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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的宪法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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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的宪法研究论文

一、审判独立彰显自主司法改革的特色

审判独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理念和原则,但原则的公理性并不意味着具体制度的普适性,它只有与特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相结合,才能形成具有雄厚生命力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只有充分认识到特有的政体国情,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此基础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才能体现中国自主型司法改革的特色。我们应立足于中国宪法框架和现行法律体系,积极探究可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消极因素及现实障碍。阻滞法院独立审判的主要现实障碍在于行政干预。法律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指出:“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权威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行使的时候,这意味着法制的实现须以法律机构能够制约政府为条件。”

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情况不容乐观,近年来行政干预司法案件多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以行政协调代替法院审判”的恶性事件。为此,需要赋予法院和法官维护独立审判的相应手段,以排除干涉、捍卫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认真反思和型构我国法院现行的财政体制与人事体制,消解阻滞审判独立的制约因素,消除司法腐败和不公,增强法院对各种外部力量的抗干扰能力,营造和赋予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宽松空间环境。《决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为我们指明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明确的主题和目标,并规划和设计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法院审判独立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机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外延看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内涵看意味着审判权的主体是作为人民法院的整体。审判权的主体与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组织不能混为一谈,审判机关内部既存在审判权,又存在审判管理权。审判权要在确保审判独立的前提下接受管理,管理权要在尊重审判权的前提下热忱服务,审判管理权不能代替和侵蚀审判权。

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党的领导是保障审判独立的现实推动力和不可或缺的政治资源。从逻辑上讲,党的领导和审判独立并不矛盾,恰恰相反,落实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地位,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属于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这在司法实践领域集中表现为党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引领作用。从政治体制上对党的领导进行法律定位并施以有效的规范监督是实现审判独立的切入点,这既是由中国司法国情所决定的,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改进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内在地要求司法体制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因素相适应,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在战略上呈现出渐进式发展的路线图。任何一个成熟的审判独立运行机制之形成,都不可能纯粹来自人们的理性设计,更不可能诉求于事先规划好的天衣无缝的改革方案,而主要脱胎于点滴的经验累积,仰赖于操作层面上的小处着手,通过一个又一个具体环节上的实质突破,使我国审判独立实现机制避免宣言性的苍白设计,最终促成司法体制的根本变革。法院办案遵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一切司法规律的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院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的裁决性、亲历性等个性,这源于法院能够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由于传统文化和制度安排的差异多样,各国法院的设置模式、管理方式、职权特征等各不相同,但无论怎样,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都必定承担着解决讼争、化解纠纷的司法职能,体现着基本的司法规律。我们应当坚持《决定》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二、审判独立与错案追究

保障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审判组织和法官在具体行使审判权时可以摆脱一切形式的限制和约束。审判权不受干预和审判责任制度皆为落实审判独立宪法原则的举措。因此,审判责任制度建设应当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实现机制建设同步进行,尤其要完善防范滥用审判权和错案责任追究等有关方面的立法,严格落实《决定》指示,“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审判独立宪法原则的实施。审判独立是以宪法为主导并由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贯彻落实的一项重大而基本的原则,要使其不仅仅停留于立法层面,不仅仅作为一种目标追求和理念倡导而是成为一种生动的现实,从而真正实现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就应当积极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促进规则之治和法律之治的形成。法院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应立足于本职工作,坚持以独立审判为中心,通过发挥审判职能阐释法律内涵和精神,确立人们的行为路标和规则,引领社会诚信和善良风尚。实现审判独立是联系着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实践问题,这要求人们处理好审判独立和联动司法的辩证关系。联动司法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纠纷的必由之路,它要求法院积极地介入政治,发挥审判在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和维护基本人权方面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及党委的监督,依靠人大和党委的支持排除不当干预,推动法院之间的协调联动,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着眼于社会角度深刻阐释审判独立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别扶持的宪法原则。政府、法官、普通民众及社会各界都应尽力爱护和扶持该原则,独立审判与社会整体息息相关、与社会各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通过更新司法理念,正确把握审判独立的精神实质,将其积极内化为一种社会意识。

三、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生动活泼的社会现实与相对静止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距离,司法过程已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匹配和套现过程,而是一个创造性、沟通性的动态进程。社会变迁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和斥力,要求法院在解决纠纷时必须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正确解读法律规范与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司法尺度,充分适用弹性司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引领社会主体从“胜负较量”走向“和谐共赢”。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中国自主型司法改革的宏伟实践中,我们要时时刻刻围绕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从源头确保司法公正,强化法院在国家政权架构中的地位,确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并最终通过司法自主改革来形塑和凝聚整个社会在特定时期的法治共识和政治认同感。

作者:仪喜峰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