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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以及宪政联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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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以及宪政联系

一、宪法与宪政概述

(一)宪法的含义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确立、确认。在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它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我国古籍中也有有关“宪”、“宪法”的文字表述。如《尚书》中所说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中所说的“尝善罚奸,国之宪法”等,但这些都是普通法律,泛指典章制度和法令,都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宪法。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也被誉为宪法之母国。尽管学者对宪法涵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则是共识。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而这样的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也就是说,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帮的总章程。

(二)宪政的含义

宪政,又名“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立宪主义”等。宪政是自近代宪法产生以来人类社会努力追求的政治治理目标。对宪政的定义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还有的观点甚至直言“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中国迄今最权威、最为广泛接受宪政概念应当是于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提出来的,“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新民主主义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就是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

笔者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与宪政的关联可简单地理解为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运动是宪法的历史起点,没有历史上的民主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但宪法一旦颁布和实施,宪法又成为宪政的逻辑前提和依据。另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表现,是对民主宪政事实的宪法确认和制度安排;而宪政又是宪法的实现,宪政的内容取决于宪法的内容,宪政的实践使宪法从条文上的内容转化为现实中的内容,并不断地推动宪法内容的丰富和发展。总的而言,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现实反映,二者的价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二、宪政制度发展概述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政制度的发展概述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虽然各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情况由于各国的具体社会条件不同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也使得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但是总体上却都是在封建制度或者奴隶制度阻碍生产力和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历史条件下由代表少数有产者民主和利益的资产阶级领导以获得作为少部分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为目的而开始的。先以英国为例,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也最早在英国出现。当历史的时针还在17世纪时,英国资本主义即已经很快成长,新兴的资产阶级已经从贵族中分裂出来形成新贵族阶层。当时的封建制度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严重阻碍,英王查里一世的倒行逆施让广大人民和实际已为资产阶级的新贵族阶层强烈不满。新贵族阶层代表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要求,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查里一世的高压和搜刮又为新贵族反抗提供了强大的民众支持。正是在英国资产阶级的领导下,在广大英国人民的全力支持下,英国的资本主义宪政才冲破层层封建羁绊,获取一个又一个的战果的。由此可见,英国宪政在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同盟,反抗封建制度,争取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天起,就已经开始了它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再如美国,美国的前身是隶属英国统治的北美洲13个殖民地。18世纪初英属北美殖民地经济很大发展的前提下,以欧洲移民为主体,拥有约300万人口的美利坚民族同步形成。与此同时,北美殖民地人民同英殖民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而新兴北美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日益成长和强大。他们在人民支持下,展开了和英殖民统治者的斗争。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打响了,美国的资产阶级宪政革命运动开始了。正是这场代表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政革命运动——美国独立战争,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美利坚合众国,并成就了后来对美国历史乃至整个世界历史都至关重要的两部宪法文献——《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制度的发展概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以我们中国为例。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历史的国家,“宪政”意为“民主政治”,它是和“专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古代中国是封建君主、封建贵族和地主对农民施行专政的国家,严密而完善的封建等级制度形成了如宝塔般的制度体系,处于塔底的是广大中国农民。这样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古代中国要滋生“民主”的意识进而形成“宪政”并产生宪法是不可能的;也决定了后来中国宪政产生的复杂背景和曲折过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使得中国的社会条件、阶级条件更为复杂。清政府在觉醒的民族资产阶级促动下被迫宣布实行“新政”,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清末预备立宪只是一场骗局,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但是它却给长期处于封建等级制度桎梏下的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在中国催生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的进程。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号角,代表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民主和利益。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和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颁布了临时约法,取得了旧民主主义的伟大胜利。但是,由此就论定真正意义的中国宪政制度已经开始了是不科学的。因为在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由于自身固有的妥协性和软弱性以及当时复杂的社会状况,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的反动势力,亦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反动势力和帝国主义的联合,也就不可能使中国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所以资本主义宪政在中国是绝对行不通的,也决定了在中国更加不可能适合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中国的宪政运动在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而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即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时期。尤其是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更确切地说,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掀起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改组共产党,开始北伐,开始走向救国救民,争取全中国贫苦人民的解放和民主那一天起,真正意义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从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广大人民头顶上的大山,于1949年建立了代表大多数人民主的、真正人民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并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历程。社会主义宪政运动从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保障下有了更快更好的发展,尤其是以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走上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道路。直至今天,中国的宪政仍然在向前健康有序地发展之中。