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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内外休息权制度比较
保障休息权实现的一个最主要的制度就是休假制度,为此各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安排休假,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养的权利。德国主要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根据德国法律规定,雇员每年享有24天的带薪休假。然而法律规定的与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不一致,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劳动协议都规定雇员不分资历高低,每年可有30个工作日的假期,算上其他的节假日,在一年中,德国人的休假占了一半时间。按照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6个月工龄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此外,还有企业自行规定的婚丧嫁娶假、病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国家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4]日本的节假日之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行的交通压力。
就我国而言,国家在节假日实行强制休息制度以及对劳动者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和实施,是我国休假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是对休息权的现实维护,也是国家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一个重大举措。《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10年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享10天年休假;工作20年以上的,享15天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及其对策
(一)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之处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我国不断出台关于劳动者休假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劳动者的休假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劳动者的休假权缺乏有力保障。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做出了上限规定以及对休假的最短时日做了下限的确定。但是实际中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休假日都被加班等占据。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一线工作者根本不存在着休假,一年中的周末,法定节假日就是他们在岗位上加班加点的日子,对于休假日是可望而不可即。第二,政府在执行和监管的环节存在不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要发挥好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使带薪休假是一种弹性休假制度,需要政府刚性的支撑,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执行和监管,其则毫无意义。虽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但事实证明,政府是监察力度不足,执行环节较弱,社会的监督机制也不健全,我国企业职工实际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况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发挥其作用。
(二)我国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对策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具有休息权,说明休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一项宪法权利,需要国家给予保障,而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休息权的保障中理应充当相当重要的角色,当好劳动者休假权的“掌舵人”,企业对劳动者休假权规定实施过程中的“裁判员”,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完善我国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制度,要求如下:1.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尽管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乏有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就业时处于劣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有效保障。首先,政府要注重劳动者及相关人员的法律专项教育。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根源应当从观念意识上先做出改变,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就企业规模进行分类,对于中小企业的员工可采取发放法律文本小册子的形式,集中学习法律的一般规定,熟悉与劳动者休息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尤其是新修订的相关法律。而大企业,侧重于对管理者的培训,提高管理者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保障意识,尤其在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方面。政府要让企业意识到,劳动者带薪休假不仅不会降低企业的工作效率,反而会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更愿意效劳,有利于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增强企业的活力与竞争力。其次,应培育劳动者的休假观念和维权意识。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们的休假观念落后,劳动者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认识存在某些方面的偏差,“主动弃休”。因此,政府要发挥其“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合法维权过程中获得利益,这对于促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具有重大作用。2.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第一,政府可以建立有效、及时的信息反馈机制,比如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纠纷投诉箱,信访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的受理劳动争议的纠纷的信访机构,通过这些渠道收集民意、了解民情、知悉民需。第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尤其是政府部门监管的力度。建立常规检查机制,对于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状况、劳资纠纷、违规运营的现象给予及时的排查与处理,为企业的茁壮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工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激发其活力。第三,政府作为监管者、裁判者,需要提升其专业化管理水平。为了更好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政府对劳动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应积极地给予了解和掌握,对劳资关系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客观现实应给予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作者:吴双远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