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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效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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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效能

刑事诉讼中,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何有效地与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会见权则是保护他们权益的关键。何谓会见权?会见权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会见权;二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本文从律师会见权的角度探讨。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为解决会见难,该法也对会见权进行完善。但是如何使会见权的效能发挥最大化?我们必须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来不断地强化会见权的效能。

一、影响会见权效能的因素

1.看守所保障水平低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因此,律师应当在看守所内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前看守所的硬件保障水平不高也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律师会见不畅,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所提供的物质保障是低水平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数量激增,与原来低水平的物质保障产生比较严重的冲突。尽管各地看守所纷纷扩、改建会见室,努力提高律师会见保障水平,但仍存在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律师会见的情况。如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配置严重不足,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严重失衡。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隔音效果差,无法保障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保密性。还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设施简陋,与讯问室设施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等等[1]。

2.律师会见权被不正当利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实践中律师会见权有时会被不正当利用,即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在看守所会见过程中,私自将该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带进律师会见室与其见面;私自为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私自将电话提供给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让其与所外亲属通话;指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掩盖犯罪事实、出具伪证等方式干扰侦查活动。会见权被不正当利用会加大办案隐患;加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心理;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必要的人为障碍,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严重扰乱办案秩序。

3.律师会见权救济缺乏可操作性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因公安司法机关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救济途径,当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侵犯时,便可以援引该条,但其所规定的救济缺乏可操作性,措施十分单薄而无力,救济程序的模糊性,使得权利救济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二、改进措施

1.提高看守所保障水平设置适量的律师会见室,增加律师会见坐席。同时,调整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设置配比,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确保律师能按时会见。看守所设私密单间,更加封闭的律师会见场所。改造的封闭式会见室不但从环境上给嫌疑人和律师以尊严,与在押人员可以面对面单独说话,也不用担心有人听到、看到。看守所紧密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条主线。在律师会见室被占用的情况下,经律师要求,看守所可以安排在审讯室进行会见,并关闭监听设备。

2.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会见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对律师会见过程有所监督有其合理性。录音录像对律师会见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事前警示作用,有助于消除侦查机关的疑虑。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虽放弃了一些隐私权,却可以使会见更易实现;而且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合法会见,也不必担心被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还可起到对律师的保护作用。对于侦查机关追究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伪证罪”情况,尽管后来很多律师在律协等有关部门努力下被无罪释放,但律师个人却无法用有效的证据为自己开脱责任。如果我国实行了对律师会见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证实律师会见过程中的清白将十分简单。同时,为避免侦查机关掌握律师会见内容,在目前看守所归属公安机关的体制下,看守所不便承担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录音录像职能[2]。此时可以将侦查机关排除在外,由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该项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由侦查机关、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探讨决定。录音录像内容应是保密的,应科学合理设置录音录像的制作、送交、保管、使用等环节。该录音录像不可任意使用,主张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的一方需要有一定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才可以使用录音录像。鉴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仅负责录音录像录制,不得旁听或实施在线监听,其并不掌握律师会谈内容,故不构成对律师会见权和侦查、羁押机关看管权力的侵犯。同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权限,在辩护律师会见中的违法行为得到证实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可据此对违法违纪律师予以处理。

3.提高律师素质和处罚律师会见权被不正当利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开展深刻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执业形象。加强对律师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狠抓规范执业,不断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努力促进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律师与侦查部门、看守所有机配合,相互监督制约,工作相互衔接。发现律师出现违法违规会见的情形,及时制止,开展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认真严厉地对其开展批评教育,律师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员,不能知法违法,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重的可吊销律师执业资格。通过提高律师违法违规会见的执业风险来遏制律师会见权的滥用,促使律师行使会见权走上规范化的自治道路。在依法行使其执业权利时,严格遵守有关会见的法律规定。

4.律师会见权救济可以效仿西方国家的“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建立类似的制度。在侦查阶段,当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侵害时,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济申请,人民法院设立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受理上述申请,为保证法官的中立性,预审法官不能再担任该案的庭审法官。律师申请救济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列出申请的理由及要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内容,预审法官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一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其申请则出具相应证明;不同意律师书面申请,应当书面解释拒绝原因。律师可凭预审法官的书面证明行使阅卷、会见等辩护权,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如果侦查机关不予配合,预审法官有权以司法纠正书的形式予以纠正,同时追究相关机关人员的责任。法律赋予律师会见权。“会见难”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律师工作中遇到的障碍;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们着眼探讨如何行使会见权,并将其效能发挥最大化,还需要相应措施的配套以及各个部门的配合。从对刑事诉讼的整体效果来看,律师通过充分行使会见权熟悉了案情,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辩护证据更加信任,控、辩、审有机结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文明和社会正义。

作者:苏宇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