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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其特点表现为“五六七八九”,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国在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表现出了诸多发展的瓶颈,比如宪法保护力度不够。本文将从宪法这一制度层面分析民营企业发展的现状、遇到的困难,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营经济;财产保护;宪法思考
一、我国宪法对民营经济的规范历程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历了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建国之初,民营经济不被认同,甚至受到压制,到如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大转变与宪法对民营经济的规定有着莫大的关系。五四宪法颁布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的过渡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条件,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态度是“改造”,限制其发展,逐步发展为“公有”。民营企业在当时的发展十分困难,出于国家发展需要,民营企业只能接受改造。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可见,民营经济的发展此时依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与之对比的是,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绝对的领导地位。这种重点发展公有制经济限制非公有制的模式,确实可以快速发展国家实力,却因为忽视了发展经济的规律,片面发展导致经济发展不协调,计划经济难以长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导致民营企业错失了很多发展的机会,从长远来说,这会拉开与其他国家企业的实力。不可否认,一个国家民营企业的整体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综合竞争实力。八二宪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因为它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对待民营经济的态度由“改造”转变为“指导、帮助和监督”,非公有制的宪法地位得到承认。八二宪法也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但是它对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只字未提。这种转变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驶入快车道,只有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综合作用,国民经济才能更好地得到发展,我国由单纯的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给民营企业带来了发展的机遇。自八二宪法制定颁布以来,我国对宪法又进行了五次修改,其中关于民营经济的修改是一大特色,表现为不断改善民营经济的发展条件。例如,九九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非公地位,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从单一发展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营经济地位的提高,态度上也转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九九宪法修正案颁布于我国提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前,修正案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及时修改,适应了国内外发展的需要。之所以出现以上种种对非公的各种规定和转变,一方面原因在于我国古代就有“重农抑商”政策的传统,商人的社会地位较低,加上人们对商人“无商不奸”的印象;建国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强调“公有”而非“私有”,这都会影响到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发展民营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断提高,我国不断地参与到国际经济竞争之中,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必须发展民营经济,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宪法对民营经济规定的不足
(一)民营经济宪法地位低,经营范围狭窄民营经济在现实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宪法中却没有它的概念。与之相比公有制经济有着比民营经济更高的地位,即国家一贯优先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如今对民营经济的态度则是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其中的“引导”可以理解为服从社会主义的发展大局,监督和管理意味着民营经济较低的宪法地位。在国内,随之产生的一个结果便是民营经济经营的范围是相对很有限的,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比如服务业,往往表现为吸纳了大量闲散的社会劳动力、为国家纳税作出重要贡献,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又弱;在国外,虽然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是近些年一直有国外政府、企业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怀疑,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我国更好的走出国门。
(二)民营经济下的财产保护不足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未对法人的财产保护做出明确规定,而且财产的保护范围也主要是与生活相关的所有权,其他比如知识产权、债权、物权均未提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何谓“公共利益”没有相关宪法解释,只是说“补偿”,至于是否能达到合理和公平,在现实中是很难做到的。对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企业来说,财产的保护便显得尤为重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对其他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由于宪法条文自身高度的概括性,容易产生多种理解。比如国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这里的“监督和管理”如何理解,它的权力边界在哪里。下位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管的宽”,与民营企业经常打交道的便是政府,政府依据这一规定对民营企业实行各种各样的管理,实践证明,政府不断地简政放权印证了这一点。宪法规范过于模糊,容易导致其他法律违背立法的初衷,造成违宪的现象,这就需要宪法不断完善。同时,也要求宪法审查,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订。
(一)提高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是发展的前提民营经济有限的经营范围与其宪法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应当在宪法中增加“民营经济”这一概念,为其发展提供宪法学原理。虽然宪法中有“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但是其不足以涵盖民营经济的范围,两者虽然有交叉但并不完全相等。现实中由于两者地位的不平等,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竞争之中,民营企业往往被迫接受低于市场交易的不平等条件,这是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的。其次,对于民营经济的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应当删除,因为监督和管理这一作用可以由“引导”来代替,这一表述会给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过多不必要的障碍,制度的完善也会促使政府的简政放权。最后,除了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行业之外都可以逐步向民营经济扩大市场的宽度和广度。比如加强军民融合,通过让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国家的发展之中,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有益的。因此,应该适当提高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缩小与公有制地位上的不平等,逐步减少政策上的障碍壁垒、隐形壁垒。
(二)加大民营经济财产保护是发展的动力宪法对于国家财产、公民个人财产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法人的宪法地位未做出规定,既然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应当在宪法中增加“法人财产”的概念,对法人的宪法地位予以承认、对法人财产予以明确保护,在处置法人合法财产时不能简单的采取没收,应当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意愿。如果确实为了公众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企业、个人的财产,应当应予以合理的补偿。至于如何达到合理,执法部门则要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等因素,而不能只是简单的补偿。我们认为应该将私人财产的保护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里面作为一项单独的基本权利来规定。通过宪法保障企业和公民的财产,有利于实现“藏富于民”的治国理念,如果公民个人的收入不能跟上国家收入增长的速度,公民是很难有幸福感而言的。公民收入有了保障,才能更好的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两者是相统一的。
(三)完善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法规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加速器如果将“鼓励”理解为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设置额外的限制,将“支持”理解为对非公有制经济征收高于其他经济形式的税收,将“引导”理解为对相关行业市场进入的限制和禁止,那么究竟是宪法规范过于模糊还是法律存在违宪的可能?我们既要促进宪法对于民营经济规定的完善,又要推动宪法能更好的在社会实际中执行,让纸上的法律更好的落地,树立起宪法的权威。要牢牢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保护民营经济的法律体系,减少和修订与宪法相矛盾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呼吁不断完善宪法审查制度,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查,让宪法与下位法之间能有更好的衔接,从而服务于实际。四、结语宪法的权威不仅仅在于实施,也在于其规定的合理性,自身规定的不完善很容易造成理解、执行上的错误。宣传宪法权威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不断地完善法律并合理的实施。民营经济在为我国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表现出来的宪法地位低、财产保护不足和法律法规不完善,我们也要勇于承认宪法对民营经济的规定还需要不断完善,民营经济现在依然还面临着众多的现实困难需要通过宪法的完善来为其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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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季凌云.论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华东政法学院.2006.
作者:司亚伟 许译丹 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