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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新民主主义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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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新民主主义论文

一、民主政治的内涵与实质

指出“宪政即民主政治”,其影响至深至广。追溯民主政治的源出,同宪政一样,也是一个由日译而来的舶来词,原文“democracy”一词多义,台湾学者马起华作过归纳:日译有“民主政、民本主义、民主主义及民众政治”,中译有“民主政体、民主国家、民主主义、民主制度、平民主义、民治、民主及德谟克拉西,简称德先生”。“democracy”如此复杂多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从不同的视角全面诠释这一概念。从形式层面上看,民主政治体现为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根本标志内蕴于“宪法”和“民意机关”两要素中。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最高形式。作为民主制度标志的宪法,是指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宪法。这样的宪法,一方面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问题,一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一方面规范限制政府的政治行为,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可比拟的权威。民意机关即议会,具体地说,是人民通过会议的形式表达政治要求、实现人民主权的权力机构。作为民主制度标志的议会,是指由多数人参与并按多数人意志行事的决策机构。“宪法”和“民意机关”两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标志形式,同时也必须具备实质意义。具体而言:其一,是指宪法的内容必须是良宪,在现代,良宪的基本标志是以公民权利为核心,宪法的权威高于一切人和组织,宪法不能纸面化;其二,是指议会必须真正代表民意,必须拥有实质权力。故判断民主政治的标准不能仅以形式要素来衡量,还要实际考量这一形式下民主政治的实质。只有形式而不具备实质内涵的政治体制,不能称为民主政治,仅仅是名义民主或幌子民主而已,其现实危害性不亚于专制,有时基于其麻痹性更有甚于专制。从内容层面上看,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拥有和有效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具体而言,其一,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是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其二,民主政治的价值追求是人民主权,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三,民主政治要采取民主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活动程序和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自愿、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一般以直接行使选举、创制、复决、罢免四大民权为标志。总之,民主政治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政治形态,在这样的形态下,民主政治与宪政可以说是极为接近的,因而也具有一定的替代合理性。

二、宪政与民主政治关系的理论廓清

宪政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论是历史事实还是内涵理念都相当纠结。二者既内在关联、密不可分,又充溢张力甚至背离。一方面,宪政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一致,都是为了人的权利与尊严;二者又彼此需要,缺一不可:民主是宪政产生以及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和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宪政是对民主成果和运行的根本保障,是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民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的权力如何实现?只有在宪政秩序中才能得以最好地实现,人民对权力的控制只有靠法律维系才是最安全最可靠的,而“以法律支配权力”的合法性是,法所表现的必须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这一逻辑意味着,“民主的统治形态是法律支配权力的逻辑起点”,“宪政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一种形态或一种过程”。另一方面,宪政与民主政治又具有很大的差异或张力。现代著名政治学家萧公权称民主为“民治”,认为其精义在于“以民决政”,他的定义是:“宪,法也,政,治也;宪政者,法治也。”他认为宪政的精义在于“以法治国”。宪政的基本特征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它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18]。这其实也表达了,“争”的时态或者说历史的不同际遇,决定着二者“何为第一需要”的问题,或者说,主张者的权力方位决定着某种政制内涵的倾向性。“民主制度涉及如何获得并保有权力。宪政制度则涉及如何限制权力。”概言之,宪政的要旨在于“限权”,民主的要旨在于“权源”;民主解决的是“谁来统治”问题,宪政解决的是“如何统治”问题;民主理论相信只要权力来源于人民,政治就自然具有其正当性、可靠性,宪政理论则认为不论权力来自哪里,都有侵害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危险,因而强调以宪法和法律限制权力。

但正如美国宪法学家沃尔特•莫菲所说,“这两个理论之间的基本区别不是对于人类的尊严和自治的重要性的争论,而是如何最好地表达和保护这两个基本价值的争论”。因此,二者在理论上的争论,并不影响其在实践中携手共进,互补共生。以典型的西方政制模式———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分析:美国模式更关切宪政,即如何用法律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以保障基本人权,俟法治(宪政)确立之后,再逐渐推行扩大民主。法国模式则相反,即先关切民主,后着眼法治(宪政)。事实证明,没有法治(宪政)的民主无法达到民主的预期目的,法国为此走了许多弯路。但是能说美国模式是“先有法治后施民主吗”?史实非也,美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而进行的独立战争世所共知。这里,“时局”是一个颇为关键的条件,正如当年所言,“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所谓合法,就是要合乎民主的决定,合乎人民的意志。……将‘法’建立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使‘法’有民主主义的内容,决不是只问合乎旧法统或不合乎旧法统,而不问这个旧法统是法西斯的或不是法西斯的。”的道理即法治(宪政)是有前提条件的,是要问一问“法自何来”的。如果法有合法来处即大多数人意志也即人民的意志,那么,法治(宪政)才有其合理性,才可以致力于法治(宪政);如果法的来源不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这时的宪政主题就不应当是法治,而应当是争取“制定法律的权力”或者说“民主的权利”。

三、新民主主义政治两个话语体系的“合体”

近代的中国内外交困、积贫积弱,宪政与民主政治在实践层面上正处于紧张甚至背离时期。从宪政运动的缘起看,新民主主义宪政兴起于抗日战争的战火硝烟中,当时社会的政治情势总体上处于国民党的训政时期,即“总理遗愿”中的准备宪政时期。由于种种理由,国民党在实施宪政的关键步骤上总是一拖再拖。对此,在外敌入侵的大势下,全国人民一再表现出极大的理解和宽容。但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由于敌我形势的变化以及国民党专制统治的加强,一度寄希望于国民党政府主动改革的派,发起了大规模的争取民主的宪政运动。国民党迫于形势,于1939年11月接受了国民参政会关于宪政问题的议案,被迫允许各地成立宪政促进会,公开讨论宪政问题,并宣布于1940年底召集国民大会实施宪政。从时局及策略上看,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军的侵略战略调整为“政论进攻为主”、“军事进攻为辅”,其目的在于分化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分裂国共合作,策动国民党政府投降。集团的方针也从“国共合作,一致抗日”,转为“消极抗日,积极反共”。为此,共产党首先确定了“积极改革政治”的主张,决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民主政治的政权,以期为全国人民“树一个共产党领导的样板”。其次,共产党对方兴全国的宪政运动也必须有一个明确表态。中共中央为此先后两次发出专门指示,决定“积极的主动的参加与领导这一民主宪政运动,使之成为发动广大民众,实现民主政治的有力的群众运动”,“各地应成立国民宪政促进会的群众团体……迫使国民党采取比较进步的办法”[22]。的宪政概念就是在延安各界国民宪政促进会上提出的。

这就是说,在抗战时期,中国实际上存在着“民主政治”与“宪政”两个不同的社会政治运动和话语体系。“宪政”话语强调在承认现有体制即当时训政体制和《约法》的前提下,商谈其他党派参加政府以及社会治理的问题。民主话语意在通过质疑国民政府的党治体制本身,来颠覆其所建立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鉴于当时共产党的历史方位和抗战时局,将现实的宪政运动与民主政治相关联,以二者互释的方法巧妙地化解了二者的紧张,表达了具体时局下应有的政治主张。可见,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践的两个维度———宪政与民主政治,既有内容上的关联性,又有策略和价值观上的区别;既有现实层面上的并存性,又有主动和借用之分。既顺应了“政府推动宪政”的形式,又认同了各派的基本观点;既给国民党专制政治施压,更表达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主张。从核心价值观上看,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践的价值追求显然是民主的政治,这也即决定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制的基本走向,即从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到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脉络。

作者:杨艳茹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