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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权力的宪法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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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权力的宪法研究论文

一、政治功能:制约权力

宪法是调整“政治关系”的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学科,宪法与刑法、民法一样也有自己特定调整的社会关系,但是宪法并不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而是调整人们在参与、组织、分配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与公民、国家与政党、国家机构相互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重大社会关系。宪法之于上位法的地位,也与所调整对象在诸多社会关系中的上位有关,决定了宪法比一般形式法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属性。而这个调整对象是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需要才出现的,因此宪法也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这个视角,传统教科书将宪法的起源远溯及古希腊,因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曾将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前者以颇具政治色彩的拉丁文“politeia”,描述了各城邦关于组织结构和权限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公民的资格、公民义务的法律和城邦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和法庭的组织、权限、责任等。

然而,对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作为宪法起源这一立场,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共识。为了合理解释宪法在近代的突变和创造,需要从《自由大宪章》产生的背景及其里程碑意义上的内容,来理解宪法在调整“政治关系”中应有的政治功能。《自由大宪章》与之前调整政治关系的那些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第一次以法的形式限制了君主权力。13世纪的英国处于王权、贵族权和教权的激烈冲突斗争中,胜利的贵族阶层迫使国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这部文件通过对王权的约束,实现了对国民权利体系的构建,为后来各国宪法树立了原型,因此被视为近代宪法的基础性文件。它所确立的许多基本原则都是前所未有的,不仅奠基了英国的自由传统,直接催生了英国议会制度,还深深影响了欧洲大陆的人权思想。与之相比,无论是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politeia”,还是古罗马帝王以“constitu-tion”的“诏令”、“谕旨”,以及中国古代君主自上而下确立的各种组织规则,都是对实然的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认,没有对君主权力的限制。因其所调整对象的政治性,以及颁布主体和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获得比一般形式法更高的地位,但这个法律的外壳下如果缺少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政治功能,而只是保障君主的权威,自然不被视为近代宪法的母体,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实质宪法的本质在于“制约”:形式意义的宪法在目前有些文献中被表述为宪法的形式特征,包括两个特性:一是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修改异于普通法律。如果我们仅以这种外在特征来确定其“根本大法”的身份,就会忽视宪法应有的政治功能。如前所述,宪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阶段对宪法的需求不仅仅是既定的国家权力的组织管理,更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产生对抗后,对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以及在权力被制约后释放出来的社会成员权利的分配,有学者将之表述为国家与公民的“法权关系”的分配⑥。所以,实质意义的宪法,是指对已经发生的民主政治现象的确认,因限制权力的政治功能而具备了实质特征。

宪法对权力的制约容易使人联想到西方“宪政”一词而触及意识形态的冲突,其实作为一项宪法功能,制约权力是其与生俱来的品质。法国《人权宣言》甚至明确“宪法”的“应然”标准:“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虽然宪政和民主来自西方,但不是西方的专利。我们不必要接受所谓“分权”来实现对权力的限制,但无论在何种文化下,“制约的思想都是宪法的基石”⑦。我们并不需要以西方话语套解“宪政”,同志早在1940年就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⑧这最好地诠释了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也多次公开强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也表明了我们党对宪法的制约权力功能的肯定。四中全会后,中央接连释放出“限权”信号,提出公权力领域要公开权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以及将陆续推行的官员财产公示、领导干部责任倒查机制等,都是宪法“限权”功能的具体实现。近年来党内腐败现象已危及我党生死存亡,“公权力的失范是政治体系存在深层问题的信号,这是执政党必须面对的一个严重挑战。”⑨中央痛下决心反腐,并提出“依宪执政”,正是借助宪法的政治功能遏制权力腐败,也体现了当下“依宪治国”的应有之义。

二、国家功能:民族凝聚力量

宪法的民族个性:尽管宪法作为价值法和限权法的功能上存在共性,但是不同国家宪法的生成背景决定了它必然承载这个国家的民族使命,因而在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之外被附加了国家功能,宪法也因此成为一个国家符号而不可避免地被注入了民族的核心价值。英国作为近代宪法的发源地,是通过十七世纪以来通过的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的宪法性文件与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宪法体系。所以英国宪法一路承载的国家使命是及时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将各派政治力量长期斗争中和妥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个漫长进化的历史使英国宪法具有浓厚的限制权力和权力平衡色彩,也形成了英国独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文化。而美国宪法却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我们从美国宪法的序言表述可以看出其务实以及“权利保障”的个性,尽管它秉承了“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宪法共性,但显然将重心落在后者,后来的宪法修正案条文也大都是围绕个人权利而作的补充,使“自由”、“平等”成为美国宪法的核心价值,也由此形成不同于英国的“美国特色”。这种民族性是与立宪当时的历史与环境有关的,北美移民大都怀有与欧洲旧制度决裂的心态,制宪先贤们虽大多是英国后裔,但同时也认为自己背负着在新大陆建立新国家的历史使命,为此自然不愿意照搬英国模式,而是力图建立一个新的民族国家。而北美大陆没有英国式的贵族,没有阶层臣服和依附的现象,因此才能够在一张白纸上建构出有限政府、分权制衡等独具特色的宪法制度。

宪法对中国的现实意义:与西方各国不同,中国的宪法是在与富国兴邦的民族梦想的互动中产生和发展的,自清末立宪开始就与救亡图存的国家命运相联,而不是出于国内政治力量的斗争。当时的中国既不存在英国的新兴贵族或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挑战,也没有北美新大陆建立一个新国家的立宪需求,而是处于一个超稳定的封闭的中央集权政体中。尽管政府的腐败招致社会不满引发农民起义,但如果没有西方侵略暴露了国家积弱和政府疲软,中国社会内在的革新力量仍不足以形成立宪的政治动因。在强烈的民族危机意识下,对旧体制的反思和向西方列强学习的迫切才推动了近代立宪运动。因此,有学者评价:无论是清末立宪还是辛亥革命后提出的“主权在民”等宪法口号,都更多是与国家富强和社会革新的目标相联系,而非从自由平等、权利保障的角度讨论。⑩所以笔者认为,宪法对于中国的现实意义,最主要在于其作为一个国家符号形成民族振兴的凝聚力量。“依宪治国”下的宪法已远超出法律的领域而进入更宏大的国家话语体系中,“宪法日”和宪法宣示制度的确立,最大的实效并非在于国民法律意识的加强,而是民族自强意识的再次觉醒。因此,宪法所执行的国家功能,正如有学者引用同志所言“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所总结的:中国宪法的核心追求是集体的“光荣”而非个体的“自由”。瑏瑡宪法的国家功能寄望于政党公信力:宪法这种以追求集体富强为最终取向的价值目标,在中国国情下,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火车头”来推动,当代中国的崛起需要民意之后的决断力。历史和现实都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有能力团结民族力量走强国之路的政党。只有依靠宪法、以宪法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加强我党自身建设,巩固执政的法律基础,宪法的国家功能才能得以实现。我们党作为事实上的执政党,其执政业绩有目共睹。但是如果政党的合法性只是建立在GDP的增长上是没有稳定性的,“一旦出现失误,一旦经济增长率下降,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就会严重动摇。”

因此需要回到执政权作为一项公权力的法律属性,从人民认同的事实中建立我党执政地位的法律基础。回溯1949年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各派一致确立了“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结构,而中国共产党以工人阶级先锋队的身份自然被赋予了法定执政地位,也符合当时实际的民意支持。而基于宪法逻辑的执政合法性必然要求我党保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今天提出的“依宪执政”正是要求全党带头践行宪法以接受约束,取信于民。说:“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随着我们党公信力的回升,历代先贤们依靠宪法凝聚民族力量所追求的富强梦有望实现。

作者:林蔚文单位:厦门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