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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人本价值趋势思考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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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人本价值趋势思考分析

摘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效力,不仅仅只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条文组合,而应该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人本价值的根本是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价值诉求,从而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宪法哲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价值取向。新时代宪法的修改,对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对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问题的初步回答,并且监察委的设立重构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本质是人本价值取向必然性的具体体现。本文将从宪法哲学中基本矛盾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立足于宪法哲学核心价值——人本价值产生的根源,发展趋势以及在新时代修宪中具体体现,浅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从而倡导创造和谐文明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法哲学;人本价值;公民权利

一、对宪法哲学基本矛盾的认识是研究宪法价值的前提

宪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运用哲学的方法论来思考和研究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学科。宪法哲学将哲学原理运用于法律和社会现实,提升了宪法学的理论高度,深化了宪法学的理论层次。

(一)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宪法哲学主要研究的是公民与国家,人权与主权,宪法与宪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关系这四对范畴。其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贯穿宪法全部内容和整个体系结构的基本问题,之所以把这对范畴认为是基本矛盾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的:第一,从宪法的产生来看,霍布斯预设了一种没有法律的丛林社会,人在丛林社会所保持一种战争状态,所以公民以契约形式订立法律,约束公民之间的行为。但因缺乏强制力主体,契约违背之后几乎无后果代价,让契约形同虚设。从而每个公民让渡部分权利形成国家,以希望国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但对国家权力毫无约束力,反而形成了利维坦的专制国家,对公民进行打击压迫。公民集中起来改变这种情况,改造国家机器,设立三权分立制度,让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的同时相互制约与监督;制定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最高效力的法律。可以说正是因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矛盾促成了宪法的产生。而宪法的根本功能就是通过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调整配置,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本质上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第二,从宪法的整体结构上来看,形成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大方面的规定,其根本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人民主权的体现。第三,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是调整整个国家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的调整对象具有全局性、关键性的政治意义,所以宪法的价值取向对整个社会尤为关键,无法准确认识宪法中的基本矛盾,把握矛盾主体的关系,将会对社会群体乃至国家走向造成偏离甚至完全背离第四,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对立统一能促依宪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良性发展。依宪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宪政,宪政的重心即“限政”,即“依法制约权力”本意是人民充分行使自身权利而对国家权力产生监督以保障人民利益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动态协调。以上宪法的产生,宪法的结构,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发展四方面可以看出宪法哲学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二)正确认识把握宪法哲学基本矛盾是建立人本价值的关键宪法是根本大法,对社会价值倡导促进其和谐发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任务,而只有正确认识了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才能把握要选择怎样的价值观念,如何将价值观念植根于宪法运用于实践。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矛盾,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何者为第一性,谁是本源呢?从我国政体上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坚持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人民拥有权利也享有权力,人民权利集中化制度化才能被政府合法使用,本质是将人民权利升为国家权力。从这个角度分析,国家权力的产生来自于公民权利,其产生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基于此,我们应该在宪法中加重对人本主义的研究,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倡导人本价值的取向趋势,人本主义即以人为本,强调人的价值及尊严,坚持保障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本质是以保护人民利益为主的价值倡导。

二、人本价值是宪法哲学的根本价值

宪法作为一国之根本,是一种价值的引导,而不能只是具体化的条例。倡导以人本价值作为宪法的发展趋势,最终目的是为了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现阶段来说,即发展一种社会井然有序的人能在其中理性思考行动,在人本价值的宪法环境中,合理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通过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强调对立的关系,谋求一种平衡和谐,得出最优解,使人过上更加优良的生活。人本价值是宪法哲学基本矛盾上来看,之所以可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第一,从宪法哲学基本矛盾上来看,宪法存在的根本是保障公民权利而制约国家权力,公民的概念是以国家相对的,内在含义就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以人为本,同中国古代的人本观及西方的人本主义有所区别,要从其科学内涵与本质属性来把握。首先,“以人为本”中的“人”是什么?人的本质是什么和宪法中的“人”针对哪部分人?人的本质,按不同哲学家各有不同,苏格拉底认为人是对理性问题能给予回答的存在物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马克思对后者表示认同,并提出了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从规定可以看出,以人为本的人并不是孤立的人,而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社会上的人,同时表明了宪法中的人不同于中华法系的唐律是等级分明的身份人,而是以全体人为主体的人,从我国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人”的实质是以神或物相对的,活在历史社会中的人。其次,“以人为本”当中的“本”不是指本位而是根本,其实质是以人的需求,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和基本人权作为其发展核心价值的精神。第二,从宪法目的及发展来看,宪法目的在于保护人民利益,宪法的实质就是满足人的需求和人的价值。在神本主义时期,社会秩序则被认为是由神所规定的,神学占据统治地位,直到文艺复兴运动之后,以人性取代了神性,以科学取代了神学,人的需要才开始被提及,宪法哲学才相应萌芽,早期的宪法经典:英国《自由大宪章》、美国《独立宣言》、《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等均以保护人权宣扬人本主义为目的,可以说人本主义是近现代宪法诞生的根本,而人本价值是宪法哲学成立的根本价值倡导。

三、人本价值取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及法律观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的指导性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亦我国当代主流哲学,其研究是要有现实意义的,体现哲学现实意义的实践主体是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不是孤立的个人,是具有社会联系的,而只有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积极的劳动,会实践出更加优良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人为本的哲学。在马克思法律观中核心思想就是人本思想。马克思在早期是受黑格尔影响的唯心主义者,但他关注的还是人地位的重要性,对于宗教的神持批判态度,提出了“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后来受费尔巴哈影响转化向唯物主义,进一步在《黑格尔法哲学》提出真正的法是为了人而存在的。最终在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共产党宣言》中系统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论证了人权存在的必要性和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最终目标。宪法位居我国法律首位,应该成为维护人权的有力武器,体现对最高目标的追求。在法的关系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人主体性的体现,没有将人作为法律的主体,这样的法律将只是一个抽象无用的存在条文。但将人作为法律主体并不是走抽象唯心的人道主义,只强调人权论,会放大人在社会关系中的缺点,利用这些缺点的形成的团体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性影响和谐。因此人本价值取向不是强调抽象的和绝对的平等自由,以人为本不是走抽象的人道主义,而是关注人的生活状况,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尊重人普遍性价值,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当然这里的自由也是有边界的自由,自由是认识必然并运用必然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相对的状态,宪法和法律对自由的一定限制是为了公民更好的获得自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国情的实践相结合的建设,其宪法必然要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本主义思想。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构建中,宪法哲学必将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益自由和尊严,让人充分发展的人本价值为核心价值。

四、结语

在对宪法当中的基本矛盾的认识之后,应该知道本质上限制国家权利是为了落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以,以人为本的人本价值应该是宪法哲学的核心价值,我们应该树立并践行人本宪法的价值取向,摒弃义务本位和工具本位的价值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正在向着实现宪法哲学中人本价值取向的民主法治人权三大价值有机统一不断前进,我国正在成为真正的宪政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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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盈松男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