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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然而两者之间也存在很多相同点和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同点1.两者都是为案件事实提供认定的证据。2.两者都针对过去的部分事实进行证明,而非全部的反映。3.两者在取证过程中,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要求。两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形态。审计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都应具有可采性。两种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都仅能达到相对的程度。
(二)不同点1.从收集调查主体上来看,审计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审计部门,其只负责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时所必需的说明。在该过程中,相对人不负责举证和取证。而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且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有责任收集被告人违法犯罪的证据。2.从证据表现形式上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成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七项内容。而我国审计证据相关规定指出,审计证据包括六种不同的形式,与刑事诉讼证据形式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证据。3.从证据的证明程度要求上看,证据的证明力度取决于其对事实的说服力、真实性和可靠性等,总的来说,主要是取决于其证明价值的大小。审计证据的证明价值普遍低于刑事诉讼证据,其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才能上升为刑事诉讼证据。4.从证明对象上来看,证明对象即为需要采用相应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对象。在审计行政处罚中,其证明对象主要是相对人的违规、违法事实,而刑事诉讼过程中,其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5.从证明标准上来看,证明标准即为证据所需达到的证明效果或程度,其不只是单一的证明程度,而是整体证明效果。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包括:一是具备清楚的案件事实;二是确凿、充分的证据。而针对审计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充分、确凿的违法事实;二是具有法定依据。6.从审查判定方式上来看,审计证据主要是为审计机关提供的,其审查过程是根据审计机关内部相关层级审核程序进行,行政人员被告知结果后,仅可通过陈述、申辩及审计听证方式来进行抗辩。且由于其性质不同,该过程缺乏公开化和透明度,导致审计结果的非客观和不公正性。而刑事诉讼相对较为公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公诉人提供各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其具有一定的公平和公正性。
二、审计证据对刑事诉讼的证据价值分析
基于审计机关所收集证据的专业性、真实性、全面性、直接性等特征,使审计证据对刑事诉讼具有至关重要的诉讼证据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审计证据在收集过程中的直接性有效增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该过程是由审计人员采取检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来进行的。过程复杂且审查范围较广,包括被审查单位的会计凭证、银行开户、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在认真查阅与事项有关的实物、有价证券及资料等基础上,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具有很强的直接性和真实性,其有效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二)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流程的专业性有效确立了审计证据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审计机关除肩负政府预算的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负责管理各行各业国有资金和使用情况。因此,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收支、国有资产、负债及损益等情况。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应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还应具备较高的自身素质,促使他们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力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计证据的证明价值。
(三)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是进行案件推理的重要前提其是由审计复核人员针对审计决定书、意见书及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的复核意见。复核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关联性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审计过程的内在逻辑顺序,从而与司法部门达到程序上的一致性,有效确保了审计证明的证明效果。
(四)在结束审计过程后,审计部门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进行全面检测和分析,最终得出客观性、书面性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含内容、方式及所查处的违法相关固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等,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还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意见。经过重重把关的设计报告更加趋近法律真实和客观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中,审计决定很少存在争议,有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价值。
(五)审计证据对刑事诉讼的证据价值还体现在审计过程中的承诺制度这一制度大大降低了审计证据中假证和伪证的可能性,对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确保了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防止假证、伪证现象发生的同时,有效提升了审计证据对刑事诉讼的证据价值。
作者:刘隽单位:南平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