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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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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构建

当前,学者们关于沉默权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出现了许多相关著作,对该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是肯定说,第二种是否定说,第三是中立说。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法治大环境的背景下,为沉默权的实行营造了有利条件,为了沉默权的应用提供了指导;但是,有的学者却认为:“针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引入沉默权制度并不适宜,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往往对集体权利过于重视,对于个人权利重视程度不够所引起的。我国的立法宗旨指导理念是“稳定压倒一切”;因为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贯彻的职权主义,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此外,由于当前我们国家侦查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辩护制度的不健全等,所以在我们法律中引入“沉默权”制度往往不能适应实践的发展和要求。近年来,有的学者主张从新的角度和立场来认识沉默权制度,不赞同过去对沉默权单独的否认或肯定,应当将沉默权制度置于整个时代司法背景中来进行观察,认为沉默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往往可以借助于一些新的制度来予以化解。尽管“沉默权”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探讨的热点话题,但是对该问题的研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新刑诉法虽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权利入法,但是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对沉默权的内容进行全面的阐述,也未对沉默权存在所带来的利弊进行分析。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近况,对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作出利弊分析,从而进一步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作出设想。

一、沉默权的基本内容

(一)沉默权在英国的起源17世纪时,英国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期间,由于被告人拒绝进行法庭宣誓,法院判处被告人蔑视法庭罪。随着后来议会的掌权,认为星座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是荒谬、错误的,从此之后就废除了在案件审理之前强迫被告人宣誓的制度,原因是:任何人均不能被人强迫说出自己有罪的言论,之后,被告人的沉默权作为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逐步得到确立,发展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规则。

(二)沉默权在美国的确立与发展美国是沉默权制度应用最为普遍和成熟的国家,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位置,被写入美国的宪法之中。关于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米兰达规则”,该规则的要求是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在对其进行询问之前,应当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可以对询问的问题不予回答,否则该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将会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且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如果其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警方将会免费为其提供。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警察都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明确上述内容,否则取得的证据将失去价值,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从中能够看出,美国很注重沉默权制度的实际应用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只要警察传达了“米兰达规则”基本精神,措辞的变化等对警告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

(三)日本关于沉默权的规定日本法系属于大陆法系的一部分,在诉讼模式上采用的是”职权主义”。有关沉默权的规定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因此有必要单独介绍。《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二款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先告知被告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思进行供述的意旨。”第311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每个质问拒绝供述。”

二、沉默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沉默权制度的优点1.有利于确立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同于以往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更加注重控方和辩方地位的平等。由于司法主体及其职能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引起了司法的专断以及被告人的诉讼客体地位,该种诉讼在力量上存在的很大的悬殊,有着很强的极端性。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仅能够改变以往控辩地位不平等的状况,而且还将改变“控审一家”的状况,使法官居于中间裁判者的地位,更加公正中立。2.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在司法活动中,既要讲效率,更要讲公正。“对程序效率的评价首先应服从公正性。不应当仅仅从程序上个别规则来对当事人的活动是否有效益进行确定,应当从公平解决纠纷、保障判断的工程来进行评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正应当被视为诉讼的最高价值。沉默权的确立就是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从而实现程序公正的角度来考量的。3.是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言论自由主要就表现在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供述,也有权选择拒绝供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些规定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到沉默权制度,但是这些宪法权利却体现了沉默权的内容,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并促进我国诉讼制度进一步法治化。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降低诉讼效率。有的学者认为:“采用沉默权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的效率,不能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惩罚。”我国一直以来都奉行口供本位的侦查模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查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然而赋予犯罪嫌疑人缄默不语的权利,将迫使侦查机关使用其他侦查手段调查搜集证据,使得诉讼进程缓慢,从而大大降低诉讼效率。2.增加诉讼成本。在侦查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面对侦查机关的提问沉默不语,那么侦查机关只能依靠其他手段调查取证,查明案情,这就需要侦查机关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至于增加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3.加大司法机关办案难度。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能会导致大量重要的证据丢失,使得原来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无从搜集,从而加大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制约国家打击犯罪的能力。4.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害人的利益。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案件中被害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倘若案件无法查明,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判决,往往会造成一些犯罪分子有罪得不到惩罚,从而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从我国目前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这两个国际公约的条文规定来看,沉默权制度也受到了国际司法的明确认可,因此,为了充分履行国际义务,更快更好地与国际司法保持一致,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十分必要。

(二)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未经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判决之前,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体现了我国逐渐开始注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贯彻落实,也标志着我国司法观念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仍然与国际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规定存在差距,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沉默权制度加以支撑。

(三)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实施控辩式庭审模式的重要条件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庭审模式上发生了变化,所采用的庭审模式具有控辩式的特点,使得控辩双方地位更加平等。然而,由于沉默权制度的缺失,导致双方在法庭地位上并不是实质上的平等,被告人往往在法庭审判中处于被动的审判地位,和强大的公权力相比较显得十分弱小,此时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助于对控辩审三方的地位进行平衡,也体现了司法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四、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设想及建议

(一)借鉴国外有关沉默权的规定1.拓宽、完善告知义务。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并且将其回答问题的义务进行扩大到供述的自由,公安机关等不得采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等不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为了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进一步规范告知制度,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采用告知卡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2.完善我国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沉默权制度往往能够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逼供的现状就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是一种有力的保障。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可以对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予以借鉴,侦查阶段所取得的书面证言,不应当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而应当依据法庭审判时行为人的陈述、辩论作为判案的根据。3.对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一定的罚则。在国外,虽然采用的沉默权制度,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做了虚假的陈述,那么也应当受到惩罚。而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立法。

(二)消除我国沉默权移植的障碍1.构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1)完善证据规则。在制定证据规则时,应当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口供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明有罪的材料。(2)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在对抗式的审判过程中通常效率不高,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能够克服这一问题,在性质上它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法益悬赏也鼓励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机制。我们国家可以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议一套科学的辩诉交易制度,以此来克服沉默权中存在的不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完善辩护律师制度。辩护律师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然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的案件数量是有限的,律师在介入案件的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限制,参与程度一直偏低,这样并不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因为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在当下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只有使律师充分行使自身的辩护权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沉默权制度才可以成功。2.净化我国的司法环境,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1)加强检察官的监督职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且告知其享有沉默的权利。”笔者以为,检察官在对犯罪嫌疑人询问时应首先要做好告知义务,使犯罪嫌疑人对告知事项的相关内容充分了解。其次,也能够使检察官充分了解案件侦查的相关情况,鼓励犯罪嫌疑人敢于控告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进一步完善刑诉逼供者的责任追究制度。沉默权建立的关键在于严禁刑讯逼供,前者是后者的保证和基础。(3)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思想观念的不断发展,沉默权制度也逐步产生,但是如果缺少一个相应的执法环境,沉默权的规定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实际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我国应当不断致力于执法环境的建设,为沉默权的实际应用打造一个良好的外界环境。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1.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当前,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采用了沉默权规则,这是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有效规则。我们国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时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是并不能盲目的照搬照抄,应当做到有选择的借鉴其合理之处,摒弃不合理的地方,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来确立沉默权规则,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对沉默权有一定的限制,采取相对沉默制度。(1)限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对有关个人情况的提问不享有沉默权;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了陈述,那么在侦查阶段表示其失去了沉默权。(2)限制被告人在庭审阶段中的沉默权。在开庭审理之前,如果公诉方所控告的犯罪事实清楚的话,那么被告人将不再享有沉默权;对在庭审尾声时被告人以新的事实为自己辩护的,法庭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3)特殊案件被追诉人不享有沉默权。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案件,贩毒案件,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贪污贿赂和其他经济案件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中,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3.沉默权制度应当缓行。(1)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的态度。理论和实践总是密不可分,我们在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前应当学习相关的理论,以丰富的理论作为指导,满足实践发展的要求。当前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采取了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我国进行相关的指导,但是我国具有特殊的国情,关于沉默权在我国适用的一系列问题还需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对这些理论进行全面、客观的研究。(2)兼顾司法需要与社会需求。新的司法制度应当做到既要有利于打击犯罪,同时也要兼顾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全面客观考虑。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不断向前推进,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也增强,希望自身的沉默权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面对复杂的情形,应当进行相关价值的判断与衡量,兼顾各种力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否则,法律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将会产生治安状况恶化等不利影响。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关乎公民人权与自由的保障,并且能够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暴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沉默权制度的一些弊端依然存在,所以沉默权制度的确立需要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措施和政策的完善。不仅要正确地普及与宣传沉默权制度,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杜绝对沉默权的片面理解,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当地利用沉默权与司法机关对抗,还应建立多重权利保障机制,使得沉默权制度更具可操作性。最后,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资金匮乏,人力不足,技术落后,这些都是造成我国刑诉活动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所以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减少刑侦人员对口供的过度依赖,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保障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建立和实施。

作者:张芳 单位:郑州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