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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式教学下的宪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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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式教学下的宪法学论文

一、启发式教学宪法学教学

(一)第一阶段:释疑解难阶段这一阶段又称为启发联想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教师而言,就是要创造启发的条件,解决在第一阶段提出的疑问,促使学生将新的知识与旧的知识发生联系,达到解决疑问的目的。教师在这一阶段必须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对于过去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做一个简要的回顾或者总结,让学生对新提出的问题产生困惑,这样就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第二,对于已经学过的知识进行复习,唤起学生对原有知识的已经产生的观念。而对原有知识的复习,要有所选择,一般是按照新知识的学习需要选择的,目的就是要将新旧知识加以联系。例如在学习“宪法关系”这一问题时,我们一般要讲授的是宪法关系的概念以及宪法关系三要素等内容。而在讲授时,教师就可以先设问:宪法关系是否是一种法律关系?如果是,法律关系是如何定义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这是学生原本已经熟悉的旧知识,对这一原有知识进行复习后,再将这一知识与新的知识联系,这就实现了新旧知识的同化。

(二)第三阶段:释疑类化阶段这一阶段又称为作用启发阶段。第二阶段我们实现了新旧知识的同化,而在第三阶段我们要做的是使取得联系后的新旧知识在联系点上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具体化的过程。奥苏伯尔指出:“这是把抽象的上位知识推广到同类的下位的具体事物上去,使抽象的知识与它所反映的具体事物之间建立联系”。[7]按照大教育家孔子的观点,其提到的“举一反三”中的“一”就是这里的抽象概括,这个“一”就具有“反三”的类化迁移的功能。这一具体化的过程既是检验抽象化过程中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标准,也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以上几个过程就体现了启发式教学的基本模式。当然,启发式教学能否发挥最佳的效果,还要视乎教学材料的选择,学生的学习态度,教育者的启发诱导的方式是否得当等几个关键因素。

二、启发式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宪法学课程运用启发式教学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具体有:

(一)重结论,轻过程具体表现为教师把重点放在启发学生得出正确的答案上。如果学生回答错误,教师则对回答错误的内容视而不见,只注重得出的结果是否正确,却对学生得出结果的过程忽略了。很多教师在实施启发式教学时,总是本着一种希望学生能尽快洞悉教师设问的目的的心理,总是期望学生很快得出老师预设的答案,所以就势必造成“重结论,轻过程”。这实际上是传统的教学思想在作怪。

(二)变“主导”为“主问”“启发式教学内在本质是建构和塑造学生的主体性,体现教学双主体性的规律。”不过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应该由教师启动,所以从这个层面而言,教师具有主动地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误解其“主导”地位,将简单的提问视为“主导”。虽然提问作为一种教学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提问不是简单的“对不对”、“是不是”之类的问题。启发式教学中,问题是教学的出发点,适当适时地提出问题并指导学生答疑解难,是启发式教学的主要模式。但是提出的问题应该具有启发性和思考性,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唤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启而不发启发式教学法的运用体现的是教学互动。教师设问之后,必须由学生回答,这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问完某一个问题之后,学生没有及时回答或回答错误,教师就会认为对这样的学生启发是白搭。面对这种情况,教师应该理性分析,如在启发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了学生的不同水平,有没有针对学生的兴趣,等等。

三、启发式教学在宪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一)有利于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启发式教学的过程就是一个教与学双方互动的过程。”教师在教学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运用不同的启发手段,通过释疑解难,带动学生积极的思维,帮助学生认清问题,而学生在这一启发之下,主动思考,获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双方实现了交流和互动。此外,启发式教学还能促进教学相长。教师在宪法学教学中运用启发式方法,先对学生进行启发,把他们的思维带动起来,再促使他们积极思考,这体现的是教师在促进学生的“学”。

(二)揭示教学的规律,提高宪法学的教学质量启发式教学揭示了教与学的客观规律,这一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这两大因素,达到教学相长、教学互动的效果。因此,启发式教学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模式。

作者:周紫阳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