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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刑事诉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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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刑事诉讼论文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配置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间关系较为复杂多变,如若单纯地从国家刑事诉讼的角度来分析,国家法律主体对于社会公共“权利”的责任较重,它需要在特定的时刻能够对社会公众负起责任来,且为各领域的发展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平台,为其提供公平、细化的法律法规标准,以便于经济各方能够遵照执行,实质上,西方发达国家早已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用“权利”来限制某些“权力”的行使,并依据相关法律来配置“权力”资源[3]。1.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的配置问题的解析既然我们明确了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属于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权利这一概念本身就指的是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换个角度而言,也可以指公民自身所拥有的维护权益之权,即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当然,权利的行使是在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限制之内;相对来讲,权力实属政治范畴内的概念,简而言之,权力指的是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是伴随着服从关系而来的,并带有国家权力的意味。那么,在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的配置问题时,则要从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内容进行切入。针对二者的研究不仅要从浅层涵义着手,还要从其内部深挖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配置的关联。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国家诉讼法在社会法制环境中的权威逐渐确立,近几年来,有关“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的议论趋于平息,因为人们意识到,我国刑事诉讼中潜藏的“权力”终归有一天会与现实妥协,那便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的春天来到了。2.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存在对立统一关系事实上,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换句话而言,如若无权利便无权力。这就要现实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权利与权力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是以法律视角下的权利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二者都是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为最终目的,如果非要探究二者间的包含关系的话,则可以说,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以及过程等内在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终的实现还需依赖国家主体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或特殊状况之下所做出的决断[4]。从总体来看,首先,二者所代表的主体内涵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组织,公民本身不能够成为所谓“权力”的主体,这一点内容的明确,为国家法律的判别夯实了根基,而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的主体不仅可以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且可以是自然人;其次,“权利”与“权力”在法律角度的内涵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利益”,同时,公民有权捍卫这种“利益”,而“权力”则是经法律确认的权能,代表着某一个主体的支配力度,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实施“权力”的行为过程属于国家行为,而国家公民享受“权利”的行为则与国家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也可以说它不属于国家行为;最后,从二者的实现过程来看,“权力”的实现与主体自身所行使的“权力”行为有关,而且,它不以组织内部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若打破了这一原则,就会出现滥用职权或亵渎法律的情况发生,而“权利”的实现则与当事人的行为有关,同时,“权利”具有多重性质,要想达成“权利”的均衡,则需要权衡最少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的配置问题的解读,让我们深刻领悟到二者之间的差别。

二、从现实的角度来探究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的配置

从我国的法律环境来看,在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民间事、民商事惯例被纳入实体立法中。相对而言,我国诉讼法研究的内容则更侧重于引入西方司法程序的理念,在这种情形之下,只有不断地学习外国先进的程序设置策略,并将法律主体内容中的精髓与我国现阶段法律主体进行互相融合,才能使先进经验发挥其能效,将有益的实践经验以及思想内容充实到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之中。同样,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的配置问题,以及二者间的协调问题,还须拿到现实领域中来定夺与论证。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配置的问题是国内外法学理论界热讨的议题,因其对国家的稳定和谐有着独特意义与价值,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配置存在着某种的关联,令二者在不断地演进过程中相互依存,互相影响。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社会分工逐渐细化的直接影响是立法分工的日益细化,立法体系从诸法合体向诸法并立演变是法律环境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配置的问题更值得世人深思。通过法律思想精髓在社会环境中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观念与意识才能逐步得到改变与强化。就目前我国法律环境状况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权利”相关内容的描述对于国家刑法推行的现实意义重大,它不仅代表的是个人的“权益”,更是体现着国家法制对于公民或组织内部“权利”内容是如何定义的。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我国新型法律体系的完善,刑事诉讼中对“权力”内容的界定不容小觑。从其根源上来讲,诉讼法能够促进社会系统体系的构建,而且,从公民间权利与义务的划分的角度来看,基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环境虽然不是唯一的实现途径,却是其中最重要、影响最广的实现途径,它支撑着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当前社会体制的主体内容,以及影响着所谓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力度,因此,只有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将“权利”明确,才能有效维护我国整体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从我国当前的社会体制来辨析权力的配置问题从历史发展进程、社会体制变化以及法律制度的改革过程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当权者对于国家治理经历过一段强权统治。但鉴于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对于“权力”的理解与驾驭策略则不尽相同。从本质情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强权治理机制对于我国推进公开、平等、竞争的国家体制环节的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并从中受到了启发。相对而言,我国的“权力”之争并未阻碍到国家的进步与发展,实际上,国家内部对于权力的配置遵循着这样一个原则,那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配置原则,即所谓的“权力”是被上级管理者或组织核心层赋予给下级或执行者的一种责任,本着“服从”的原则,将复杂的问题处理好。对于“权力的配置”过程而言,其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较为重要,同时,对总体任务的分派需进一步明确。由于“权力”本身需要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定夺,相对于法律的制式特征而言,“权力的配置”就更具委派的意味。从社会现实中来看,国家对于“权力的配置”的把控程度要弱于国家刑事诉讼中权利的维护,也就是说,作为组织成员间内部关系的体现,“权力的配置”可以说是一种资源的配置,与此同时,“权力的配置”本身更具灵活性。从我国社会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家的“权力”代表着一种稀缺的资源,因此,对“权力的配置”的探索,则意味着需要找到一种和谐的处理方式,将“权力”这一资源配置到各个渠道当中,使得社会能够实现良性的运转。但实际上,如若对“权力”这把“双刃剑”控制不当,则很可能出现一种负面的效应,即“权力”的控制者滥用“权力”造成社会腐败或殃及群众“利益”等[5]。因此,无论从国家刑法还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对“权力”的配置都是一项极为关键的工作内容。总而言之,随着全球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一个良性的法律环境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律逐渐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权利”与“权力”的配置问题也日渐明朗。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质性内容来看,法律当中所提及的“权利”问题仅仅是国家法制体系当中的一个细小分支,但它的内涵极为丰富,影响面也较广,凝结着我国社会变革中的各项优良政策和举措,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主体的治理责任囊括在内。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时代的发展变革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社会体制所呈现出来的每一处细微变化,因为这些变化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带领我们重新认识到了社会关系和法律制度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时展的重要性,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的配置问题的不断改善,以及国家整体法律机制的构成,关系到社会当中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作者:蔡杰张鑫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