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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财产权可以说是大部分官司争议的焦点,因此明确其的含义及权利保护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我们日常所常提及的财产权有私法财产权和宪法财产权之分,而学术界往往将两者都视为宪法财产权,这其实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做法忽视了宪法与法律之间位阶的差异。本文立足于宪法保障财产权的目的,以2004年的宪法修改为参考,着重探讨了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并且基于此,提出了宪法财产权保护权利的判断方法。
关键词:
宪法;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利
一、引言
整个宪法体系内的相关规定,除考虑其自身的规定内容外,还应考虑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所涉及的相关规定。举例说明,我们通过分析土地的相关规定以及宪法对土地的相关规定,判断土地使用权构成宪法财产权,通过分析宪法对于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个体投入金钱或者付出劳动力后所获取的权利,隶属于宪法财产权,由此我们可以推出,社会保障权构成宪法财产权。
二、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
宪法第13条的核心就是私有财产(权),在第13条中共有3处提及私有财产权。第一处,第1款,此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处,第2款,此款规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第三处,第3款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和征收进行调整。[1]所以,要想从学理上构建宪法第13条的教义体系,首先就要明确宪法财产权的相关保护范围。除此外,明确宪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范围还能更好的推进司法实践。事实上,某项权利是否属于财产权保护范围的判断,对于公民是否能够寻求司法救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民法财产权可以保护其不受其他私人的侵害,而宪法财产权则可以保护公民不受国家的侵害。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虽然名字上只有两个字不相同,但是其的内涵却有着本质差异,而这一差异决定了对某些权利条款的解释所应参考的概念。
三、宪法财产权的目的
每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个体财产,如果财产没有受到保护,那将面对各种各样的困难与危机。宪法财产之所以存在,其是为了确保一定物质条件,来保障个体生存的自由。试想一下,如果个体的财产不受保障,那么个体其本身的存在就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危机,更不用谈尊严、精神独立了。同样的,对于经济活动的主体,如果该主体的资产不受保障,那么创业或者企业发展就失去了经济保障。所以从人与物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财产权最终保护的是公民对于财产的控制权,公民可以控制财产来为自己服务。比如说,私家车隶属于财产权,而个体通过对私家车的控制来拓展自己的人身自由。就国家和个人来言,当个人依附于国家,经济不独立时,“反抗就等于慢慢饿死”;而相反如果个人经济独立,其凭借自己财产即可生活不必依赖于国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财产权保障的是公民在经济上的独立,而经济独立后,人与人的交往就具有了选择的空间,不必依存于那些你不欣赏的人,只需要和志同道合之人交往即可。
四、公法权利作为宪法财产权
民法学者对于财产权进行了概念界定,但是界定的存在并不能阻止相关学者对于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尽管目前在学界并未针对宪法财产权范围这一问题进行集中详细的讨论。下面本文以宪法文本内容为出发点,来探讨那些权利构成宪法财产权。当然我们知道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私法权利,另一种则是公法权利。两种权利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下文我们主要对公法权利进行分析。那么在宪法意义上,公法权利是否能够构成私有财产呢?参考前面的陈述,宪法财产之所以存在,其是为了确保一定物质条件,来保障个体生存的自由。而公法权利就是从物质上保障人的生存与自由,所以由此分析,公法权利是可以构成宪法财产权的。那么问题又来了,公法权利有很多,那么究竟哪些能够切实构成宪法财产权呢?我们知道,人的一生,经历很多阶段,接受教育、踏入社会从事工作,工作退休享受社会保障等等,而本文从这一视角处罚,选取了人生不同阶段的几大重大公法权利进行了探讨。
五、总结
在对宪法财产权保护权利进行确认时,首先第一步是确认该权利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确认后,进行第二步,将该权利置于整个宪法体系之内进行审查。针对于基本权利体系,必须要对不同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科学且明确的界定,从而达到妥善处理权利之间竞合的目的。如果该权利已经受到了某项基本权利的保护,那么该权利就不应再构成财产权。依据这一规定,就私法权利而言,需要区分处理社员权以及知识产权。对于这两种权利中的非财产利益内容,根据宪法第47条,其分别受到结社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的保护,而其中的财产利益内容,则构成了宪法财产权,受宪法保护。所以综上得出,个体社会保障权(个体缴纳保险金以及通过劳动所得)构成宪法财产权,受到宪法财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90,291.
[2]薛小建.<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A].焦洪昌主编.宪法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93,394.
[3]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2013(1).
作者:司晶晶 单位:吉林省安图县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