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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成果就是以宪政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宪政制度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政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在于社会全体成员对它的接受和信仰,也即宪政意识的支持。可以说,如果脱离了宪政意识在全社会成员中的植根、认同和普及,政治文明的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认识和把握宪政意识与政治文明的这种内在关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思想认识前提和理论基础。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成果就是以宪政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宪政制度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政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在于社会全体成员对它的接受和信仰,也即宪政意识的支持。可以说,如果脱离了宪政意识在全社会成员中的植根、认同和普及,政治文明的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认识和把握宪政意识与政治文明的这种内在关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思想认识前提和理论基础。
一、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宪政制度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在政治活动、政治过程、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上的逐步开化和前进的程度。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主要是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形成相联系。在同封建专制集权长期斗争的过程中,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发展出了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诸多政治文明理念,如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法治、人权、责任政府等,这些政治文明理念被载入宪法,形成以宪法为根本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即宪政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而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共和国。这不仅是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标志,更重要的是它还推动了政治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目标途径在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存在和运行则通过宪政制度得到保障。因此,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集中体现为宪政制度。首先,作为同封建专制集权斗争的产物和结果,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落实和贯彻的。也即宪政制度是对近代政治文明以法律制度形式做出的确认,是近代政治文明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宪政制度的诞生为人类的政治活动从腥风血雨的野蛮和暴力下解放出来,进而走向文明、有序的政治提供了最好的制度保障,并成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追求和选择。其次,宪政制度又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并规定了民主国家政治文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集中体现在民主政治中,它们要求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实现政治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治权力的分配、政治制度的设计、政治权力的实现。宪政制度就是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以其特有的制度功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对可能的针对民主政治的破坏进行预防和限制,引导和保证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再次,宪政制度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一个成熟的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治只是少数奴隶主和封建贵族享有的特权,他们通过对国家权力的专制垄断实现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占有和对全社会的财富占有。即使在古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制度下,享有民主权利的成年公民也不过仅占人口的百分之十。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以后,政治思想和政治活动的民主化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方向。民主、自由、人权的基本理念,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政治体制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内容。这些发展成果最终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和加强。可以说,宪政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的最高表现。
二、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宪政制度的产生、实施、贯彻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影响深远的制度革命,要求和实现宪政首先更是一场深刻的政治观念的革命。追溯政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个时代的政治活动总是内含着特定的政治观念。这种政治观念为一定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存在和发展提供着强大的道义和精神支持资源。一方面它使生活在该政治体制内的不同的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社会群体保持了政治认同目标的一致性,并排斥任何可能导致背离该政治观念的政治行为。另一方面,这种高度的政治认同使得政治体制从中获得共同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使政治体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过程和目标才能得以畅通无阻和贯彻实施。作为现代政治体制根本的宪政制度的存在及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样也离不开一定的宪政意识的支持。
宪政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建立在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本质、特点、规律的认识和反映。与古代封建专制政治制度下的政治活动相比,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在于政治权力的民主化,即政治权力产生、构成、更迭来必须自于公民的选举,必须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政治权力的运做过程和决策目的必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政治活动首先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认同基础之上,必须体现出社会成员普遍追求的价值观。这种普遍的认同和价值观反映在现代法律政治制度上就是宪政制度。宪政意识对宪政制度的意义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
首先,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作用于政治活动的结果。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即有意识的活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正是通过这种有意识的活动得以实现。正如列宁所说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m[};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如此,人们的社会政治活动亦不能例外。19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时指出,美国取得成功的因素有三个:“第一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特殊和偶然的状况。第二是他们的法律。第三是他们的习惯和习俗。”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是第三个要素—人民的精神、感情、信念,开宪政意识的产生,宪政意识则是宪政制度建立的精神之母。
其次,宪政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宪政意识的不断培育和提高。如前所述,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活动的产物和结果,因此宪政制度必然地要体现出宪政意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制度设计的目的及其功能实现的基础。这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宪政意识,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宪政制度,宪政制度不能脱离宪政意识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宪政制度不仅是以宪政意识作为自己的起点,以制度的形式满足宪政意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同时宪政制度又是以不断成熟和完善的宪政意识作为自己强大的精神动力,维持和保障着现代政治文明。再次,宪政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宪政制度的作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和实现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宪政制度本身只不过是一种制度选择,是一种工具,其作用的贯彻和实施从根本上必须依靠具有宪政意识的社会民众的参与。如果只有制度的建立,而缺乏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识与毫无异议地接受,它也不会真正得以实现并持续长久的。这正如哈耶克在《走向现代化》中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因此,宪政制度的实现除了需要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相应完备的政治法律体系外,还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大力培育社会成员的宪政意识,以此来保证宪政制度真正的得以贯彻和实施。
三、宪政意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是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相联系,并最先在资产阶级国家以制度的形式获得实现。它体现出资产阶级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进步和革命的作用。也正因如此,从空想社会主义者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文明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文明只能属于资产阶级,只能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专利品。恰恰相反,政治文明首先是对以往整个人类丰富的政治生活经验的历史总结,它所蕴涵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已经超越了个别的阶级和个别的政治体制而对于整个人类政治生活及其进步和发展都具有一种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它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拥有的的财富,也是当今不同政治体制可以共同享有的价值资源。
如本文开始所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核心成果就是宪政制度。因此,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然要求首先选择宪政建设,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并在理论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真实的体现和保证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这也是今后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我国政治文明程度的关键和方向性保证。有鉴于此,当前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面临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社会成员宪政意识的淡薄。这里既有中国文化传统的历时性继承因素,同时也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功能实际上的不到位的现时性因素密切相关。
从文化传统上看,中国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在于民对君(其产生不是来自竞争性的制度程序,而是传统关系的合法性和纯粹的魅力)的单向发生的义务和服从。在这种义务服从本位观念下,君主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可改变,体现的是一种忠孝文化。这种在中国历久难衰,影响至今的文化严重地扼杀和阻碍着为宪政需要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并以此为基础选择和限制统治者及其权力提供认同和发生条件。近现代以来的清朝宪政改革和国民党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失败都与此相关。而宪政从根本上讲是追求个人自由的结果。对自由的热爱和追求、为实现自由而衍生的一些基本权利要求、及为实现自由而参与、斗争和制衡,这是宪政得以生成的强大动力。同时,从现代民主国家宪法发展历史的轨迹来看,个人权利作为生活的核心所在,从来就是宪法史的主线。没有这种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信仰和追求,缺乏对个体的关怀,宪政是不可能建立的。
从现时性因素来看,尽管我们早在1954年就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来又有好几次立宪和修宪,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个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实际上宪法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完全得到保障和实施。相反,有时被蔑视甚至遭到粗暴践踏。最典型的场面就是在中,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和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究其原因,宪法是被更多地作为了一种政治摆设.宪法不仅没有成为政治权力的准则,反而沦为它的脾女。这种徒具虚名的宪法不仅无助于启迪人们的宪法意识,反过来更强化了人们对宪法的不信任和蔑视。制度只不过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观念的一种外在表现,面对作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制度的宪政制度在中国的这种尴尬遭遇,我们只能从公民的宪政意识出发进行反思。
伟大的印度诗人泰戈尔在1916年访问日本和美国时的演讲中曾经说过:“人类的历史是随着它所遭遇的困难而形成的。;}z}同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建立也必然是伴随着它所遭遇的困难。但没有困难就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没有问题的解决,就更谈不上发展。改革至今,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制观念也开始渐人人心。2002年12月底,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宪法,总书记在集体学习中强调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竖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引起了海内外的普遍关注。而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依法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更在中国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这些都表明中国社会的宪政意识正在逐步走向觉醒之中。只要这个过程不断地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将取得长足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有了良好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