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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宪法制定以来的第5次修宪,包括12个方面内容,其中涉及到重大制度的有: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此次修宪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宪法实施的理念
(一)法律至上理念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标志,它要求:第一,任何权力都要受法律约束,不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个人权力,如君权、王权等,尤如美国思想家潘恩所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生法者君也”,法律不过是“帝王之具”。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民守法、服法。人们的行为、是非以法律为基准,服从司法的最终裁判,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存在不服从法律的阶层、组织、个人。法的至上性表明了法的权威性。法的权威性,一方面来自法的民主性,即在立法上,法的制定是经多数人同意的、法的内容是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由此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信奉、敬畏,从而自觉删g从。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撤实施’即法律切实的执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制定出来、修改以后,不是要写在纸上,而在于实施,“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可言。”
(二)权力制约理念
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权力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资源的分配,因此,权力就像资本一样有一种“天然”集中的倾向,有权的人总是希望权力越大越多越好,而且对约束不免会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我们一方面离不开国家权力,另—方面又经常面US被国家权力侵害的可能,因为掌权的人难免“假公济私”,从而损害群众的利益。由此而言,法治并不是追求最好的东西,而是防止最坏的事情发生。迄今为此,除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民主法治方式外,人类社会还没有找到一种更好地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宪法对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分配,客观上起到了对权力监督制约作用,这也是“宪法”原初的含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健全权力运行?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充分体现了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精神。
(三)权利保障理念
权利是被一个社会所认可和视为正当的利益,并由此得以向他人主张、间接支配他人的能力。权利存在于社会之中,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的反映;权利在行为状态上意味着自由,即人们能够作出某种选择;权利主体所具有的支配能力不是直接的,而要借助公共权力,因此,权利一般理解为被法律认可并保障的利益。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拮公民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以后,世界各国都通过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重要内容予以确认。马克思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列宁强调:“宪法是写着保陣人民权利的一张纸。”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共I5条。W82年《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20多项公民权利与自由,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宪法不仅规定实体性的权利,而且对程序性权利也作出了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_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在正当利益的主张受到妨碍、侵害时的救济,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弥辛失等,但这些利益的维护取决于徹的途径、方式,即辦性輸,所以“无救济即无权利”。从政治文明的发展史看,法治的兴盛、权利的弘扬,并不取决于权利本身规定得有多好、多动听,而是取决于权利救济的途径的好聊是否有效,所以说“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
二、宪法实施的保陣
(一)加强宪法实施的领导
《宪法》第1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领导权是共产党的根本的、绝对的权力,这是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邓小平同志指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髙度统一。法律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宪法要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指出,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置的体现。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自己首先要忠于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处于至髙无上的地位,法治才能实现。
(二)推进宪法实施的制度化
1.设立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曰定为国家宪法日,12月4曰是现行《宪法》( 1982年)颁布实施的时间。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确定宪法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对于宣传贯彻实施宪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〇18年《宪法》修改,第27条增加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均应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这一制度告知民众,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尊崇宪法。这一制度不只是有政治效力,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则要承担违宪责任。2.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党的报告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2〇18年《宪法》修改,将第70条中原来规定的全国人大设立的“法律委员会”更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实践证明:宪法的实施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监督机构。世界上通行的违宪审査模式主要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机关的模式。党的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査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具体负责宪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其中,合宪性审査是其主要的监督方式。实施合宪性审査,就要推进合宪性审査工作制度化,明确合宪性审査的审査标准、工作流程、纠正措施等。
(三)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1.培养公民法治精神。
法洽稱神即体现了法治理念并渗透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信念、制度规则、行为方式。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平等精神和诚信精神是公民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规则就是人们行为的尺度、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意识到軸都有其自身的规则,从而具有客观性、强制性;与规则相对的是任性、投机、不可预测。责任是一^人对义务的履行并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某种不利后果。责任意识就是对责任的自觉认识、自觉承担,即责任心。公民具有对自己负责的理念,对他人的责任紙具有法律责任意识。权利是被4社会所认可和视为正当的利益,并由此得以向他人主张、间接支配他人的能力。包括对正当利益的主张意志,对侵权行为的斗争意识,依法维权意识,正确的守法观。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要素。公民平等精神包括:平等待人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反对特权的精神,等等。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公民诚信精神的形成,包括形成以诚待己、以诚待人的品行;藤、公职人员在诚信的上的示范作用;完善法律制度、严惩失信行为;通过执法、司法,促进诚信品德在全社会的养成等。
2.增强宪法意识。
卢梭指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宪法精神是蕴涵于宪法之中并通过宪法实施所体现的民主法治理念,包括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宪法法律至上的信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人权保障的思想。党的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洽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洽观念。而宪法教育则是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的重要手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祕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作者:龙华;李帆涛 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