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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刑事诉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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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刑事诉讼论文

一、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前所需准备的事项

第一,把握庭前会议的时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后并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但尚未明确具体开庭时间前是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当辩护律师领取起诉书之后就应当着手进行准备,同时法律仅规定了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可见即使不召开并不影响法院的审判进行,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在庭审中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系列影响审判顺利进行导致审判中止、延期审理的情形出现,辩护律师最好能在合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申请,以供法院在合适的时间进行庭前会议召开的安排。

第二,准确列举庭前会议要讨论的问题提纲。庭前会议是为了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而设置的,辩护律师应当通过阅卷列出问题提纲,比如:管辖是否有问题;合议庭成员或者其他司法参与人是否需要回避;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已收集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未提交的问题;控辩双方有无新证据问题;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进行审查,看是否存有异议;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需要排除;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需要不公开审理的问题及其影响审判程序的问题。

第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种申请。通过阅卷发现案件中存在庭前会议需要解决问题的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各种申请。例如:改变管辖的申请;回避的申请;调取未移交相关证据的申请;要求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到庭,接受辩护律师的质询的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为了保护被告人相关信息进行不公开审理的申请等等。

二、庭前会议召开所需进一步准备的细节问题

第一,关于案件究竟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当注意我们所承办案件的属性,涉及的罪名,究竟属于公安还是检察院的立案侦查范围;注意案件级别的管辖;犯罪地是否与审理的法院相一致,被告人居住地审理是否更有益;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是否一致,选择何地管辖更为适宜;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是否属于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或者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否属于适用法律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等。

第二,关于回避的问题。着重注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否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辩护人、诉讼人;是否有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人的情形;是否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人;是否存在接受财物、宴请或其他支付费用活动;是否借用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款物等。

第三,是否存在侦查机关收集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未提交的问题。着重通过阅卷查看所有言词证据的取得时间地点,与看守所的提讯记录、抓获经过等材料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所作讯问笔录未提交的问题;是否存在讯问不做记录的情形;是否存在所做记录与同步影像资料不一致的情形;这类证据如果存在即使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可以以真实的影像资料作为证据而不以笔录作为证据。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第八节专门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但该章节仅解释了什么是刑讯逼供,以及什么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仅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如果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具体规定物证、书证如果收集程序不合法,经辩护律师提出后又不能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时,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该种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也没有具体进行规定。首先,我们应当把证据按照证据类型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具体证据的要求进行分析,作出判断。比如:把证据按照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进行分类,再按照具体的排除方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如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与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所称的讯问时间是否一致,是否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方法;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存在无法补正和无法做出唯一结论的解释等情形;讯问笔录的记载是否与录音录像资料相一致;录像中记录人员是否确实在记录。以便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或材料。

第五,一般公诉机关在进行提起公诉时并不提交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提供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提供,但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可以要求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最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进行申请。第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问题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由于目前尚没有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所做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引,以上观点系本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两年来,结合具体的刑事诉讼业务而进行的思考和总结。

作者:赵静冯振国单位:上海师范大学青年学院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