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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涉谣案的宪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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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涉谣案的宪法学论文

一、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杨某在网上对时事发表评论意见,结果因为涉谣而被刑拘。难道他不是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又有哪些?

(一)言论自由权和网络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作为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而不受他人的干涉、约束或者惩罚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确认言论自由权为一项人权。世界上许多国家将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载入宪法,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亦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信息时代,网络成为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巨大空间,此种情况下就产生了网络言论自由权。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制近年来,网上言论自由权为公民在监督政府工作、反对官员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媒体人罗昌平在微博上实名举报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并致使其下台就是典型的例子。在另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过度行使会导致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利的侵犯,大批的色情、暴力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充斥网络也会危及整个社会秩序,同时对于司法公正也可能导致“舆论审判”的负面影响。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有同样的权利。④网络言论自由权也并非绝对的,它的法律边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言论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如侮辱诽谤他人、剽窃他人作品等;二是网络言论不得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如宣扬色情、暴力或是制造谣言破坏社会稳定等。

(三)杨某的网上发言是否超过了法律界限根据当地警方通报,杨某的“罪行”主要是9月14日在网上发表诸如“看来不游行是不行了”的言论并被大量转发,导致当地社会秩序失稳。而实际上,围观者在9月14日10时左右就已经陆续聚集到了KTV门口,在12时31分,杨某才在QQ空间新的“说说”再次质疑警方,并在后来宣称“看来不游行是不行了”,警方无法证明群众聚集与杨某网上发言存在必然关联。笔者认为,尽管杨某的言论显得偏激,可能存在虚假的成分,但这至多属于批评不当,应属学校及家庭教育范畴的问题。虽然他的言论中有部分涉谣,被大量转发不利于当地社会稳定,超过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度,但不应提升到涉嫌犯罪的高度。警方依据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对杨某进行刑事拘留,是在压制他的言论自由,对他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

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杨某在北京上学七年后为了能顺利参加中考返回原籍就读,上课期间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在被无罪释放返校一个多月后在上早自习期间被告知不能继续就读。这几件事都涉及到一个重大问题,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实际中的享受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条约中都得到明确规定,很多国家也纷纷将受教育权纳入宪法。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制,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除《宪法》的纲领性规定外,国家还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提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二)杨某受教育权遭受的侵害及其原因分析杨某初三之前在北京上学7年,为了一次中考转学,这是严格的户籍制度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的典型例子。《经济学人》杂志曾形容“中国户籍制度是中国版的南非种族隔离制度。”⑤城乡户籍的差异存在超过60种的社会福利,其中包括医疗、养老、住房、教育等方面,这实质上严重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平等的精神。刑事立案意味着诉讼的开始,虽然诉讼程序的进行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权利造成限制,但应当尽量消除或减少对其他固有权利的限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要严格适用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追求效率,不顾杨某正在上课接受教育而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极其不恰当的。在返校一个多月后,杨某在上早自习期间被告知被退学,这对杨某受教育权的侵犯表现得更加明显,主要原因涉及学校的独立性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学校的经费、人事都是政府在掌控,这就导致学校严重依附于政府。本案中,社会舆论是偏向于杨某的,学校面临的压力主要是来自政府,杨某的事情曝光后得到民众的声援,引起当地的官场震荡,政府不愿让杨某好过。幸亏网友“发力”,引起甘肃省教育厅介入,杨某才得以继续上学。

三、网络谣言司法解释的违宪性及公安机关适用的违法性

作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两高”和公安机关不能任由谎言充斥网络以免对社会造成危害,打击网络谣传是必要的。然而,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存在的违宪性和公安机关加以适用的违法性是值得讨论的。

(一)网络谣言司法解释的违宪性由于“司法解释”的仓促和技术的先天不足,以及对于网络事物评价标准的模糊性,很容易让司法者造成执行上的混乱,也让很多人对其合宪性产生了质疑。在“两高”公布网络谣言司法解释的当天下午,北京律师徐灿就向全国人大寄出了合法性审查建议书。“‘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即可被归罪,那么,这无疑将成为打击报复的利器”,徐灿在建议书中写到。⑥根据《宪法》、《立法法》及相关规定,不论法律、法规,还是规章、司法解释,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在出台或修改前,其草案要先公之于众,让民众充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网络谣言司法解释未经过公开讨论后,次日即宣告生效,违背了立法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之规定,涉及适用法律界限及补充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高”只能在具体适用法律的方式方法上做出解释,不能涉及实体性问题。但网络谣言司法解释涉及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这种实体问题,有越权和扩大解释的嫌疑,也没有充分保证刑法的谦抑性。

(二)公安机关适用的违法性尽管警方在声明中言之凿凿,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转发500次以上”是对诽谤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警方依此对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在适用上明显张冠李戴。作为一名初中生,杨某涉世未深,在网络空间言辞无忌,但是言论既已发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杨某,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能动辄加之以威、动之以刑,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着实过重。在进行侦查时,警方没有严格依法办案,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等宪法性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杨某的人格尊严。警方只有诚心正意地严格依法办案,不滥用网络谣言司法解释,才能保证在法律适用上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结语

信息时代,在网络上正当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是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而不以公权压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权力部门应恪守的政治伦理,这都是宪法的应有之义。具体到本案,杨某应保持理智,不该在网上发表偏激的言论。“两高”必须严格依授权进行司法解释,警方要谨慎采取强制措施,政府机关不能向校方施加压力让杨某退学。另外,媒体也应遵守客观真实的职业准则,及时报道,让民众充分地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大家知法、守法、用法,互不侵犯、各守其职,才能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作者:何富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人文经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