
(三)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保证鉴定过程的真实性与高效性
在刑事诉讼中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有效地发现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与不足,并依法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同时,专家辅助人还需要对鉴定人本身资质以及鉴定结果加以监督审查,并就当事人所提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在向当事人进行鉴定结果传送时,专家辅助人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因情绪过于激动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可以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能够保证整个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使当事人以及法官都可以更加确信鉴定结果;第二,当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时,专家辅助人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第三,降低了刑事审判中重复鉴定的次数,在客观上缩短了鉴定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保证了鉴定过程的真实性与高效性。
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一)确立庭审在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
2013年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2014年中共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都意味着我国正在逐渐推进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庭审中心主义”的转变,法官要真正发挥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此后在司法体系改革中,增加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项,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提出,使辩方有权对控方的证据和办案过程提出合法的质疑,使其诉讼权利获得切实的维护。这也突出了法庭审判中的对抗性,如果证据对公诉方不利,公诉方就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确立庭审在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不仅能够促进刑事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在客观上强调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的选任资格及诉讼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首次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对于专家辅助人的选任资格及诉讼地位都没有明确。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不同,不需要具备专门的资质,只要求拥有丰富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并能对鉴定结论做出权威的评判及解读,对诉讼的进程提供帮助即可。但是,如何确定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进程中做出翔实的说明。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晰专家辅助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就会造成专家辅助人在庭审过程中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守”的尴尬境地。诉讼地位的不明晰,在实践中会使专家辅助人难于履行其质疑权及解释权,也难于追究辅助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害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及诉讼地位,以减少鉴定意见证据的主观性,实现法律的准确适用。
(三)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由于英、美、法等西方国家在专家辅助人制度方面发展的时间较早,更为成熟,而我国在这方面则起步较晚,存在着很多不足与缺陷,因此需要借鉴、吸收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意大利有技术顾问制度,英国有技术陪审员制度,美国有专家证人制度。这些制度的运行对于保障证据的可信度及提升诉讼效率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中西方不同国度的诉讼形式差异很大,但这些成熟制度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作用。因此,西方国家在专家辅助人制度方面所形成的司法体系以及对于具体法律案例的处理方法,都可以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四)借鉴吸收之前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
尽管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展的时间比较晚,但是这一制度却早已应用到民事诉讼之中。在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我国已经有了很多的相关案例,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改革的进行,在涉及专业知识领域的民事案件审判中,聘请专家辅助人进行监督、鉴定的案例在逐渐增加,各地地方法院就此进行了大量的摸索与实践,这对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设、完善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与指导作用[4]。
四、结语
总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可以有效提高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对于鉴定意见也可以进行探讨与质疑,从而能够提高鉴定效率并避免刑事鉴定中的多次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的出现,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意义重大。相信随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体系会变得更加完备,对于各类刑事案件也可以快速、顺利地进行鉴定与判决。
参考文献:
[1]陈斌,王路.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11(1).
[2]卢建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J].中国司法鉴定,2011(6).
[3]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
[4]陈超.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作者:肖凝 单位: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