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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直接保障的是程序性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直接保障的是被追诉人的程序性人权,因为程序性人权是实体性人权实施的基础和前提。而且在刑事诉讼中,公民的实体性人权具有特殊性,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很可能发生国家公权力对于公民实体性人权的干扰,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并非是要求国家公权力消极不甘于公民的实体性权利,而且说要将这种干预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个范围的界定是通过程序性人权来体现的。程序性人权保障要求国家权利在干预公民的实体性权利的同时要严格遵照一定的合法程序。程序性人权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国家机关依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实体性人权的,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公权力的具体实施的法定程序,确保实施敢于的过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综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有程序性人权得到充分保障之后,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实体性人权。
评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状态一般我们以程序性人权来衡量,因为实体性人权的实施时很难作为刑事人权保障的有力佐证的。实体性权利属于“绝对权利”,它默认了国家机关不作为的消极处理态度,否则就容易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追诉人,国家机关是不能持以消极不作为态度的,逮捕、羁押、搜查、扣押都属于国家机关法律范围内的强制手段,也是对被追诉人定罪的必经过程和手段,刑事诉讼过程必然伴随对于被追诉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乃至生命的各种实体性人权的剥夺。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必然伴随对被追诉人的干预,消极干预是不允许的,如果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对被追诉人采用上述的强制性措施,甚至不能判决被追诉人有罪,否则就算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实体性人权,那么这种结论显然荒谬至极。这也是不采用实体性人权作为评判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依据的重要原因。
相反,衡量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效果的知识是作为相对权利的程序性人权。国家专门机关对此负有一定的义务,如果相关机关积极履行义务,那么人权得以保障,反之,程序性人权可能受到侵害。例如,辩护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委托他人辩护,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还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被告人如果选择自行辩护或者委托他人辩护,法院的义务就是消极不干预;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时,法院的义务就是要主动地积极地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当法院依法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反之,如果法庭干预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或者委托辩护,或者不积极给予法律援助,那么被追诉人的程序性人权就会受到侵害。
二、刑事诉讼中完善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途径
(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诉讼结构的平衡是确保被追诉人人权的重要途径。刑事诉讼构造的主要要素包括了控辩裁三方诉讼主体,控方的职能在于控诉,辩方职能是辩护,裁方职能是裁判。合理的诉讼结构以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为核心,承认、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利于在文明、民主和理性的基础上,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结构本身应然的要求包括: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及裁判者中立。1.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首先我们一定要设法建设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的基础。一方面,我们要赋予追诉官员义务,要求追诉的官员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地从事刑事追诉活动,在刑事诉讼中要找准位置,不能不择手段地去追求结案率、定罪率,不能过于执着地追求案件审判的结果,而是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为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另一方面,我们要考虑赋予被追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的特殊程序保护或者一定的特权。要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使得他们享受作为一个诉讼主体应有的待遇,可以被公平公正的审理、判决、定罪、量刑。2.控审分离一方面,控诉方不得侵占裁判方的职权,不能以裁判者的名义做出任何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影响辩护方实施辩护权的裁决;另一方面,控审分离也可以一直裁判方的有意偏袒,确保裁判方的公平公正,有利于维护裁判者的公正形象。3.裁判者中立与案件有关联的人不可以作为案件的裁判官;作为裁判官必须保证公平公正,不得与案件重要的利益人有任何方面的关系;裁判者不得对案件任何一方持有偏见;裁判过程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参与权;裁判要积极平等地关注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从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来看,刑事诉讼共同的趋势是在发现实体真实、合乎正当程序目的之间谋求适当的平衡,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片面地牺牲任何一个目的。尽管各个国家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现代法治国家解决刑事诉讼目的的冲突的趋向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保障控辩双方之间的公正平衡,保证被害人、证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和要求能够得到考虑,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之间的适当平衡。
(三)构建被追诉人权利的救济机制在被追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被追诉人应该有权要求修复、补偿或者赔偿。救济机制存在,有的是得益于日益健全的法制建设,有的是处于人道主义的关怀,还有的时候出于某种约定的风俗和惯例。救济实质上也是被追诉人的重要权利,是一种改正或者补偿的权利,是用来纠正对被追诉人造成的侵害的重要机制。单纯依靠法律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还远远不够,健全的保障机制是重要条件,救济机制处于保障机制的核心地位,可以有效地帮助被追诉人争取和实现权力。赋予被追诉人救济权力,那么被追诉人在权力受到侵害时可以即时地需求修正、补救。
作者:阳东升单位:平昌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