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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公务员的法律信仰核心是宪法信仰,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源头和基石。全面培育公务员群体的宪法信仰,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维护宪法权威和预防公权力滥用。
一、宪法信仰的界定
宪法信仰,即人们对宪法的一种真挚的不加外在约束的归顺感情,自觉自愿归顺于宪法的统治,在其中获得归属感、愉悦感,理所当然地把宪法当成其生活的一部分而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追求宪法并愿意为之献身的意识及行为。宪法信仰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它既包括主体坚定地信任宪法的感情,自觉自愿地把宪法当成其行为准则,也包括主体严格地依照宪法执行公务、行使权利,对违宪行为进行校正和抵制。
二、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源头与基石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深刻地揭示出,精神层面的法律信仰,比实践层面的法律实施,对法治更为重要。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既是一个历史的累积过程,同时也是人们学习和教育选择的结果。法治中国“三位一体”的法治建设,核心和关键是培育全社会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感情,激发公众对法律的高度认同,使法律成为整体社会共同体行为的准据与信仰对象,才能构建法治大厦的精神骨架。宪法信仰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信仰,主要是因为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同。宪法是万法之法,是母法,是产生其它法律的法律。没有神圣的源头也就没有神圣的皈依。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源头与根基。如果缺乏对源头的信仰,则对其他法律的尊重和服从就不可能出自内心深处的认同,而只能是一时的屈服与献媚。现代宪法作为调整权利和权力关系的基本法,构建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基本架构。缺乏宪法信仰则会动摇民主与法治的根基,导致判断国家是否民主、自由的基本标准丧失。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基本表现。只有对母法抱有神圣的宗教般的感情,才会将之奉为行动的准则,也才会在社会生活与行政执法工作中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将宪法变成生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公务员群体宪法信仰的多维培育途径
(一)观念上树立宪法权威理念公务员群体应该在思想观念上转变,力求在宪法观念和意识上取得突破。在现代法治理念之下,公务员群体要彻底突破“权力至上”的思想观念和“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观念。公务员群体中的领导干部更是要率先树立起宪法权威观念。1.树立宪法权威理念宪法理念是公务员利用宪法知识,执政、施政从宪法角度思考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秉持“我将忠于宪法夙夜在公”的精神,从法律体系建构到行政体系设计,再到社会规范与社会引导,都要坚持宪法至上,运用宪法思维,保证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普遍性。将忠于宪法视为公务员的天职,要求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有宪法意识、宪法思维,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充分考虑执政行为的合宪性,决策的合法性。2.消除专制思想残留,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文化从秦始皇建立皇权专制到新中国建立,历史所遗留下来的专制意识形态根深蒂固,官本位的思维定势使我们长期以来缺少民主法治意识。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也使我们习惯于命令行政,改革开放后的民主、法治建设与尊崇法治只有短短的几十年,还无法完全去除留存人们心底的封建专制残留意识。对于如今的宪法知识与宪法权威教育而言,公务员队伍整体上的宪法意识与观念还十分淡薄,总认为宪法高高在上,离我们太远。所以,加强对残余专制意识的清除,强化宪法知识、宪法理论的普及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文化,提升宪法权威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宪法信仰培育内容公务员宪法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强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理念,摒弃西方宪政思维模式,推动我国依宪执政、依宪施政进程,其重点内容是“树立公仆观念、实施现代治理、贯彻依法行政”。具体来说就是要处理好:宪法与国家机关权力、公务员权力关系,行政权与行政受监督关系,公务员权力与公民人权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占主要比重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关系。涉及的是宪法基本理论、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的关系。因此,在培训内容选择上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基本原则教育。党的领导在最新的宪法修正案中作为宪法条文的首要原则被规定下来,是我们在培训中要特别注意和释明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与宪法至上的一致性是我们宪法的鲜明特色。二是依宪执政、施政教育。依宪执政与施政的关键是注重公权力的依法行使和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权力清正廉洁,一心一意为公的本质特征,确保宪法的人民性。三是关于公民权利及其保障制度的教育。宪法决定着公民权利的多少与能否实现、及如何实现的法治路径。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现代宪法基础价值的集中体现。四是宪法监督的司法化教育。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如果不想它沦为一纸具文,就要强化违宪审查与宪法实施监督。宪法的最高法律性决定了任何行为只要与宪法相抵触一定无效,宪法应当可以在具体案件中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最高法律准据适用,体现宪法真实的权威性。
(三)完善宪法信仰培育途径1.定期培训与日常学习公务员宪法信仰的培育方式很多。一是定期培训。公务员群体因为职业特点,较容易组织起来,实施定期培训。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与考核机制,把宪法知识学习与教育列为所有公务员必须的定期必修课,加强定期教育培训的专业化和制度化。二是日常学习。各级组织要从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对公务员在宪法学习上严格要求,做宪法规范下的合格公务员。为了使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取得实效,需对公务员进行定期专项考核、评估。为此,必须完善定期考核机制内容,设立宪法学习考核目标与不达标的惩戒措施,做到从思想上和行为上培育他们的宪法信仰,使公务员在宪法知识的学习与应用中提升自身的宪法理论水平,增强宪法权威观念,提高自觉学习、运用宪法的能力与自觉性,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宪法学习与运用氛围。2.宪法生活化宪法生活化,即宪法成为公务员群体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融入公务员群体生活的方方面面。“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最终极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要求宪法走进公务员的生活,即宪法生活化。(1)宪法条文生活化。培育公务员宪法信仰,首先要让公务员熟悉宪法条文,这是基本要求,也是宪法进入公务员生活的前提。为此,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对宪法知识的培训考核力度,把公务员对宪法条文的熟悉程度作为公务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2)宪法实施生活化。宪法条文应通过实施落到实处,只有公务员群体最直观的看到公民的权利不容侵犯、看到公权力滥用会付出代价,才会真正感觉到宪法是值得信赖的。“当以宪法为依据坚决地纠正违宪违法时,宪法的法律效力才能鲜明地突显出来”。当公务员群体真正看到宪法可以成为治国理政的利器良方时,公务员就会推崇、信任、尊重和依恋宪法,从而建立起对宪法的信仰。
(四)完善宪法信仰培育制度1.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全世界193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177个国家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7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说明我国也和世界各国一样将宪法宣誓作为强化公职人员宪法意识的重要措施,为公务员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通过宪法宣誓使国家公务员明确权力来源于宪法,行使权力必须符合宪法。宣誓者的宣誓行为实质是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行为公开化、制度化,因此,这无疑是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宪法、维护宪法,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同时,这种宣誓行为还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2.常态化坚持“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国家宪法日的确立,是我国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变革的具体体现。
(1)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制度有利于公务员群体树立宪法权威。指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公务员通过“国家宪法日”宣传、学习,以宪法为标准,集中公开学习、讨论,对日常公务行为进行评价和反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人民来信来访组织力量予以核查,纠正工作中的违宪违法行为,确保法律规范与行政行为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同时,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各级党政机关也可借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应情况,提出宪法解释要求、建议,使全国人大更好了解宪法实施情况,为完善我国宪法积累资源,为以后宪法修改提供资料,使我国宪法更好的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国情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适应。
(2)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有利于公务员群体树立权力有限观念、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行政权在任何国家都是对人民切身利益影响最直接、最具体的国家权力,因而,法治中国的关键是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要求权力“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依法行政。但现实中遇到一些立法滞后或规定不明的情形时,一些地方往往不作深入研究,不认真学习宪法,从而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超越宪法、法律权限。而国家宪法日活动就有利于公务员群体在学习宪法活动中反思自己的行为,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防止权力恣意和异化。3.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外在形式强化宪法权威,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的外在观感,却无法解决宪法实质上的无力感。党的报告和2018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就是在我国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这对实质上树立宪法权威具有现实意义。当前,对我国社会而言,应该允许公民就规范性文件违宪问题直接依据宪法条文,向中级法院以上的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对明显违宪行为允许法院依据宪法条文直接撤销规范性文件,这对培育公务员群体的宪法权威,特别是领导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具有直接推动意义,使每一个违宪行为在现实中得到切实校正,能使公务员真正认识到宪法的权威价值,在内心深处认同宪法权威,所以,这是培育公务员宪法权威的制度建设问题。这可以让公务员真正意识到违宪也是违法,而且是比普通违法更严重的根本违法问题,如此,则公务员在行政行为中就会更加关注宪法文本,严格按照宪法要求行政,使宪法真正成为公务员生活和工作的准绳,其宪法权威自然生成。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胡锦光,任端平.宪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3]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外文出版社,2017.
作者:谢锡平 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